首先得明确一个基础问题:**不是所有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的公司都能发行优先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才能发行优先股,有限责任公司压根儿没这个资格。这可不是我在这儿瞎说,去年就有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杭州一家做跨境电商的有限责任公司,老板姓张,手里有个不错的项目,想通过发行优先股融资500万,找了家券商做了方案,兴冲冲来市场监管局注册,结果直接被驳回。工作人员告诉他:“你们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简单,股东人数有限,优先股的‘优先性’(比如股息分配、剩余财产分配)需要通过更复杂的股份类别来体现,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和‘权’设计根本不支持这种分类。”后来张老板只能先把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补齐了审计、验资等一系列材料,折腾了3个月才完成注册,融资节奏硬生生拖慢了。说实话,这种“想当然”的案例我每年都能遇到不少,很多创业者根本没搞清楚公司类型和融资工具的匹配关系,结果白费功夫。
那为什么有限责任公司不行呢?这得从两种公司的法律性质说起。**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更强**,股东之间基于信任关系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股权结构相对封闭,股东人数上限50人,股份转让也受到严格限制(比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而优先股的核心特征是“资合性”——它更像是一种“投资工具”,股东可能不参与公司经营,但享有固定的股息分配权或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这两种属性天然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人数和封闭式结构,根本无法承载优先股“可能存在的浮动收益、表决权特殊安排”等复杂条款。反过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更强**,股东人数可以很多(发起人2-200人,发起设立后股东人数无上限),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上市公司尤其如此),这就为优先股这种“分类股份”提供了制度基础。比如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时,可以明确“优先股股东不参与表决,但股息率固定”“公司连续3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等条款,这些在有限责任公司里根本没法设计。
可能有朋友会问:“那如果我是有限责任公司,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让新股东以‘优先股’形式入股呢?”答案是:**不行**。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要求所有新增股份都必须是“普通股”,因为《公司法》里压根儿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类别股”(即不同权利的股份)。2021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增加了“类别股”条款,但明确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在章程中约定“不同类别的股份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想发优先股,第一步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个过程可不是简单改个名字,还得验资、审计、召开股东会、制定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章程……这些步骤在市场监管局注册时都是硬性要求,少一步都不行。
实践中还有一种误区:有些创业者觉得“我是小微企业,注册资本低,能不能‘灵活处理’,偷偷发行优先股?”这种想法千万要不得。市场监管局在注册时,会严格核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权利,一旦发现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名为增资、实为优先股”的情况(比如约定新股东只拿股息不参与经营、优先分配利润),会直接认定为“股权结构不合法”,要求整改,甚至可能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去年我遇到一家宁波的初创企业,为了“省事儿”,在增资协议里偷偷约定新股东享有“固定8%的年化收益,不参与表决”,结果市场监管局在备案增资材料时发现了问题,让他们重新签订协议、删除优先条款,还警告了法定代表人。这种“小聪明”不仅耽误融资,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得不偿失。
## 发行主体资格:不是股份公司都能随便发就算你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意味着就能“想发优先股就发”。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发行优先股的主体必须满足**“已上市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条件——也就是说,**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众公司)如果想发行优先股,必须先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这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指的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或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且未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很多创业者以为“只要注册成股份公司就行”,结果在发行优先股时卡在了“主体资格”这一关。
举个例子:2020年,我帮一家苏州的智能制造企业做优先股发行方案,公司是2018年注册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3个创始人,股东人数远不到200人。当时他们计划通过优先股融资2000万,找了券商做尽调,结果在市场监管局备案时被要求“先完成股份公司挂牌或股东人数突破200人”。为什么?因为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众公司)股权封闭,股东人数少,优先股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无法保障,容易引发纠纷。根据《证券法》第十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而未超过200人的,虽然不需要核准,但必须在市场监管局和证券业协会备案,且发行对象必须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比如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或最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这家企业后来选择通过“定向增发”让10名投资者入股(股东人数达到13人,未超200人),但每个投资者都签署了“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并在证券业协会备案,才通过了市场监管局的审核。
那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是不是就“没限制”了呢?也不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除了要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的一般规定,还得符合证监会的“发行条件”**,比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1年股息等。2021年,上海某上市公司计划发行50亿优先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结果在证监会审核时被要求“补充说明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的计算依据”,因为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有部分“非经常性损益”,影响了可分配利润的认定。最后公司调整了发行方案,将优先股股息率从6%降到4%,才满足了条件。这说明,即使是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也不是“想发多少就多少”,必须严格符合财务和合规要求。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只能在“新三板”挂牌后进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必须先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且挂牌时间满1年。去年我遇到一家杭州的文创企业,是2020年挂牌新三板的,2022年想发行优先股,结果市场监管局和股转系统都要求“挂牌时间未满1年,暂不具备发行资格”。后来企业只能推迟到2023年才启动发行,错过了最佳融资窗口。所以,如果你的目标是发行优先股,且不想走上市(A股)的路子,就得提前规划“新三板挂牌”的时间,至少留1年的缓冲期。
## 发行条件约束:不是“有钱有项目”就行确定了公司类型和主体资格,接下来就是发行条件了——这可是市场监管局审核的“重头戏”,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公司法》,发行优先股必须满足一系列**财务和经营条件**,这些条件不是“摆设”,而是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持续经营、能否保障优先股股东权益的“硬杠杠”。很多创业者以为“只要项目好、投资人愿意投就行”,结果在这些条件上栽了跟头。
第一个硬性条件是**“净资产要求”**。根据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5亿元(或发行后累计优先股股息金额不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30%)。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企业有足够的“净资产缓冲”,优先股股息和剩余财产分配不会侵蚀普通股股东权益。2022年,我帮一家南京的医药企业做优先股发行,公司净资产1.2亿,总资产4亿,净资产占比30%,刚好踩线。结果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要求“补充说明净资产的具体构成”,因为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有大量“无形资产”(专利估值),担心这些资产变现能力差。最后企业补充了“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和“变现风险说明”,才通过了审核。说实话,这种“踩线”操作风险很高,最好还是把净资产比例控制在35%以上,留足余地。
第二个关键条件是**“盈利能力”**。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1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优先股1年股息。这里的“可分配利润”,指的是企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净利润,不是“账面利润”。2021年,我遇到一家深圳的科技初创企业,虽然是股份公司且在新三板挂牌,但最近3年中有1年亏损,想发行优先融资。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驳回,理由是“不符合‘连续盈利’要求”。后来企业只能先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把亏损年度的利润“填平”,才具备了发行条件。这说明,盈利能力是优先股发行的“入场券”,没有连续盈利,很难说服市场监管局和投资者“优先股的股息有保障”。
第三个容易被忽视的条件是**“发行数量限制”**。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这个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优先股过度稀释普通股权益”。2020年,我帮一家青岛的制造企业做优先股发行,计划发行3000万股优先股(普通股总数5000万股),优先股占比60%,超过了50%的上限。市场监管局要求“调整发行数量至2500万股以内”。后来企业把发行规模降到2500万股,才通过了审核。为什么要有这个限制?因为优先股虽然“优先”,但本质上还是“股权”,如果发行太多,普通股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会被过度稀释,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稳定。所以,在规划优先股发行规模时,一定要先算清楚“普通股总数”和“净资产上限”,别踩这个“红线”。
还有一个细节是**“股息支付能力”**。优先股的核心优势是“固定股息”,所以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审核企业“能否持续支付股息”。根据规定,优先股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比如某公司最近2年ROE是8%,那么优先股股息率不能超过8%。2022年,我帮一家杭州的电商企业设计优先股方案,股息率定在10%,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说明股息率与ROE的匹配性”,因为企业最近2年ROE只有7.5%,10%的股息率明显高于盈利能力。后来企业把股息率降到7%,才符合要求。这说明,优先股的“优先性”不是“无限优先”,必须建立在企业实际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否则就是“画饼”,既骗不过市场监管局,也骗不过投资者。
## 股东权利限制:优先股的“优先”不是绝对的很多创业者以为“优先股就是比普通股什么都优先”,其实这是个大误解。优先股的“优先”主要体现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但在其他权利上,尤其是**表决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市场监管局在审核优先股发行时,会重点核查“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计是否符合‘不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的原则”,一旦发现“优先权过度”或“权利失衡”,直接驳回。
最核心的限制是**“表决权限制”**。根据《公司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的表决**,只有在“与优先股股东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上,才享有表决权。这些重大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发行优先股;公司就优先股股息支付事宜进行利润分配等。举个例子:2021年,我帮一家广州的餐饮企业做优先股发行,公司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对‘年度预算’享有表决权”,结果市场监管局直接指出“年度预算不属于与优先股股东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优先股股东不应享有表决权”,要求修改章程。后来我们把条款改成“优先股股东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方案’享有表决权”,才通过了审核。这说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不是“全方位”的,必须严格限定在“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事项上,否则就会破坏“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
第二个限制是**“剩余财产分配顺序”**。虽然优先股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但这种“优先”是有顺序的:**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但顺序在债权人之后**。而且,剩余财产的分配金额不是“固定”的,而是以“优先股的面值”为限。比如某公司清算时,剩余资产1亿,优先股总面值5000万,普通股总面值5000万,那么优先股股东最多分5000万,剩下的5000万才给普通股股东。2020年,我遇到一家上海的投资公司,发行优先股时约定“优先股股东按‘投资本金+8%年化收益’分配剩余财产”,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年化收益’不属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法定范围,优先股股东只能按面值分配”,要求修改条款。后来企业把条款改成“优先股股东按面值优先受偿”,才符合规定。这说明,优先股的“剩余财产优先权”不是“无限优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设计,不能突破“债权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的清偿顺序。
第三个容易被忽视的限制是**“股息累积性”**。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可以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的当年未支付股息,可以累积到以后年度支付,且公司支付普通股股息前,必须先支付所有累积未支付的优先股股息;“非累积优先股”的当年未支付股息,以后年度不再补付**。市场监管局在审核优先股发行时,会要求公司明确“优先股是否累积”,且“累积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如2022年,我帮一家杭州的物流企业发行优先股,约定“优先股为非累积优先股”,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说明‘非累积’是否符合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因为公司最近2年盈利波动较大,担心“非累积”会导致优先股股息无法保障。后来企业改成“累积优先股”,并约定“每年至少支付1次股息”,才通过了审核。这说明,优先股的股息条款不是“随便设计”的,必须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股东需求,既要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固定收益”,又要避免给公司造成过大的支付压力。
还有一个细节是**“赎回条款”**。优先股发行时,公司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赎回条款”,即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面值+一定溢价”赎回优先股。但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审核“赎回条款是否损害优先股股东利益”。比如2021年,我帮一家宁波的制造企业设计优先股方案,约定“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按面值赎回优先股,无需提前通知”,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无理由赎回’损害了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因为优先股股东的主要诉求是‘长期稳定收益’”,要求改成“公司赎回优先股需提前30日通知,且赎回价格不得低于面值+5%溢价”。这说明,优先股的“赎回条款”不是“单方面权利”,必须平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能让公司“随意赎回”而损害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 信息披露要求:“透明”是优先股发行的底线优先股作为一种“类证券”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是其生命线**。市场监管局在审核优先股发行时,会严格核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充分性”,因为优先股股东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只能通过公开信息了解公司状况。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不仅会损害优先股股东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秩序,所以“透明”是硬性要求,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第一个信息披露要求是**“发行前披露”**。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发行优先股前,必须公告**《优先股说明书》**,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最近3年财务报告、优先股的发行数量、股息率、表决权安排、赎回条款、清偿顺序等。2022年,我帮一家苏州的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在准备《优先股说明书》时,漏掉了“最近1年主要客户集中度超过50%”的信息,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披露客户集中风险及应对措施”。后来企业补充了“客户多元化计划”和“风险提示”,才通过了审核。这说明,《优先股说明书》不是“形式文件”,必须“全面、真实、准确”,任何重要信息都不能遗漏,否则会被认定为“信息披露不充分”。
第二个要求是**“持续披露”**。优先股发行后,公司必须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且报告中必须包含“优先股股息支付情况”“优先股股东权益变动”等信息。如果公司未支付或延迟支付优先股股息,必须及时公告“原因及解决方案”。2021年,我遇到一家杭州的电商企业,因为疫情影响,上半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延迟支付说明’,并披露‘下半年支付计划’”。后来企业按时公告了说明,并承诺“下半年分2次支付”,才避免了被处罚。这说明,持续披露不是“年报发布后就完事”,而是要“动态、及时”,尤其是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事项,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市场,不能“藏着掖着”。
第三个要求是**“重大事项披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生**与优先股股东权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重大亏损等),必须立即公告。2020年,我帮一家南京的制造企业发行优先股,后来企业因为环保问题被罚款500万,属于“重大事项”,结果市场监管局发现企业未及时披露,要求“补充公告‘环保事件对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影响’”,并对企业进行了“约谈”。这说明,重大事项披露的“触发条件”不是“公司主观判断”,而是“是否影响优先股股东权益”,一旦发生,必须主动披露,不能等市场监管局“找上门”。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是**“信息披露的语言要求”**。《优先股说明书》和公告必须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专业术语堆砌”。2022年,我帮一家上海的金融企业发行优先股,在《优先股说明书》中大量使用“衍生品”“对冲”等专业术语,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术语解释’章节,用通俗语言说明专业术语的含义”。后来企业增加了“术语解释”,并附了“案例说明”,才符合要求。这说明,信息披露不是“写给专业人士看的”,而是写给“所有潜在投资者”看的,必须确保“普通股东”也能看懂,否则就失去了“透明”的意义。
## 普通股平衡机制:优先股不能“一家独大”优先股的发行,本质上是公司在“融资”和“股权结构”之间的平衡。市场监管局在审核时,会重点关注“优先股发行是否损害普通股股东利益”,因为普通股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控制者”,优先股的“优先性”不能无限放大,否则会破坏公司治理的稳定。这种“平衡机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优先股发行的“灵魂”。
第一个平衡机制是**“同股同权原则”**。虽然优先股和普通股“权利不同”,但**股东地位平等**,不能因为“优先”就享有“特权”。比如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优先参与公司日常决策”,也不能要求“优先获得超额收益”。2021年,我帮一家广州的餐饮企业做优先股发行,公司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以推荐1名董事”,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推荐董事属于公司治理核心权利,优先股股东不应享有,否则会破坏‘同股同权’原则”,要求删除该条款。后来企业改成“优先股股东可以对‘董事提名’发表意见,但不享有提名权”,才通过了审核。这说明,优先股的“优先”不能突破“股东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否则就会导致“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治理效率。
第二个平衡机制是**“普通股表决权保护”**。虽然优先股股东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表决权,但**普通股股东在“公司控制权”上必须占主导地位**。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除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选举董事、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等事项,必须由普通股股东表决通过。2022年,我帮一家杭州的电商企业发行优先股,公司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享有否决权”,结果市场监管局认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核心权利,优先股股东不应享有否决权”,要求改成“优先股股东可以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方案’发表意见,但不享有否决权”。这说明,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石”,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必须严格限定在“与自身权益直接相关”的事项上,不能“侵蚀”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
第三个平衡机制是**“利润分配平衡”**。优先股股息是“固定”的,但公司不能为了“支付优先股股息”而损害普通股股东的分红权。根据规定,公司支付优先股股息前,必须先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且支付优先股股息后的剩余利润,才能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0年,我遇到一家深圳的科技企业,发行优先股后,因为优先股股息率较高(8%),导致公司连续2年无法向普通股股东分红,结果普通股股东集体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重新评估优先股发行方案”。市场监管局介入后,要求企业“降低优先股股息率至5%”,并承诺“每年至少向普通股股东分配1次利润”。这说明,利润分配不是“优先股优先”,而是“兼顾各方利益”,优先股的“固定收益”不能成为“普通股股东分红”的障碍。
还有一个细节是**“股权稀释平衡”**。优先股发行会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普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为了保护普通股股东的“股权价值”,市场监管局会要求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必须包含“股权稀释应对措施”。比如2022年,我帮一家青岛的制造企业发行优先股,公司在方案中约定“普通股股东可以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优先股”,市场监管局认为该条款“可以有效平衡股权稀释”,直接通过了审核。这说明,优先股发行不是“单向融资”,而是“双向选择”,公司必须通过“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条款”等措施,保护普通股股东的股权价值,否则就会导致“股权结构失衡”,影响公司长期发展。
## 总结:合规是优先股发行的“生命线”从12年的从业经验来看,**优先股发行不是“融资捷径”,而是“合规考验”**。市场监管局在注册审核时的各项限制,看似“繁琐”,实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治理稳定。无论是公司类型限制、发行主体资格,还是发行条件、股东权利、信息披露、普通股平衡机制,每一条限制背后,都有深刻的法律逻辑和商业考量。创业者如果想通过优先股融资,必须提前了解这些限制,做好“合规准备”,而不是“等出了问题再补救”。记住:在市场监管面前,“小聪明”走不通,“合规”才是唯一的“捷径”。
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优先股发行的限制可能会“逐步放宽”,比如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类别股”,或简化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的流程。但无论怎么变,“合规”的核心不会变——优先股的“优先性”必须建立在“保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不能成为“损害普通股股东、债权人”的工具。作为从业者,我建议创业者在规划优先股发行时,一定要“早咨询、早准备”,找专业的财税或法律机构帮忙设计方案,避免“踩坑”。毕竟,融资是为了企业发展,而不是“为了融资而融资”,合规才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优先股发行的最大误区在于“将‘优先’等同于‘无限制’”。市场监管局对优先股的限制,本质上是“平衡的艺术”——既要保障优先股股东的“固定收益”,又要保护普通股股东的“控制权”,还要确保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我们建议企业在启动优先股发行前,必须先完成“三步走”:一是确认公司类型(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评估主体资格(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三是设计符合法规的“优先股条款”(尤其是表决权、股息、赎回等核心条款)。加喜财税凭借14年的注册办理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从公司改制到优先股发行”的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规避合规风险,让融资“又快又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