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执照吊销,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说实话,干财税这行14年,见过太多老板抱着“吊销执照就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去年有个客户,科技公司因为连续三年没年报被吊销,觉得“公司没了,欠供应商的200万也不用还了”,结果对方直接申请仲裁,最后股东个人掏腰包赔了300万——连律师费都得自己担。这事儿不是个例。营业执照吊销可不是“注销”,公司主体资格还在“活着”,合同纠纷该找你一个不少,仲裁流程该走一步不能少。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聊聊吊销执照后,公司合同纠纷到底该怎么通过仲裁解决,从主体认定到裁决执行,每一步都得踩准,不然“锅”背得莫名其妙,钱赔得稀里糊涂。

营业执照吊销,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吊销主体资格认定

营业执照被吊销,到底算不算“公司没了”?很多人以为吊销就是“死亡”,其实不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吊销是“行政处罚”,公司得“清算”才能注销。也就是说,吊销后公司进入“清算状态”,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而是处于“待注销”的特殊阶段。这时候,公司还能不能当仲裁的“当事人”?答案是能,但有前提——得有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可以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仲裁。所以第一步,得先确认:吊销后,公司有没有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有没有备案?这直接关系到“谁来当被告”。

现实中不少老板觉得“吊销=解散”,直接放任不管,连清算组都没成立。这时候麻烦就来了。比如去年我处理的某食品公司案,吊销两年没清算,供应商直接起诉股东,法院裁定“公司未清算,股东应先担责”。后来供应商转而申请仲裁,仲裁庭直接把股东列为被申请人——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说了,清算义务人(通常是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前,相关责任由股东承担。所以啊,吊销后第一件事不是“躲”,而是赶紧成立清算组去市场监管局备案,不然不仅合同纠纷要背,连股东个人都可能被“穿透”追责。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吊销前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账册丢失,股东下落不明。这时候清算组根本没法成立,仲裁主体怎么认定?实践中,仲裁委可能会直接将股东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比如某建筑公司吊销后,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签的劳务合同,农民工拿不到工资,仲裁时找不到公司,就把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一起列为被申请人,最后法院执行时从股东个人账户划了款。所以记住,吊销不是“护身符”,主体资格不清算,责任只会“层层加码”。

仲裁协议有效性

合同里有仲裁条款,吊销后还能用吗?很多人担心“公司都没了,仲裁条款是不是跟着无效了”。恰恰相反,仲裁条款的效力跟公司主体资格没直接关系。《仲裁法》第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合同里有合法的仲裁条款,哪怕公司被吊销了,对方照样能拿着条款去仲裁,法院都不能管——这就是所谓的“或裁或审”原则,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管辖。

那什么样的仲裁条款才算“有效”?得满足三个硬性条件:第一,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约定;第二,明确约定仲裁事项,比如“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第三,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比如“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是只写了“仲裁”没写机构,条款可能无效。比如我之前遇到一个案子,合同写“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没说哪个机构,仲裁委直接驳回了申请,最后只能去法院诉讼——老板肠子都悔青了,早知如此,当初签合同时多写几个字就好了。

吊销后,对方拿着仲裁条款找上门,第一反应应该是“查条款有效性”。怎么查?看有没有书面约定、事项是不是明确、机构是不是清晰。如果条款没问题,想“赖”是赖不掉的。但反过来,如果吊销前对方已经违约,合同里又没仲裁条款,这时候能不能“补”一个?答案是不能。《仲裁法》第十六条要求仲裁协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但实践中“事后达成”的情况很少见,仲裁委一般会严格审查,所以签合同时一定要把仲裁条款“一步到位”,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来“补窟窿”。

还有一种“坑”:合同里约定“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后来公司被吊销,甲方所在地变了,能不能改约定仲裁?理论上可以,但得双方同意。比如某贸易公司吊销后,总部从上海搬到深圳,对方说“现在深圳没分公司,我们改成仲裁吧”,如果公司清算组同意,签个补充协议就行——但这种情况很少见,多数时候对方宁愿去法院起诉,因为吊销后公司“找不到人”,法院公告送达更方便。

仲裁申请材料准备

确定了主体资格和仲裁协议有效性,接下来就是“怎么申请仲裁”。第一步,得准备仲裁申请书。这玩意儿跟起诉状类似,但格式更严格。得写清楚申请人信息(如果是清算组,要附吊销证明和清算组备案文件)、被申请人信息(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吊销后也要写,不能写“已吊销”)、仲裁请求(比如“支付货款100万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合同怎么签的、对方怎么违约的、吊销后怎么清算的)。这里有个关键点:事实与理由里一定要说明“公司已被吊销,但未注销,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参加仲裁”——不然仲裁委可能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

除了申请书,还得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证据材料是“重头戏”,得按“证据清单”整理,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各一份)。常见的证据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要证明“合同存在且有效”)、履约证据(比如送货单、验收单、银行流水,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违约证据(比如对方催款函、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违约了”)、吊销及清算证据(吊销决定书、清算组文件,证明“公司主体状态”)。这里有个技巧: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最好公证,不然对方可能说“伪造”。我之前帮客户处理过一个案子,对方承认欠款,但微信记录没公证,仲裁庭要求对方确认真实性,对方反口说“不是本人发的”,最后只能重新取证,花了3个月时间。

最后别忘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吊销后公司可能没固定办公地,得写清楚清算组的联系人、电话、地址(最好是律师或代理机构的地址),不然仲裁委传票送不到,视为“未送达”,程序会卡壳。比如某公司清算组留了个空置办公室的地址,仲裁委寄的传票被退回,只能公告送达,开庭时间拖了2个月——对方早就把财产转移了,裁决下来也执行不了。所以地址一定要“能联系到”,最好留律师的,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

仲裁程序推进

材料交上去后,仲裁委会先“审查”。一般5天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果材料不全(比如没交吊销证明),会要求“补正”;如果主体不适格(比如清算组没备案),会直接“驳回”。去年有个客户,清算组没备案就申请仲裁,仲裁委驳回了,后来只能先去市场监管局备案,重新申请——白白浪费了1个月时间,仲裁时效快过了。所以材料交上去后,得天天盯着仲裁委的系统,别错过“补正通知”。

受理后,就是“组庭”。仲裁庭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可1名),双方可以“选”仲裁员,也可以“不选”(由仲裁委主任指定)。选仲裁员有讲究:最好选懂“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比如有企业清算经验的律师,或者退休法官。我见过一个案子,对方选了个搞“建筑工程”的仲裁员,结果对“清算责任”一问三遮,最后裁决对我们不利——所以选仲裁员不能“随便选”,得看专业背景。如果双方选不出仲裁员,仲裁委会从“仲裁员名册”里指定,这时候只能“听天由命”,但提前了解仲裁员的“办案风格”很重要(比如有的仲裁员“重证据”,有的“重调解”)。

组庭后,仲裁委会“开庭”。开庭前会发“开庭通知书”,写明时间、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吊销后的公司案件,对方可能会“缺席”——因为找不到人,或者不想来。这时候别慌,《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去年我处理的一个案子,被申请人(吊销公司的股东)没来开庭,仲裁庭直接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裁决了,对方想“反悔”都没门——所以缺席对我们反而有利,前提是证据充分。

开庭时,要“说清楚”三件事:第一,合同关系存在(拿出合同、履约证据);第二,对方违约了(拿出违约证据);第三,吊销后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拿出吊销和清算文件)。发言要“简洁”,别扯无关的(比如公司经营困难、市场环境不好),仲裁庭只关心“有没有违约”“该不该赔”。我见过一个老板,开庭时哭诉“公司被吊销是因为疫情,不是我不想还钱”,结果仲裁庭直接打断:“请说证据,别讲感情”——仲裁是“讲证据”的,不是“讲情面”的。

开完庭,仲裁庭会“调解”。调解是“可选程序”,但最好“调”。因为调解书和裁决书效力一样,但执行起来更顺利(双方都自愿,不容易“闹事”)。去年有个案子,对方欠200万,我们调解成“分12个月还”,每月还18万,加了“违约金条款”——如果对方逾期,一次性还清剩余款项。结果对方第3个月就晚了,我们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很快就拿到了钱。要是裁决,对方可能“拖”,调解就能“防患于未然”。

裁决执行与救济

仲裁庭做出“裁决书”后,双方都要“履行”。裁决书会写明“履行期限”(比如“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对方不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附裁决书原件和生效证明。吊销后的公司,财产可能在清算组手里,也可能被股东转移——这时候要“盯紧”清算组的财产。比如某公司吊销后,清算组把公司唯一的一套厂房卖了,我们申请执行时,法院裁定“买卖合同无效”,厂房恢复原状,最后从拍卖款中拿到了钱——所以执行时要“快”,别等财产转移了才动手。

如果对方对裁决不服,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但撤销的理由很严格,只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没有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违法、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时有索贿受贿等行为。去年有个客户,对方想“撤销裁决”,说“仲裁员偏袒我们”,但拿不出证据,法院驳回了申请——所以撤销不是“想撤就能撤”,得有“硬证据”。

如果裁决被撤销,或者对方申请“不予执行”且法院裁定支持,这时候怎么办?只能“重新起诉”。比如某公司吊销后,裁决被撤销,我们只好以“清算组”为被告,去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这就从“仲裁”变成了“诉讼,时间更长,成本更高”。所以啊,裁决出来后,别轻易“折腾”,除非有“铁证”证明裁决错了。

还有一种“死局”:裁决生效了,公司没财产,清算组也没钱,执行局“终结本次执行”。这时候怎么办?可以“申请变更被执行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清算义务人(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公司吊销后,股东把公司账户里的100万转走了,我们申请执行时,法院裁定“股东在100万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执行时别只盯着“公司”,股东也可能“背锅”。

特殊情形应对

有时候,吊销后的合同纠纷会“牵扯多方”,比如公司有多个债权人,或者合同涉及“担保人”。这时候怎么处理?比如某科技公司被吊销,欠供应商A 100万,供应商B 80万,还有个担保人C(母公司)。供应商A先申请仲裁,裁决后执行了公司财产50万,供应商B怎么办?这时候得“参与分配”,向执行法院提交“债权证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但前提是“公司财产足够”。如果不够,供应商B只能找担保人C,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担保人的案子,别忘了“把担保人列为被申请人”,不然“钱”可能拿不到。

还有一种“麻烦”:吊销前,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还没裁定破产。这时候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比如某公司吊销后,债权人申请破产,仲裁案件就得“暂停”,等破产裁定出来后再处理——如果破产清算,债权按“破产债权”清偿;如果破产重整,可能“打折”清偿。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得“盯紧”破产程序,别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时间。

如果吊销后的公司“涉外”合同纠纷,比如跟国外公司签的合同,仲裁流程会更复杂。因为要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可能需要“翻译”合同材料,适用“外国法律”。比如某外贸公司吊销后,跟国外客户签的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适用英国法律”,这时候就得找“涉外律师”帮忙,不然连“法律条文”都看不懂——涉外仲裁的周期更长,成本更高,最好在签合同时就“避免涉外”,或者选择“中国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国法律,更“保险”。

证据策略构建

证据是仲裁的“生命线”,吊销后的公司案件,证据更难收集,因为公司可能“人去楼空”,账册丢失。这时候得“提前布局”,比如在吊销前,就跟对方“固定证据”。比如某食品公司吊销前,跟供应商签合同,我们让供应商“当场签收”送货单,并拍视频(视频里显示“公司营业执照还在”),后来公司吊销,供应商不认收货,我们拿出视频,仲裁庭直接采信了证据——所以“固定证据”要“及时”,别等出事了才想起“找证据”。

电子证据现在越来越重要,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支付宝转账记录。这些证据怎么“固定”?最好的办法是“公证”。比如某公司吊销后,对方在微信里承认“欠款100万”,我们赶紧去公证处做“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现场打开微信,记录聊天内容,然后出具“公证书”——这样对方就不能说“微信记录是伪造的”了。我之前帮客户处理过一个案子,对方在微信里说“下周还钱”,后来反口说“没说过”,我们拿出了公证的微信记录,对方哑口无言——所以电子证据一定要“公证”,别等对方“反悔”了才后悔。

如果公司账册丢失,怎么证明“对方违约”?可以找“间接证据”。比如某建筑公司吊销后,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拿不出“工资表”,但有“考勤记录”(打卡截图)、“工友证言”(3个以上工友作证,最好公证)、“银行流水”(公司给包工头转了钱,包工头没给农民工),仲裁庭结合这些证据,裁决公司支付工资——所以间接证据也能“拼凑”成完整的证据链,关键是要“多角度”收集,别只盯着“直接证据”。

总结与前瞻

营业执照吊销不是“终点”,而是“清算和纠纷解决”的起点。从主体资格认定到仲裁协议审查,从材料准备到程序推进,再到裁决执行,每一步都得“严谨”,不然“钱”赔了,“责”还可能没尽。作为财税从业者,我见过太多老板因为“不懂吊销后的法律后果”,吃了大亏——其实只要及时清算、保留证据、重视仲裁条款,很多纠纷都能“化解于未然”。未来,随着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完善,吊销后的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建议老板们“早做准备”,别等“锅”砸下来了才想起“找律师”——毕竟,预防永远比“救火”更重要。

加喜财税在企业服务14年,处理过上百起吊销执照后的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发现,多数纠纷的根源在于“对吊销的法律认知不足”。其实,营业执照吊销后,公司的“清算责任”和“合同责任”并不会消失,反而因为“主体资格的特殊性”,处理起来更复杂。我们建议企业:吊销后第一时间成立清算组并备案,梳理所有合同关系,对有仲裁条款的纠纷主动应对,对无仲裁条款的尽快达成和解;同时,固定好合同履行证据,避免“举证不能”。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加喜财税能从“清算”到“仲裁”提供全流程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