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商注册过程中,如何编写符合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公司章程?

说起创业,很多老板脑子里装的都是商业模式、市场推广、团队搭建,可很少有人意识到,一份规范的公司章程,其实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第一块基石”。我见过太多初创公司因为章程写得不规范,要么在工商注册时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重填,要么后期股东闹矛盾时才发现章程里连“退出机制”都没提,最后对簿公堂。说实话,这事儿真不能马虎——市场监管局审核章程,看的不是文采,而是你是否把《公司法》的“硬性规定”落到了实处,是否给公司未来的治理埋下了“合规雷区”。今天我就以14年注册办理的经验,手把手教你把章程写得既合规又实用,让企业从“出生”就走得稳当。

在工商注册过程中,如何编写符合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公司章程?

章程框架搭建

搭建章程框架,就像盖房子先打地基,得先把“承重墙”立起来——也就是《公司法》强制要求必须包含的条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8项内容。这些是“必选项”,少一条都可能被市场监管局退回。比如去年有个客户做餐饮,章程里漏了“法定代表人”条款,工作人员直接在系统里驳回,理由是“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不符合法定形式”。后来我们帮他补充了“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的条款,才顺利通过。

除了必选项,还要考虑“可选项”的布局位置。有些条款虽然法律没强制规定,但对公司治理至关重要,比如“股东表决权约定”“股权转让限制”“利润分配方式”。这些内容最好放在“股东权利义务”“股权转让”“财务会计”等章节里,和必选项形成逻辑闭环。比如我们给一家科技型公司做章程时,就把“同股不同权”的条款单独放在“股东出资”章节后,明确“创始股东持有的A类股每股表决权为B类股的5倍”,既符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灵活规定,又为后续融资保留了控制权。框架搭不好,后面内容写得再好也会显得杂乱无章,审核人员一眼就能看出来“外行写的”。

最后要注意框架的“适配性”。不同行业的公司,章程框架侧重点不一样:比如贸易公司要突出“经营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因为行业政策变化快;科技公司要细化“知识产权出资”条款,毕竟技术是核心资产;而餐饮公司则要强调“法定代表人食品安全责任”,这直接关系到合规经营。我见过一个做连锁餐饮的老板,直接套用模板章程,结果里面没写“分公司设立程序”,后来开新店时因为章程没备案,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办手续,耽误了半个月开业时间。所以说,框架不是千篇一律的,得根据公司“量身定制”。

股东出资条款

股东出资条款是章程的“核心命脉”,也是市场监管局审核的重灾区。这里的关键是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写清楚,避免后续扯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除外。很多创业者容易踩的坑,就是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这些法律禁止的出资方式。我之前遇到一个客户,想用“客户资源”作价100万出资,我们直接给他打了回票——这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吗?市场监管局肯定不认。

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必须写规范。比如用专利出资,章程里不仅要写明“专利名称、专利号、评估价值”,还要附上“评估报告”和“专利所有权转移证明”。去年有个文化公司股东用一幅画作出资,评估价80万,但章程里只写了“艺术品出资80万”,没提评估机构和报告号,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评估报告备案手续”,硬是拖了注册时间一周。所以记住:非货币出资,评估报告是“通行证”,章程里要把报告的关键信息(如评估机构名称、报告文号、评估基准日)列清楚,这是审核人员重点看的。

出资时间要“分阶段写死”,别用“尽快”“适时”这种模糊词。很多模板喜欢写“股东应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这其实有风险——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见过一个案例,三个股东约定“2024年底前缴清”,结果有个股东拖到2025年才出资,另外两个股东直接起诉,要求他赔偿因延迟出资导致的公司损失(比如错过了项目投标时间)。章程里最好写明“首期出资比例”(如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每期出资时间”(如“2024年6月30日前缴纳30%,2024年12月31日前缴纳50%”),越具体越不容易出问题。

“出资违约责任”条款不能少,这是股东的“紧箍咒”。常见写法是“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未出资额的X%”。这里要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范围”,最好加上“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条款(不过要注意,这需要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且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我们给一家建材公司做章程时,就约定“延迟出资每日按未出资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转让出资或公司回购股权”,后来有个股东延迟了20天,看到条款乖乖把钱补上了,避免了纠纷扩大。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章程的“操作系统”,决定了公司“谁来决策、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市场监管局审核时,会重点看“机构设置是否合法”“职权划分是否清晰”“议事规则是否合理”。常见的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经理层。这里最容易出的问题是“职权重叠”——比如章程里既写“董事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又写“股东会审议批准年度预算方案”,结果两个机构打架,决策效率低下。我见过一个贸易公司,因为章程规定“单笔超过50万的合同需董事会批准”,但同时又规定“股东会可否决董事会决议”,结果签一个80万的合同,开完董事会还得开股东会,硬是错过了涨价窗口,损失了20万利润。

“三会一层”的职权要“各归其位”。根据《公司法》,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决定“注册资本增减、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等职权;经理层是执行机构,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我们给一家制造企业做章程时,就把“董事会成员人数”定为5人(奇数,避免平局),明确“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设3人,其中1名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样既符合《公司法》对职工代表比例的要求,又形成了权力制衡。

“议事规则”要细化到“可操作”的程度。很多章程只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没说“表决方式(举手、投票还是书面)”“会议通知时间(提前多少天通知)”“会议记录如何签署”。去年有个客户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因为通知时间只提前3天(法律规定提前15天),小股东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起诉,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后来我们帮他重新写了章程:“股东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主持人签名后存档”。这样既合法,又避免了“程序正义”的问题。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要“单一明确”。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对外代表”,章程里必须写清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且只能选一个。我见过一个科技公司,章程里写“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结果董事长和经理互相推诿,对外签合同时谁都不肯签字,客户差点起诉公司。后来我们帮他改成“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并在章程里明确“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才解决了这个问题。另外,法定代表人变更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然即使内部决议变更了,对外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范围表述

经营范围是章程的“业务边界”,写得不规范,轻则影响后续经营,重则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审核时,会重点看“用语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前置审批”“是否超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很多创业者喜欢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这其实是“懒人写法”——虽然法律允许,但市场监管局的系统里会自动匹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果经营范围里没写具体项目,后续想做某些业务可能需要额外变更。我去年遇到一个客户做电商,章程里只写了“电子商务”,结果后来想做“食品销售”,因为经营范围没包含“食品经营”,被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还罚了5000块钱。

“规范用语”是第一要务。必须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标准表述,比如“软件开发”不能写成“做软件”,“餐饮服务”不能写成“开饭店”。我们给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做章程时,本来客户想写“教育咨询”,但根据行业分类,规范表述是“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因为涉及“教育培训”需要前置审批,加上“不含……”的限定,既明确了业务范围,又避免了踩审批红线。市场监管局的系统里有“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库”,写之前最好去查一查,别自己“拍脑袋”写。

“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要分清楚。前置审批是“先审批,后登记”(如食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置审批是“先登记,后审批”(如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劳务派遣许可)。章程里如果写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供“许可证”才能注册;写后置审批的项目,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去审批。我见过一个做医疗器械的客户,章程里写了“Ⅲ类医疗器械经营”,结果注册时没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直接被驳回。后来我们帮他改成“Ⅱ类医疗器械销售(需备案)”,这才顺利通过——因为Ⅱ类是后置备案,可以先登记。

“动态调整”机制要预留。企业发展过程中,经营范围难免会调整,章程里最好加上“经营范围变更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的条款。另外,根据“多证合一”改革,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等已经合并,但经营范围变更后,需要在30日内到税务局办理“税种认定变更”,否则可能影响发票开具。我们给一家贸易公司做章程时,就特别注明“经营范围变更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及相关许可证件(如需)的变更手续”,避免客户以为“改完营业执照就完事儿了”,结果后期税务出问题。

章程修改程序

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公司发展,修改是常有的事,但“怎么改”必须合法合规。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关键是“表决权计算”——不是“人数过半”,而是“资本多数决”。我见过一个案例,四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是40%、30%、20%、10%,修改章程时,40%、30%、20%的股东同意(合计90%表决权),10%的股东反对,结果小股东以“人数未过半”为由起诉,法院最终判决决议有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修改章程是资本多数决,不是人头多数决”。

“修改提议”程序要规范。章程里最好明确“谁有权提议修改章程”——通常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如果没有约定,就按《公司法》来。我们给一家投资公司做章程时,就写明“持有公司2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修改章程,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5日内召集股东会会议”,这样既明确了提议主体,又规定了时限,避免了“股东想改但董事会拖着不召集”的情况。

“修改内容”要“前后一致”。章程修改不能和法律冲突,也不能和公司其他文件矛盾。比如修改“注册资本”,不仅要写“注册资本从100万增加到200万”,还要同步修改“股东出资额”(如原股东A出资50万,修改后出资100万)和“出资时间”(如果新增出资有时间约定的话)。去年有个客户修改章程,只增加了注册资本,没改股东出资比例,结果市场监管局审核时发现“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总额对不上”,要求重新提交。后来我们帮他补充了“各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的条款,才通过审核。

“修改备案”要及时。章程修改后,不是“内部决议有效”就完事儿了,必须在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章程备案变更登记”。很多创业者以为“改了就行,不用备案”,结果后来做股权变更、银行开户时,发现章程还是旧的,被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我见过一个最极端的案例,某公司章程修改后没备案,后来股东打官司,对方律师以“备案章程未修改”为由,主张股东权利按旧章程执行,导致公司陷入被动。所以记住:章程修改+备案=“完整程序”,缺一不可。

法定代表人权限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对外脸面”,权限写得太宽泛,容易导致“一言堂”;写得太狭窄,又影响经营效率。市场监管局审核时,会看“权限范围是否明确”“是否与公司规模匹配”。很多模板喜欢写“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这等于没写——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是什么?《民法典》第61条说了:“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但具体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能签多大的合同?能借多少钱?这些必须靠章程细化。

“权限分级”是核心思路。根据公司业务规模,把法定代表人权限分成“日常经营权限”和“重大事项权限”。日常经营权限比如“签订金额在X万元以下的合同”“支付X万元以下的款项”;重大事项权限比如“对外投资、担保、借款、资产处置”等,必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我们给一家建筑公司做章程时,就规定“法定代表人可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签订工程合同,但超过50万元或涉及公司不动产抵押的,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这样既保证了日常经营效率,又避免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

“禁止性条款”要列清楚。有些行为法定代表人绝对不能做,比如“未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去年有个客户,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用公司资产给朋友担保,结果朋友还不上钱,公司被起诉执行,股东才知道章程里写了“担保需经股东会同意”,但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把章程当回事。所以说,章程的“禁止性条款”是给法定代表人戴的“紧箍咒”,也是保护股东的“防火墙”。

“授权委托”机制要建立。法定代表人不可能事必躬亲,章程里可以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书面授权其他管理人员代行部分职权,但授权范围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权限”。比如授权“财务总监在10万元以下范围内审批报销”,授权“销售经理在20万元以下范围内签订销售合同”。但要注意,授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司内部存档,避免“口头授权”说不清楚。我们给一家电商公司做章程时,就设计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模板,明确“授权期限、授权事项、授权范围、责任承担”,这样法定代表人出差时,公司业务照样能正常运转。

附则条款

附则条款是章程的“兜底条款”,用来规范一些“未尽事宜”和“生效条件”。虽然看起来不起眼,但往往能解决“最后的问题”。市场监管局审核时,会看“是否覆盖了必要的补充说明”“是否与前面条款冲突”。常见的附则条款包括“章程的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章程的解释权”“章程的份数”等。很多创业者写章程时跳过附则,结果遇到“章程生效时间不明确”“争议解决没约定”等问题,追悔莫及。

“生效条件”要明确。章程一般是“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但如果涉及“国有独资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特殊类型,可能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商务部门审批”才能生效。我们给一家国有控股的物业公司做章程时,就写明“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XX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必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程序,这是《公司法》的强制规定。如果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写“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之日起生效”,简单明了。

“争议解决方式”要选对。章程里可以约定“因本章程发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优势是“一裁终局”,效率高;诉讼的优势是“可以上诉”,但程序复杂。我们给一家外贸公司做章程时,客户选了“仲裁”,因为外贸业务涉及多地,仲裁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但要注意,仲裁条款必须明确“仲裁机构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能只写“提交仲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去年有个客户,章程里写“发生争议提交仲裁”,但没写具体仲裁机构,后来双方对“哪个仲裁机构”吵了半年,最后只能去诉讼,白写了条款。

“解释权”和“份数”要写清楚。章程的解释权一般归“股东会”或“董事会”,因为这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份数方面,一般“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持一份,报送工商部门一份”,如果股东多,可以按股东人数增加份数。我们给一家有6个股东的科技公司做章程时,就写明“本章程一式8份,公司留存2份,各股东持1份,报送XX市市场监管局1份,XX区税务局1份”——因为税务部门有时也需要查阅章程(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时)。虽然法律没强制规定份数,但写清楚能避免“股东没拿到章程”“部门要章程时找不到”的尴尬。

写到这里,相信大家对“如何编写符合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公司章程”已经有了清晰的思路。章程不是“走过场”的文件,而是企业合规经营的“根本大法”。从框架搭建到附则条款,每个条款都要“合法、明确、可操作”。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4年的注册老炮儿,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不规范导致的“坑”——有的股东闹僵,有的被罚款,有的甚至被吊销执照。其实这些坑,都能在注册时通过一份规范的章程避开。

未来,随着电子化政务的推进,市场监管局的章程审核可能会越来越“智能化”,比如通过系统自动校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是否存在冲突。但无论怎么变,“合规”和“实用”这两个核心不会变。建议创业者们不要盲目套用模板,最好找专业的财税机构帮忙,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制章程——毕竟,14年的经验告诉我们:省下的注册时间,不如省下的未来风险。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我们始终认为“一份好章程=法律合规+治理优化+风险预防”。14年来,我们为超过5000家企业提供章程编写服务,覆盖科技、餐饮、制造等20多个行业。我们的经验是:章程不仅要让市场监管局“通过”,更要让企业“好用”。比如针对初创公司,我们会重点细化“股东退出机制”和“决策效率”;针对集团公司,我们会设计“母子公司章程衔接”条款;针对外资企业,我们会特别标注“外汇管理”和“外资准入”条款。我们相信,合规是底线,实用才是王道——一份能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章程,才是真正有价值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