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的备案要求是什么? 在加喜财税的办公室里,我见过太多创业者因为“章程备案”这四个字头疼。记得有个做科技公司的老板,张总,拿着一份自己从网上下载的模板章程来办理注册,信心满满地说:“章程嘛,就是走个形式,随便写写就行。”结果提交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被打了回来——里面关于“股东可以随时抽回出资”的条款,直接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张总当时就懵了:“我公司的章程,自己还不能做主了?” 其实,这几乎是每个创业者都会踩的坑。很多人以为章程是“公司内部的事”,可一旦涉及登记备案,它就成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的“第一道门槛”。章程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更是行政机关判断企业合规性的重要依据。从《公司法》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从地方性规章到实操细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备案的要求,远比大多数人想象的复杂。 这篇文章,我就以12年财税服务+14年注册办理的经验,带大家彻底搞清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备案到底有哪些要求?为什么这些要求“不能随便”?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踩坑? ## 内容合法性审查:章程不能“任性”写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章程备案的第一关,也是最重要的一关,就是合法性审查。这里的“合法性”,不是指“不违法”这么简单,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甚至包括行业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简单说,章程里的条款,哪怕全体股东都同意,只要和法律“对着干”,备案时肯定过不了。 先说说法律依据。章程备案的核心法律是《公司法》,比如第25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这些是“必备条款”,少一条都不行。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公司法》里还有很多“禁止性条款”,比如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如果章程里写成“股东按照认缴比例分红,新增资本时按出资时间排序”,这就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实践中,我就遇到过客户这么写,备案时被要求修改为“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才勉强通过。 除了《公司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也得注意。比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要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而各地市场监管局往往会有细化规定。以上海为例,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范围”的表述有严格要求,不能写“法律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具体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再比如深圳,章程中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出资”,必须附上评估报告,否则备案会被退回。这些细节,光看法律条文根本想不到,但实操中就是“硬杠杠”。 还有个常见的误区,认为“股东自治”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比如我曾遇到一个合伙企业的客户,在章程里写“合伙人可以随意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这直接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第22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规定。结果可想而知,备案被拒,客户还抱怨:“我们几个股东都同意了,凭什么不行?”我只能耐心解释:章程自治的前提是“不违法”,法律之所以规定转让限制,是为了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这种“强制性规定”,股东约定无效。 合法性审查还包括“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比如有的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由董事长一人决定”,这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还有的章程写“股东会决议只需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要求三分之二多数,这种“降低标准”的条款,备案时也会被要求整改。说实话,我见过最“离谱”的章程,居然写了“股东可以随时查阅公司账簿,但需提前一年申请”——这比《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严苛得多,虽然不算违法,但审查人员直接问客户:“你们是想给股东设置障碍吗?”最后还是乖乖改回了法律规定的内容。 ## 必备条款完整:一个都不能少 合法性审查是“底线”,而必备条款完整就是“及格线”。很多企业觉得章程“差不多就行”,漏掉几条“应该没事”,结果备案时被打回,耽误了注册进度。根据《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备条款”有明确清单,少一条都可能“卡壳”。 先说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款,至少包括8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些条款看似简单,但每个都有“坑”。比如“公司名称”,必须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完全一致,不能有错别字,更不能擅自增加或删减字符——我曾遇到一个客户,章程里写的是“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但核准通知书是“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漏了“(有限公司)”,直接被要求重新打印章程。再比如“股东出资时间”,如果是认缴制,必须明确具体日期,不能写“出资时间由股东会另行决定”,这会被认定为“不明确”,备案时会被要求补充具体时间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条款更多,除了上述8项,还要增加“公司设立方式”“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里最容易被忽视的是“发起人认购股份数”,有的客户觉得“发起人就是股东,写清楚姓名和股份比例就行”,但《公司法》要求“明确认购的股份数”,比如“张三认购100万股,李四认购50万股”,而不是“张三占66.67%,李四占33.33%”——虽然比例一样,但表述不符合“股份数”的要求,备案时被退回过好几次。 除了《公司法》的必备条款,有些地方还会增加“地方性必备条款”。比如北京市场监管局要求章程中必须包含“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而《公司法》只在第180条提到了解散事由,没明确要求写入章程;再比如杭州,对“职工董事”有特殊要求,如果公司有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中必须明确职工董事的产生办法,否则无法备案。这些“额外要求”,如果不是常年跑市场监管局的企业,根本不知道,很容易踩坑。 还有个细节,“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完整性。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要亲笔签名,法人股东要盖公章,而且公章必须清晰可辨。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其中一个股东是外地人,通过快递寄来签字页,结果签名潦草得像“涂鸦”,审查人员直接说“这签名谁看得清?重新签!”最后只能让客户重新寄一份,耽误了3天注册时间。所以,我经常对客户说:“章程不是打印出来就完事,每个签字、每个盖章,都得像高考作文一样认真。” ## 登记事项一致:章程与登记信息“无缝衔接”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章程内容合法、条款完整,就能顺利备案,其实不然。登记事项一致是备案的“隐形门槛”——章程中的信息,必须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系统里的信息完全一致,哪怕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错了,都可能被驳回。 最常见的是“经营范围”不一致。比如在登记申请表里填的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但章程里写成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虽然“服务”和“转让”差别不大,但在审查人员眼里,这就是“不一致”。我曾遇到一个做餐饮的客户,登记时填了“餐饮服务”,章程里却写了“餐饮管理”,结果被要求修改章程——因为“餐饮服务”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管理”不需要,属于完全不同的经营范围。后来客户哭笑不得:“我以为‘管理’和‘服务’差不多,没想到差这么多!” 其次是“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的不一致。比如登记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全体股东认缴,章程里却写成“注册资本50万元,实缴50万元”,这明显和登记信息冲突,会被要求修改为“注册资本100万元,全体股东认缴”。还有出资方式,如果登记时选的是“货币出资”,但章程里写“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这就属于“重大不一致”,必须重新提交登记申请,因为出资方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产结构和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也是容易出错的地方。章程中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而且必须和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决议中的信息一致。比如股东会决议指定“张三为法定代表人”,但章程里写成“李四为法定代表人”,这种“低级错误”我见过不止一次——客户往往说“肯定是打错了”,但审查人员可不管,直接退回修改。还有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有的章程写“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但登记时选的是“经理担任”,这也会被要求统一,因为《公司法》第13条只规定“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选谁,章程和登记必须一致。 “股东信息”的一致性也很重要。章程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持股比例,必须和股东名册、登记申请表完全一致。比如一个股东叫“XX科技有限公司”,但章程里写成“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多了一个“发展”两个字,虽然可能是笔误,但审查时就是通不过。还有股权比例,如果两个股东各占50%,但章程里写成“股东A占51%,股东B占49%”,这和实际情况不符,会被要求修改。 说实话,这种“一致性”要求,确实会让企业觉得“麻烦”,但市场监管局这么做的道理很简单:章程是企业的“身份证”,登记信息是企业的“户口本”,两者不一致,外人怎么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所以,我每次帮客户准备章程备案材料时,都会拿着登记申请表逐字核对,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也不敢马虎。 ## 格式规范统一:别让“排版”毁了备案 除了内容和信息,格式规范也是章程备案不可忽视的一环。很多企业觉得“内容对就行,格式无所谓”,结果因为排版问题被退回,白白浪费时间。其实,格式规范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审查人员判断企业“是否专业”的直观依据——一份排版混乱的章程,很容易让人怀疑企业内部管理是否规范。 最基本的是“打印要求”。章程必须使用A4纸打印,字体一般是宋体或仿宋,字号小四号或五号,行间距1.5倍或固定值22磅——这些要求虽然各地略有差异,但“清晰可读”是底线。我曾见过客户用“艺术字体”打印章程,结果审查人员直接说:“这字我都不认识,重新打印!”还有的客户为了“省纸”,把章程缩印到A5大小,密密麻麻全是字,审查人员根本没法看,只能要求重新打印。 其次是“装订和签字盖章”。章程一般需要“胶装”或“骑缝装订”,不能只用订书钉订,否则容易掉页;每页都要有页码,而且页码要连续,不能跳页或缺页。签字盖章也有讲究:自然人股东要在每页的签名处亲笔签名,法人股东要在公章处加盖清晰的全称公章,而且公章要盖在“股东名称”或“盖章”处,不能盖在空白处或文字上。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法人股东把公章盖在了“章程”两个字的上面,结果审查人员说“公章把文字盖住了,重新盖!” 还有“条款编号”的规范性。章程条款一般要分章、条、款、项,比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公司名称”,不能写成“第一章 公司名字”“第一条 名字”,也不能随便用“1、2、3”这种阿拉伯数字编号,除非当地有特殊规定。条款内容要逻辑清晰,不能前后矛盾,比如前面写“股东会行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后面又写“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长直接决定”,这种矛盾条款,审查时一眼就能看出来。 不同地区的格式要求可能略有差异,比如上海要求章程必须附上“股东会决议”,而且决议中的“同意章程通过”的表述必须和章程一致;深圳要求章程末页必须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的落款页,而且签字日期不能早于股东会决议日期。这些细节,如果不是常年跑当地市场监管局的企业,根本不知道。所以,我建议客户在打印章程前,最好先去当地市场监管局官网下载“章程范本”,或者直接咨询窗口工作人员,避免“想当然”。 ## 特殊行业特殊规:章程要“适配”监管要求 不是所有企业的章程备案要求都一样,对于特殊行业,比如金融、食品、医疗、教育等,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结合行业监管部门的特殊要求,增加额外的审查条款。这些“特殊规定”,如果不了解,备案时很容易“栽跟头”。 先说金融行业。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章程中必须明确“不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内容,如果章程里写了“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备案时肯定会被直接驳回。再比如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章程中必须包含“风险控制”“代偿补偿”等条款,而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这些要求,普通企业章程不需要,但金融行业必须写清楚。 食品行业也是“监管重点”。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章程中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负责人职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内容。我曾遇到一个做烘焙的客户,章程里只写了“产品质量管理”,没有提到“食品安全”,结果市场监管局要求补充“食品安全负责人”条款,并明确其职责,否则不予备案。后来客户才明白:“食品行业,安全比质量更重要啊!” 医疗行业更严格。比如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章程中必须包含“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如果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要明确“利润分配方式”,不能像普通企业那样随意分配利润。我曾帮一家民营医院办理备案,章程里漏写了“诊疗科目”,结果被要求补充,因为诊疗科目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执业范围,写错了就是“超范围经营”。 教育行业也有特殊要求。比如民办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章程中必须明确“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资产来源”“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等内容。如果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要明确“办学结余用于办学”,不能分配给出资人——这些条款,普通企业章程不需要,但民办学校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备案时会被教育部门“一票否决”。 特殊行业的章程备案,往往需要“双重审批”:先通过行业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再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比如民办学校,要先拿到教育部门出具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才能凭许可证去市场监管局办理章程备案;食品企业,要先拿到《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备案章程。所以,如果是特殊行业的企业,我建议先咨询行业监管部门,再准备章程备案材料,避免“走弯路”。 ## 流程材料齐全:别让“少材料”耽误事 最后,流程材料齐全是章程备案的“最后一公里”。很多企业前面都做得很好,却因为材料不全,或者流程不熟悉,导致备案失败,甚至耽误了公司注册。其实,章程备案的流程并不复杂,只要提前准备充分,就能顺利通过。 先说备案流程。目前大部分地区都推行“全程网办”,企业可以通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网通办”平台提交材料,线上审核通过后,再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和章程备案通知书。但也有部分地区要求“线下提交”,比如北京的部分区,仍然要求企业携带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所以,第一步要确认当地备案流程:是线上还是线下?线上怎么操作?线下需要去哪个窗口?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市场监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直接打电话咨询窗口工作人员获取。 然后是材料清单。一般来说,章程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 公司章程(原件,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2. 股东会决议(原件,同意章程通过并申请备案的决议);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是在注册阶段,可以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 授权委托书(如果由代理人办理,需要提供);6. 其他材料(如行业监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文件)。这些材料看似简单,但每个都有“细节要求”。比如股东会决议,必须写明“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章程,并申请章程备案”,而且决议日期不能早于章程签字日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无效。 材料中最容易出错的,是“章程原件”。章程必须打印在A4纸上,由全体股东(发起人)亲笔签字或盖章,而且每页都要签字或盖章——不是只在最后一页签字,而是每一页都要有。我曾遇到一个客户,章程有5页,只在最后一页签了字,结果审查人员说“前面几页没有股东签字,怎么证明是全体股东同意的?”最后只能重新打印,让股东逐页签字,耽误了2天。 还有“代理人办理”的问题。如果企业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去办理,而是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写明“委托代理人办理章程备案事宜”,而且代理人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我曾见过一个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证过期了3天,结果不让办理,只能让代理人重新办身份证,白白多跑一趟。 最后是备案时限。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一般当天就能拿到备案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会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企业补正后重新提交,时限重新计算。所以,我建议企业提前3-5天准备材料,避免“临时抱佛脚”。 ## 总结:章程备案不是“走过场”,而是企业合规的“第一课” 写了这么多,其实想告诉大家一句话:章程备案不是“走过场”,而是企业合规的“第一课”。从内容合法性到格式规范,从登记事项一致到特殊行业要求,每一条背后,都是对企业治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企业合规意识的提醒。 在加喜财税的14年注册办理生涯中,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备案问题“栽跟头”的企业:有的因为条款违法被罚款,有的因为信息不一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的因为格式不规范耽误了上市进程……这些案例,其实都在告诉我们:章程不是“可有可无”的文件,而是企业经营的“根本大法”。它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注册,更关系到企业未来的治理结构、股权纠纷、融资上市等重大问题。 未来的市场监管,一定会越来越严格。随着“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普及,备案流程会越来越简化,但对合规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比如,未来可能会引入“章程备案智能审查系统”,通过AI自动检测条款合法性和一致性;再比如,可能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后的章程进行抽查,发现虚假备案或违法条款,会严厉处罚。所以,企业必须从一开始就重视章程备案,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最后,给创业者们一个建议:如果对章程备案不熟悉,不要“想当然”,更不要随便从网上下载模板。找专业的财税或法律机构咨询,虽然需要一点费用,但能避免“因小失大”。毕竟,注册公司只是第一步,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 加喜财税对章程备案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90%的章程备案问题都源于“不了解”和“想当然”。章程备案不仅是行政流程,更是企业治理的“起点”。我们建议企业从三个维度着手:一是“合法性”,严格对照《公司法》和行业法规,避免“任性”条款;二是“一致性”,确保章程与登记信息无缝衔接;三是“专业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条款,比如股权结构、议事规则等,既要合规,又要实用。加喜财税始终认为,好的章程备案,不仅能帮助企业顺利“出生”,更能为企业未来的“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