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公司,如何设计章程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在创业路上,不少创始人盯着商业模式、融资计划,却常常忽略公司章程里的一行字——知识产权许可条款。说实话,这事儿真不是小事儿。我见过太多初创公司,因为章程里没写清楚知识产权怎么用、怎么分,最后闹得“兄弟反目”:创始人带着核心技术另起炉灶,股东因为专利许可费对簿公堂,公司解散时知识产权归属扯皮数月……这些坑,往往一开始就能避开。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了12年(哦不,应该是14年,今年刚过完年才反应过来),帮上千家企业注册办手续的老兵,今天就想掏心窝子聊聊:章程里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到底该怎么设计才能既合规又实用? ## 许可类型选不对,后患无穷 知识产权许可类型,就像“开锁的钥匙”——选错了钥匙,门要么打不开,要么锁芯被拧坏。章程里明确许可类型,本质是解决“知识产权怎么用”的问题,独占、排他、普通许可,一字之差,结果可能天差地别。 先说独占许可。简单说,就是“我许可给你用,我自己也不能用,更不能让别人用”。这种许可对被许可方(通常是公司)最“保险”,特别适合核心专利、商标这类“命根子”知识产权。比如去年有个做新能源电池材料的客户,创始人李总手里有个关键电极材料的发明专利,成立公司时章程明确“该专利独占许可给公司使用,创始人本人及任何第三方均无权使用”。为啥这么写?因为李总之前被“坑”过——他早期把专利普通许可给另一家公司,结果对方偷偷扩大生产规模,自己想做新项目时发现市场已经被占光了。独占许可相当于给公司“筑了墙”,竞争对手和创始人自己都别想“翻墙”。 再聊排他许可。这玩意儿有点“霸道”——“我许可给你用,我自己也能用,但不能再给第三方用”。对初创公司来说,这种许可适合“创始人+公司”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场景。比如有个做SaaS软件的团队,创始人王总写了一套核心算法,但另一股东张总也懂技术,两人约定“算法排他许可给公司,王总作为开发人可在其他项目中使用,但不得许可第三方”。这样既保证了公司对技术的独占性,又没堵死创始人个人的发展路。不过这里有个坑:章程里必须明确“创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许可第三方”,不然创始人“帮朋友看看代码”就可能变成变相许可,后患无穷。 最后是普通许可。就是“我许可给你用,我自己还能用,也能给第三方用”。这种许可对初创公司其实不太友好,除非知识产权本身价值不高,或者公司处于“试水”阶段。比如有个做文创设计的公司,创始人用了个普通的图案商标注册,章程里写“普通许可给公司使用,创始人可自由许可其他方”。结果呢?公司刚打开市场,创始人就把商标许可给了另一家低价竞争的同行,导致公司品牌形象受损。所以普通许可在章程里要慎用,除非你100%信任创始人,或者知识产权本身是“非核心”的。 其实选许可类型,关键看知识产权的“含金量”。核心专利、知名商标,建议独占;创始人带技术入股但保留部分使用权的,排他;边缘性、可替代的知识产权,普通许可也不是不行,但一定要加“限制条款”——比如“普通许可不得转许可”“不得用于竞争性业务”。 ## 权利归属模糊,早晚出岔子 “这专利是我的,还是公司的?”——这是我在帮企业注册时,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很多创始人觉得“我拿技术入股,自然归公司”,但章程里没写清楚,就可能埋下雷。比如去年有个客户,创始人赵总带着3个实用新型专利入股,章程里只写了“股东投入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没明确“职务发明”“后续改进”的归属。后来公司研发出升级版专利,赵总认为是“基于我的专利改进”,应该归他个人,其他股东认为是“公司研发成果”,应该归公司——最后闹到法院,耗时8个月,公司业务停滞了小半年。 初始投入知识产权的归属,章程里必须“白纸黑字”。如果是股东个人投入的,要明确“该知识产权股东已完整所有,不存在权属纠纷,许可给公司使用后,所有权仍归股东,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如果是创始人团队共同研发的,要写“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创始人团队享有署名权”。这里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是否存在质押、许可给第三方的情况”。我见过一个案例,创始人张总用专利入股,但早先已经把专利质押给银行,章程里没写,后来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权,公司差点“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章程里一定要加一句“股东投入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此导致公司损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更是章程的“重头戏”。《专利法》规定,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资源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归公司所有。但章程里可以“加码”——比如明确“员工在职期间,无论是否利用公司资源,只要与公司业务相关,产生的知识产权均归公司所有”,或者“职务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公司给予物质奖励(比如专利授权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销售额超千万再奖励1%)”。去年有个做医疗器械的公司,章程里写了“职务发明奖励机制”,结果研发团队积极性特别高,一年内申请了7项实用新型专利,公司产品迭代速度直接提升了30%。 后续改进成果的归属也得说清楚。比如公司基于股东投入的专利做了改进,这个改进成果归谁?章程里可以约定“基于初始知识产权改进的成果,归公司所有;初始知识产权人享有免费使用权”。如果反过来,股东用公司资源研发了新专利,那必须归公司——这点不用商量,法律有明确规定,但章程里强调一下,能避免股东“钻空子”。 总之,权利归属要“像切蛋糕一样”:谁的东西、谁的东西、公司的东西,清清楚楚;有瑕疵的,提前排除;有奖励的,写明标准。别怕条款多,章程这东西,就是“丑话说在前头”,省得以后“撕破脸”。 ## 许可范围不设限,等于“开门揖盗” “我许可你用我的专利,但你不能用来做这个,不能卖到那个地方”——这就是许可范围的“边界”。章程里没设边界,公司就可能“好心办坏事”:比如用许可的专利生产侵权产品,或者把技术卖到被许可方“独家市场”,结果被告到赔钱。 使用范围的限制是核心。比如某食品公司章程里写“股东投入的‘老字号’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范围限于‘预包装食品’,不得用于餐饮服务”。为啥?因为股东还有一家餐饮店,如果公司用商标开餐饮,就和股东业务竞争了。再比如一个做AI算法的公司,章程明确“算法许可范围仅限于‘智能客服系统’,不得用于‘自动驾驶’”——因为自动驾驶领域利润更高,股东想自己留着做。使用范围要“具体到不能再具体”,别写“相关业务”,要写“第几类商标、第几项专利、具体应用场景”。 地域范围的限制也很重要。特别是做外贸的企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别强。比如一个做电子产品的公司,章程里写“专利许可地域仅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及海外市场”。因为股东打算把专利授权给东南亚一家公司,自己赚外汇。如果章程没限制,公司偷偷把专利用到海外,就可能侵犯股东和第三方的许可权。 时间范围的限制不能少。知识产权都有保护期,专利一般是20年,商标是10年(可续展)。章程里要写“许可期限与知识产权保护期一致,或约定具体年限(如5年,期满可续)”。比如一个做药品的公司,核心专利还有10年到期,章程写“专利许可期限为10年,到期后双方协商续展”。如果没写到期怎么办,公司到期后就不能用了,产品直接停产,损失惨重。 禁止转许可和分许可是“安全阀”。很多创始人觉得“我许可给你用,你再用给别人,我也能赚点中介费”,但对公司来说,转许可可能带来“不可控风险”——比如被许可方把技术转给竞争对手,或者转许可后质量不达标,损害公司品牌。所以章程里一定要写“未经许可方(股东)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将知识产权转许可、分许可给任何第三方”。去年有个客户,因为没写这条,被许可方偷偷把专利技术卖给了山寨厂,公司被起诉“帮助侵权”,赔了200多万,教训太深了。 许可范围就像“围栏”,围得太窄公司发展受限,围得太宽风险太大。最好的办法是“核心业务全包,边缘业务限制”——比如核心专利独占许可给公司,非核心业务可以约定“需股东书面同意”。这样既保证了公司“吃饱”,又避免了“踩雷”。 ## 费用支付不写明,股东容易“掰扯” “知识产权许可费怎么给?一次性付清?还是按营收比例?”——章程里没写清楚,股东之间就容易“掰扯”。我见过一个案例,三个合伙开软件公司,章程里只写了“股东投入的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公司使用”,没提费用。后来公司赚钱了,一个股东说“我的软件值100万,一次性付清”,另一个说“应该按营收的5%收,公司刚起步,一次性付不起”,最后闹到散伙。 支付方式的选择要“量体裁衣”。常见的有一次性支付、按营收比例支付、固定年费三种。一次性支付适合知识产权价值不高、公司现金流充裕的情况。比如一个做设计的小微公司,股东用个普通图案商标入股,章程写“商标许可费一次性支付10万元”,简单明了,后续没纠纷。按营收比例支付适合知识产权价值高、公司现金流紧张的情况。比如一个做生物制药的公司,核心专利价值5000万,但公司刚起步,章程写“专利许可费按年销售额的3%支付,年销售额低于500万时免收”,这样公司能轻装上阵,股东也能分享成长收益。固定年费适合长期稳定的知识产权。比如一个连锁餐饮品牌,章程写“商标许可费每年50万,无论营收多少”,适合品牌成熟、现金流稳定的公司。 支付时间和调整机制要写死。比如“按营收比例支付的,每季度结算一次,15个工作日内付清”;“固定年费每年1月1日前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调整机制也很重要——比如“若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如专利被认定为国家级核心技术),双方可协商调整支付比例,但需经股东会2/3以上同意”。去年有个客户,章程里写了“支付比例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专利价值评估结果调整”,后来公司技术升级,专利价值翻倍,股东主动把支付比例从3%提到5%,公司也没觉得压力大,因为“提前说好了,心里有底”。 税费承担要明确违约情形要“列清单”违约责任要“有梯度”免责条款不能少股东退出时的许可处理要“提前说好”。常见的有“公司优先回购”“许可自动终止”“第三方受让”三种。公司优先回购是最稳妥的——章程里写“股东退出时,其投入的知识产权许可由公司以‘评估价值+合理收益’的方式回购,股东不得拒绝”。比如去年有个客户,章程写“股东退出时,专利许可由公司按最近一年同类技术市场交易价的80%回购”,后来股东退出时,虽然有点争议,但因为有明确条款,最终顺利回购,公司没受影响。 许可终止后的后续义务也要明确。比如“公司回购知识产权后,股东需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如专利著录项目变更)”;“许可终止后,公司需停止使用知识产权,并销毁相关技术资料”;“股东对许可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仍承担保密义务(期限为3年)”。这里有个坑:“保密义务”一定要写期限,不然股东可能“永远背着包袱”。 公司解散时的知识产权处理是“最后防线”。章程里要写“公司解散时,知识产权按以下顺序处理:1. 清偿债务;2. 支付股东剩余财产(若知识产权有剩余价值);3. 未处理的知识产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共有,但不得用于经营”。比如一个做文创的公司解散时,有个未注册的商标,章程写“商标归全体股东共有,任何股东不得单独使用,需经全体同意”,避免了“商标被某股东私下卖掉”的情况。 退出机制就像“安全出口”,平时用不上,但真出事了能“救命”。章程里把退出时的知识产权处理说清楚,股东退出时才能“好聚好散”,公司也能“平稳过渡”。 ## 争议解决没路径,打官司“耗时耗力” “股东和公司因为知识产权许可条款闹矛盾,去法院还是去仲裁?”——章程里没写争议解决方式,可能“耗时耗力”。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和股东因为专利许可费纠纷,章程里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股东去法院起诉,公司又想仲裁,结果“管辖权异议”就拖了3个月,公司业务都耽误了。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要“看情况”。诉讼和仲裁是两种主要方式,各有优劣。诉讼“公开、可上诉”,但“周期长、成本高”;仲裁“不公开、一裁终局”,但“成本高、执行难”。对初创公司来说,如果争议金额小(比如10万以下),诉讼更合适;如果争议金额大(比如100万以上),仲裁更高效。章程里可以约定“因本许可条款产生的争议,提交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或者“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管辖地和适用法律要明确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许可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如果是外资企业,还要考虑“国际条约”的适用,比如“若股东为境外主体,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调解机制的引入能“化干戈为玉帛”。章程里可以写“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调解机构(如当地商会、知识产权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去年有个客户,章程里写了“调解前置”,股东和公司因为许可费纠纷,调解中心用了10天就解决了,双方都满意,省了诉讼费和时间。 争议解决就像“导航”,提前设定好路线,遇到纠纷时才能“少走弯路”。章程里把争议解决方式写清楚,大家才能“有话好好说”,避免“两败俱伤”。 ## 总结:条款设计是“技术活”,更是“良心活” 说了这么多,其实章程中知识产权许可条款的设计,核心就八个字:“明确边界,平衡利益”。明确边界,就是许可类型、范围、责任都清清楚楚,避免模糊;平衡利益,就是创始人、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都照顾到,别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作为帮14年企业注册的老兵,我见过太多“因小失大”的案例——有的因为没写许可类型,公司丢了核心技术;有的因为没写权利归属,股东闹上法庭;有的因为没写违约责任,维权时“束手无策”。其实这些坑,一开始就能避开:章程条款不怕多,就怕“模棱两可”;不怕细,就怕“留白”。 未来的创业路上,知识产权会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数字经济时代,专利、商标、数据资产都是公司的“命根子”。所以章程里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不能“照搬模板”,要结合行业特性、公司发展阶段、创始团队背景“量身定制”。比如科技型公司,要重点写“核心技术许可类型和后续改进归属”;文创型公司,要重点写“商标使用范围和退出机制”;服务型公司,要重点写“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发现章程中的知识产权许可条款是企业“防火墙”的关键一环。我们始终认为,好的条款设计不仅要“合法合规”,更要“实用落地”——既要保护创始人的核心利益,也要为公司的长期发展预留空间;既要防范“内部风险”,也要应对“外部挑战”。加喜财税会结合企业行业特性、股权结构、技术背景,为企业定制“个性化条款”,避免“一刀切”的模板化服务,让章程真正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