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力度如何?

在矿业权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采矿权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出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资本结构的稳定性,更直接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作为企业登记和市场监管的核心部门,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力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秩序的规范程度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市监局在这方面的监管究竟做得如何?从法律依据到实操流程,从静态审查到动态跟踪,跨部门协同到违规惩戒,每一个环节都折射出监管的深度与广度。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从事企业注册与财税服务12年、累计办理14年行业案例的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因采矿权出资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有的企业因采矿权评估不实导致股东权益受损,有的因权属不清陷入诉讼泥潭,还有的因后续监管缺失造成资源闲置。这些问题背后,既折射出采矿权出资的特殊性,也考验着市监局的监管智慧。本文将从法规依据、评估把控、登记审核、动态跟踪、部门联动五个维度,深入剖析市监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现状,并结合行业案例与实操经验,探讨监管的成效、挑战与优化路径。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力度如何?

法规依据与权责

市监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首先建立在扎实的法律体系基础之上。《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采矿权作为经行政许可取得的矿业权,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理论上具备出资资格。但《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明确,“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看似与出资行为存在冲突——实际上,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在符合条件下可以通过出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流转,关键在于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市监局的核心职责,就是在企业登记环节审查采矿权出资的合法性,确保其既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一般要求,又满足矿产资源管理的特殊规定。实践中,我曾遇到某矿业公司以采矿权作价5000万元入股新设企业,但未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采矿权主体,导致市监局在登记时发现“出资财产权属不清”,最终要求其先完成采矿权受让审批再办理出资登记。这一案例印证了法规依据的双重性:市监局既要遵循《公司法》的资本规制,又要对接《矿产资源法》的流转限制,二者缺一不可。

然而,法规层面的“双重依据”也带来了监管边界的模糊。一方面,《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审查侧重于“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市监局主要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判断;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流转的审批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权范畴,市监局无法直接介入采矿权本身的取得或变更审批。这种“权责分离”导致监管中常出现“真空地带”——比如,某企业提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虽在有效期内,但该采矿权因生态保护政策已被列入“逐步退出”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尚未正式注销,此时市监局若仅依据材料合规性予以登记,可能埋下隐患。对此,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尝试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抄送”机制,即在收到采矿权出资申请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采矿权状态,但这一做法尚未全国普及。从加喜财税的服务经验来看,法规依据的衔接不畅是当前监管的首要痛点,市监局往往处于“材料合规性审查”与“实质合法性判断”的两难境地。

此外,部门规章的细化程度不足也制约了监管力度。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虽要求对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但对采矿权出资的评估方法、报告有效期、特殊情形处理等缺乏具体指引。实践中,市监局主要依赖《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和行业协会标准,但这些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约束力有限。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用砂石采矿权出资,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作价,但未考虑当地砂石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评估价值虚高30%。市监局在登记时发现评估报告未附“市场价格波动说明”,要求补充材料,但企业以“评估机构具备资质”为由拖延,最终因材料不全暂缓登记。这一案例暴露出部门规章的细化不足:市监局缺乏对采矿权评估报告的实质性审查标准,只能通过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判断,难以从源头上遏制评估虚高、低估等乱象。

评估环节把控

采矿权出资的核心环节在于评估作价,评估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出资财产的真实价值,也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充实度。市监局对评估环节的把控,主要通过“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和“评估报告合规性核验”两个层面展开。在资质审查方面,根据《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从事采矿权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且评估人员需持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市监局在企业登记时,会要求企业提交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评估师执业证明及评估报告,核验评估机构是否在有效期内、评估项目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例如,某县级市企业用小型煤矿采矿权出资,提交的评估报告由某甲级资质机构出具,但该机构资质范围为“固体矿产勘查”,未包含“煤矿开采”,市监局立即指出资质不符,要求更换评估机构。这种资质硬性把关是市监局防范“劣质评估”的第一道防线。

然而,资质审查仅能解决“谁有资格评估”的问题,无法确保“评估是否准确”。实践中,评估报告的合规性核验更考验市监局的监管能力。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权评估需综合考虑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市场价格、成本收益等参数,但不同评估机构对同一采矿权的评估结果可能差异巨大。我曾遇到过一个典型案例:某石灰岩采矿权出资,A机构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作价8000万元,B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作价1.2亿元,差异达50%。市监局在核验时发现,A机构未充分考虑当地“绿色矿山建设”政策带来的开采成本增加,B机构则高估了未来市场价格增长率,两者均存在参数选取不审慎的问题。对此,市监局虽无法直接修正评估结果,但通过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如是否附储量备案文件、是否说明参数选取依据、是否注明评估基准日等),可以有效排除“明显不公允”的评估报告。不过,这种形式审查仍存在局限性——若评估机构在“合规范围内”操纵参数(如故意压低资源储量、高估开采年限),市监局仅凭书面材料难以识别。

更棘手的是“评估有效期”与“出资时效”的冲突问题。根据矿业权评估惯例,评估报告一般有效期为1年,但企业从评估完成到办理出资登记往往存在时间差,期间采矿权价值可能因市场变化、政策调整发生显著波动。例如,2022年某企业用稀土采矿权出资,评估基准日为2021年6月,当时稀土市场价格为15万元/吨,至2022年3月登记时已涨至25万元/吨,评估价值严重低估。市监局在登记时虽发现市场价格波动,但缺乏“动态调整”的法定依据,只能以“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为由予以登记,导致企业注册资本“缩水”。这种时效性监管缺失是评估环节的一大漏洞,反映出市监局在“静态评估”与“动态市场”之间的监管能力不足。对此,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尝试引入“评估报告复核机制”,即在登记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查,但受限于人力和专业知识,这一机制尚未普及。

此外,评估行业的“低价竞争”乱象也间接削弱了市监局的监管效果。近年来,随着矿业权市场化改革推进,评估机构数量激增,行业竞争日趋激烈,部分机构为争夺业务不惜压低收费、简化流程。我曾接触过某评估机构,为争取某铁矿采矿权评估业务,收费仅为市场价的60%,且承诺“3天内出报告”,实际评估中未实地核查矿山开采情况,仅根据企业提供的历史数据推算储量。这种“走过场”式的评估,即便市监局严格核验报告形式,也难以发现其中的实质性问题。从行业现状来看,评估行业自律不足是市监局监管的“软肋”,缺乏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常态化监督,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有发生,最终损害的是采矿权出资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

登记程序审核

企业登记是市监局对采矿权出资进行监管的核心环节,通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出资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形式审查层面,市监局主要核验企业提交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确认书》、采矿权证书、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例如,《非货币财产出资确认书》需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明确出资财产的名称、数量、作价金额、权属状况;《采矿权证书》需载明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有效期等关键信息。我曾协助某矿业企业办理采矿权出资登记,因《非货币财产出资确认书》中未注明“采矿权已设定抵押”,市监局当场指出材料瑕疵,要求补充抵押权人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这种材料完整性审查是市监局防范“虚假出资”的第一道屏障,确保每一份申请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在实质审查层面,市监局需重点核查采矿权的“权属清晰性”和“可转让性”。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出资需满足“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无权属争议”“未被查封或冻结”等条件。实践中,市监局主要通过“采矿权证书核验”和“自然资源部门函询”两种方式确认权属状态。例如,某企业用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采矿权出资,市监局在核验采矿权证书时发现“矿区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立即暂停登记并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发函核实,最终确认该采矿权属于“逐步退出”范围,不予登记。这种权属实质审查体现了市监局对“出资财产合法性”的重视,但同时也面临“审查效率”与“审查深度”的平衡——若每一份采矿权出资申请都需发函核实,将大幅延长登记时限;若仅凭证书登记,则可能遗漏“隐性权属瑕疵”。

电子化登记的普及为市监局的登记审核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近年来,随着“一网通办”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地区实现了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采矿权出资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提交材料。电子化登记虽提高了效率,但也增加了“材料真实性核验”的难度。例如,某企业通过扫描件提交采矿权证书,但未提供原件,市监局在审核时发现扫描件与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的证书信息不一致,进一步核实发现该企业伪造了采矿权证书。这一案例暴露出电子化登记的风险点:市监局缺乏对电子材料“原件核验”的有效手段,容易导致“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对此,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尝试引入“电子签章+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电子材料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但技术普及仍需时间。

此外,登记环节的“自由裁量权”问题也值得关注。由于采矿权出资涉及专业性强、情形复杂,市监局在审核中难免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评估报告虽过期但价值波动不大”的情形,有的登记人员会要求重新评估,有的则允许在补充“价值说明”后予以登记。这种裁量标准的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从加喜财税的服务经验来看,裁量标准不统一是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之一,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也影响了监管的权威性。对此,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开始制定《采矿权出资登记审核指引》,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审核标准和处理流程,试图将“自由裁量权”纳入规范化轨道,但这一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

动态跟踪机制

企业登记完成并不意味着采矿权出资监管的结束,市监局还需通过“动态跟踪机制”确保出资财产的后续使用与出资时的承诺一致。动态跟踪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与“异常监测”,通过企业年报、公示系统、抽查检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采矿权出资后的违规行为。例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企业每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出资财产的使用情况,包括采矿权的实际开采量、收益分配、权属变更等信息。市监局可通过公示系统监测“采矿权长期闲置”“出资财产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等异常情况。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企业用采矿权出资后,公示信息显示“该采矿权连续两年未开采”,市监局启动抽查,发现企业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导致采矿权被“变相闲置”,最终通过行政指导督促企业明确开采计划。这种年报公示监测是市监局动态跟踪的重要抓手,实现了“静态登记”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除了年报公示,市监局还会联合其他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采矿权出资企业的后续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采矿权是否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评估价值与实际收益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等行为。例如,某企业用高估价值的采矿权出资,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虚高,在经营过程中因“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严重不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监局在抽查中发现这一问题后,要求企业办理减资手续或补足货币出资,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这种实地抽查核查有效震慑了“虚假出资”“虚假登记”等行为,但受限于监管资源,抽查比例通常较低(一般为3%-5%),难以覆盖所有采矿权出资企业。从实践来看,动态跟踪的“覆盖面”与“深度”仍需加强,特别是对“僵尸企业”“空壳公司”的监管,更需要建立“高风险企业识别机制”。

“出资不实”的认定与处置是动态跟踪中的难点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若股东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显著低于”的认定标准模糊——是低于10%、20%还是30%?需不需要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市监局在动态跟踪中若发现采矿权实际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往往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复核,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也延长了处置周期。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企业用评估值5000万元的采矿权出资,两年后因市场价格下跌,实际价值仅剩2000万元,市监局在抽查中启动复核程序,耗时6个月才完成“出资不实”认定,期间企业已转移资产导致补足困难。这一案例反映出出资不实处置机制的滞后性,市监局缺乏“快速认定”和“有效追责”的手段,难以保障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采矿权出资后的“退出机制”监管也常被忽视。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矿权出资后,若企业破产、清算或股权转让,采矿权需办理变更登记或退出出资。但实践中,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在采矿权退出时未办理变更手续,导致“权属不清”。例如,某企业破产后,股东私下将采矿权转让给第三方,但未向市监局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新买受人无法取得采矿权,引发纠纷。市监局在动态跟踪中若未及时发现“退出未登记”问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此,部分地区的市监局尝试建立“采矿权出资退出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退出时向登记机关备案,但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尚未明确,执行效果有限。从长远来看,退出机制监管是动态跟踪的重要一环,只有实现“进得来、管得住、出得去”的全链条监管,才能确保采矿权出资的规范运作。

部门联动效能

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并非市监局一家之事,而是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部门联动的效能,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深度和广度。自然资源部门作为采矿权的审批和管理机关,掌握着采矿权取得、变更、注销的“第一手信息”,是市监局监管的重要协作对象。例如,市监局在审核采矿权出资登记时,需向自然资源部门核实采矿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需办理延续登记”等。加喜财税曾协助某企业办理采矿权出资登记,因采矿权临近有效期,市监局通过“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到自然资源部门已启动延续程序,但尚未完成审批,于是暂缓登记直至延续手续办结。这种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有效避免了“无效采矿权出资”的风险,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仅部分地区建立了类似的共享平台,大部分地区仍依赖“人工函询”,效率较低且易出错。

生态环境部门在采矿权出资监管中也扮演着关键角色。根据《矿产资源法》,采矿权人需遵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市监局虽无权直接审查企业的环保合规性,但可通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将“环保违法”信息纳入采矿权出资监管。例如,某企业用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整改的采矿权出资,市监局在登记时通过“跨部门联合惩戒系统”发现该信息,暂停登记直至企业完成整改。这种环保合规联动体现了“生态优先”理念在监管中的落实,但实践中仍存在“信息壁垒”——生态环境部门的环保处罚信息未完全接入企业登记系统,市监局难以主动获取。从加喜财税的服务经验来看,部门间的“信息孤岛”是制约联动效能的主要瓶颈,只有打破数据壁垒,才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则侧重于“安全生产合规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市监局在登记时虽不直接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但可通过与应急管理部门的协作,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等信息作为登记审核的参考。例如,某企业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采矿权出资,市监局在接到应急管理部门的通报后,立即驳回其登记申请。这种安全风险联防机制有效防范了“带病出资”风险,但联动频率有待提高——目前多是在“事后通报”而非“事前预警”,缺乏常态化的信息互通机制。未来,若能建立“采矿权出资安全风险评估前置制度”,由应急管理部门在登记前出具安全合规意见,将大幅提升监管的精准性。

联合执法是部门联动的“升级版”,通过多部门共同行动,解决单一部门难以处理的复杂问题。例如,某地曾开展“采矿权出资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监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采矿权出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虚假评估”“权属不清”“环保不达标”等问题12起,其中3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这种联合专项整治虽能短期内形成震慑,但难以常态化。从长远来看,部门联动的关键在于“制度设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清单”等长效机制,才能实现“1+1>2”的监管效果。加喜财税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那些建立了常态化部门联动机制的地区,采矿权出资的合规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印证了“协同监管”的重要性。

违规惩戒力度

监管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违规惩戒的力度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市监局对采矿权出资违规行为的惩戒,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三个层次,旨在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监管闭环。在行政处罚层面,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虚假出资”“提交虚假材料”“擅自改变出资财产用途”等行为,市监局可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例如,某企业伪造采矿权证书办理出资登记,市监局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并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这种刚性处罚对故意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但实践中存在“处罚偏软”的问题——部分企业认为“罚款成本低于违规收益”,宁愿受罚也不愿合规;部分基层市监局因“人情关系”或“执法力量不足”,对违规行为“从轻处罚”,削弱了惩戒效果。

信用约束是惩戒体系中的“软约束”,通过将违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例如,某企业因“采矿权出资不实”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在招投标、融资、评优等方面均受到限制,迫使企业主动补正违规行为。加喜财税曾协助某企业修复信用,通过补足出资、提交承诺书等材料,最终移除异常名录,但整个过程耗时3个月,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小影响。这种信用挂钩机制虽非直接处罚,但其“长期影响”比罚款更具威慑力,特别是对注重企业信誉的矿业企业而言,失信记录可能直接导致合作伙伴流失。不过,信用约束的“宽严度”把握也至关重要——若将所有轻微违规都列入失信名单,可能“误伤”企业;若对严重违规“网开一面”,则损害信用体系的公信力。目前,市监局正在探索“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实施差异化信用约束,这一举措值得期待。

联合惩戒是惩戒体系的“最强音”,通过跨部门协同,让违规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例如,对“虚假采矿权出资”的企业,市监局可将其推送至税务部门,限制其税收优惠;推送至银行部门,限制其信贷融资;推送至自然资源部门,限制其参与矿业权出让。某企业因用高估价值的采矿权出资被查处后,不仅被市监局罚款,还被自然资源部门列入“矿业权出让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矿业权竞标,最终因资金链断裂破产。这种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了“组合拳”,极大提高了违规成本,但实践中仍面临“惩戒标准不统一”“信息推送不及时”等问题。从加喜财税的服务经验来看,联合惩戒的效果与“部门协同深度”直接相关——那些建立了“联合惩戒清单”和“信息实时推送”机制的地区,违规行为发生率显著低于其他地区。

此外,“行刑衔接”是惩戒体系的重要补充,对涉嫌犯罪的违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某企业伪造采矿权评估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市监局在查处后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种刑事追责对恶意违规行为形成了“终极震慑”,但实践中“行刑衔接”的渠道不够畅通——部分基层市监局因“证据认定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繁琐”,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以罚代刑”。对此,部分地区正在探索“联合办案机制”,由市监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案件调查,确保“刑事追责”及时到位。从长远来看,只有实现“行政处罚、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刑事追责”的多层次惩戒体系,才能让违规者付出沉重代价,倒逼企业主动合规。

总结与前瞻

综合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已形成“法规依据—评估把控—登记审核—动态跟踪—部门联动—违规惩戒”的全链条体系,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资本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法规衔接不畅、评估监管薄弱、动态跟踪不足、部门协同有限、惩戒力度偏软等问题,导致监管效果与预期存在差距。作为一名深耕行业14年的从业者,我认为,提升监管力度需从“制度完善”“技术赋能”“能力建设”三个维度发力:在制度层面,应加快《公司法》与《矿产资源法》的衔接,出台《采矿权出资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评估标准、登记流程、动态跟踪等具体要求;在技术层面,应推动“区块链+大数据”应用,建立采矿权出资全流程追溯系统,实现材料核验、信息共享、风险预警的智能化;在能力层面,应加强对市监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对矿业权评估、地质勘查等专业知识的掌握,破解“看不懂、审不清”的难题。

未来,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和矿业权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采矿权出资将呈现“绿色化”“证券化”“国际化”等新趋势,这对市监局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绿色采矿权”的出资需重点审查生态修复方案,“证券化”采矿权需强化信息披露,“国际化”采矿权需对接国际规则。市监局需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创新监管方式,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同时,为矿业资本流动提供便利。加喜财税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那些主动拥抱监管创新的企业,往往能在采矿权出资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和市场认可,这也印证了“合规创造价值”的行业真理。

最后,我想说的是,监管与合规并非“零和博弈”,而是“共生共荣”的关系。市监局的监管越有力,企业的合规成本越低;企业的合规意识越强,监管的效率越高。作为财税服务从业者,我们既是监管的“配合者”,也是企业的“护航者”,未来将继续深耕采矿权出资领域,帮助企业规避合规风险,助力市监局提升监管效能,共同推动矿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加喜财税见解总结

作为深耕企业注册与财税服务12年的专业机构,加喜财税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采矿权出资的监管已形成“全链条”框架,但在法规衔接、评估把控、动态跟踪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我们建议企业:一是严格核查采矿权权属与评估报告的真实性,避免“带病出资”;二是主动配合市监局的动态跟踪,及时披露采矿权使用情况;三是关注部门联动趋势,确保环保、安全等合规达标。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变化,为企业提供“一站式”采矿权出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实现“合规经营、风险可控、价值提升”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