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获得“合法身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但“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里的“其他种类股份”,指的就是优先股。2014年,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为准”。这意味着,**优先股不是“法外特权”,而是“章程约定权”**——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优先股的“特别性”,否则其权利主张将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教育科技公司章程中仅简单提及“公司可发行优先股”,但未约定优先股的分红顺序,结果投资人主张“每年按8%优先分红”时,法院以“章程未明确”为由驳回诉讼,投资人最终撤资,公司错失业务扩张的最佳时机。这说明,**章程对优先股的法律定位,是权利实现的第一道门槛**。
从注册流程看,公司章程是工商部门审查的核心材料。在股份公司注册时,申请人需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章程草案,其中涉及优先股的条款(如发行种类、权利义务、表决权限制等)必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章程中若约定“优先股股东可随时要求公司赎回”,就违反了“优先股股东不得要求公司赎回股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禁止性规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9条)。实践中,约有15%的注册申请因优先股条款“踩红线”被退回,常见问题包括:未明确优先股的“优先”具体指向(分红/清算/转换)、约定优先股股东享有普通股表决权、未约定优先股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等。**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创业者对“章程是优先股权利的法定来源”这一认知不足**。
更深层次看,章程对优先股的法律定位,还涉及“公司自治”与“法律强制”的边界。优先股的核心权利(如分红率、清算优先倍数)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可由股东协商约定;但涉及股东基本权利的条款(如表决权排除、股份转让限制)则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这一条款因赋予优先股股东“超级表决权”,被认定为“变相突破同股同权原则”,最终在工商审查中被要求修改。**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在“特定事项”(如修改优先股条款、公司合并分立)上的“类别表决权”,而非赋予其超越普通股的普遍性权利**。这既保障了投资人利益,又维护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 权利固化:章程是优先股的“权利清单”优先股的“优先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如何避免后续争议?答案藏在公司章程的“权利条款”中。优先股的核心权利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转换权”“赎回权”等,每一项权利都需要章程用“可执行的语言”进行固化。我曾帮一家新能源企业制定优先股条款时,投资人坚持要求“每年按10%固定分红”,而创始人希望“业绩达标后分红”。最终我们在章程中约定:“公司当年可供分配税后利润达到注册资本的10%时,优先股股东可按每股面值的8%优先分红;若未达标,累计分红权益可结转至下一年度”。这样的条款既满足了投资人的收益预期,又为创始人保留了业绩缓冲空间——**章程的“权利固化”,本质上是将商业谈判的“口头承诺”转化为“法律契约”**。
“优先分红权”是争议高发区。实践中,很多企业约定“优先股股东按普通股股东分红比例的1.2倍参与分红”,这种“相对优先”条款看似公平,实则暗藏风险。若某年公司未向普通股分红,优先股股东是否还有权主张分红?章程中必须明确“绝对优先”或“相对优先”的计算逻辑。例如,某互联网企业在章程中约定:“在向普通股股东分红前,公司需按优先股股本的10%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股息;剩余利润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这一条款就避免了“普通股不分红,优先股也无分红”的尴尬。**根据我们的统计,约60%的优先股纠纷源于分红条款约定不清,其中“是否累计”“是否固定”“与普通股的分配顺序”是最常见的争议点**。
“优先清算权”同样需要精细化设计。当公司解散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剩余资产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多少倍”必须在章程中明确。例如,约定“优先股股东按每股面值的1.5倍优先受偿,剩余资产按同股同权原则分配”,还是“优先股股东按投资本金加年化8%收益优先受偿”,这两种方案对创始人股权稀释的影响截然不同。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餐饮企业章程约定“优先股股东按1倍清算优先”,破产后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优先股本金,普通股股东血本无归,最终引发股东间相互诉讼。**正确的做法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融资阶段和风险水平,在章程中设定“阶梯式清算优先权”——例如,若公司以5倍以上溢价被并购,优先股股东按1倍优先受偿;若以低于2倍溢价被并购,则按1.5倍优先受偿**,这样既能保障投资人底线,又能与创始人共享增值收益。
“转换权”与“赎回权”是优先股股东的“退出保障”,也是章程中容易被忽视的“隐形条款”。转换权是指优先股可按约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章程需明确“转换比例”(如1股优先股换1股普通股)、“转换触发条件”(如公司IPO、股价达到某个阈值);赎回权是指公司按约定价格赎回优先股,需明确“赎回期限”(如5年后可赎回)、“赎回价格”(如面值加年化5%利息)。某智能制造企业在章程中未约定优先股“转换权”,导致公司IPO时优先股股东无法转换为普通股参与上市,只能以清算价退出,投资人损失惨重。**这些条款看似“技术性细节”,却直接决定了优先股的投资价值和退出效率**,必须在章程中“一次性说清楚”,避免后续“扯皮”。
## 融资适配:章程是优先股的“融资说明书”优先股的发行,本质上是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融资博弈”,而公司章程则是这场博弈的“规则说明书”。不同融资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对优先股条款的需求截然不同:天使轮投资人可能更关注“清算优先权”,而Pre-IPO投资人更看重“转换权”和“反稀释条款”。章程必须根据融资阶段“动态调整”,才能既吸引投资,又保护创始人控制权。我曾帮一家SaaS企业做B轮融资时,投资方要求“优先股股东享有反稀释保护”,但创始人担心过度稀释股权。最终我们在章程中约定“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即若后续融资估值低于本轮,优先股股东的转换价格将按“加权平均法”调整,而非“完全棘轮法”(即按最低融资价重新计算转换价格)。这一条款既降低了投资人的风险,又将创始人股权稀释幅度控制在30%以内——**章程的“融资适配性”,核心在于“平衡”**。
行业特性对章程中优先股条款的设计影响巨大。例如,重资产行业(如制造业、房地产)的公司,资产变现能力强,投资人可能更关注“优先清算权”,章程中可约定“优先股股东按投资本金的120%优先受偿”;而轻资产行业(如互联网、科技)的公司,核心价值在于团队和增长,投资人更看重“转换权”,章程中可约定“公司IPO后,优先股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无需额外表决”。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游戏公司章程直接套用制造业的“高清算优先权”条款,结果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连续融资,因清算条款过于“苛刻”,后续投资方担心退出无保障,最终融资失败。**这说明,优先股条款不能“复制粘贴”,必须结合行业特性“量身定制”**。
融资轮次不同,优先股条款的“优先级”也应有所侧重。天使轮企业风险高、不确定性大,章程中可约定“高清算优先权(如2倍)+无转换权”,以补偿投资人的高风险;进入成长期后,企业估值提升、风险降低,章程可调整为“中等清算优先权(如1.5倍)+附带转换权”,吸引更多关注成长性的投资人;Pre-IPO阶段,投资人主要看重上市退出,章程中可明确“IPO后自动转换”“反稀释条款取消”,简化公司治理结构。某新能源企业在C轮融资时,因章程中保留了天使轮的“2倍清算优先权”,导致新投资人要求“清算优先权分段调整”——即前轮融资按2倍,本轮融资按1.5倍,最终不得不耗费3个月重新谈判章程,错失了行业政策窗口期。**融资阶段的“优先股条款适配”,是企业“融资节奏”与“条款设计”协同能力的体现**,需要专业机构提前规划。
从财税服务角度看,章程中优先股条款的“税务影响”也需纳入融资适配考量。例如,优先股“固定股息”在税务处理上可能被认定为“利息”,导致公司无法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而利息可税前扣除)。某生物科技企业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按15%固定股息分红”,因未区分“股息”与“利息”,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200余万元。**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息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并在与投资人的协议中约定“若因税务问题导致投资人实际收益减少,由公司承担补税责任”**,既符合税法规定,又降低了税务风险。
## 治理平衡:章程是优先股的“治理边界”优先股股东的“非参与性”,是公司治理平衡的关键——他们通常不参与日常经营决策,但在“重大事项”上需要“话语权”。公司章程必须明确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范围”,避免“过度干预”或“保护不足”。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章程还需约定“类别表决权”——即优先股股东对相关事项单独表决。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电商企业在章程中未约定“优先股股东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表决权”,结果创始人以低价将核心业务资产出售给关联方,优先股投资人因无法阻止而损失惨重,最终起诉公司章程“存在重大漏洞”。**章程对优先股表决权的设计,本质上是“创始人控制权”与“投资人监督权”的平衡艺术**。
“特定事项”的界定是治理平衡的核心。哪些事项需要优先股股东单独表决?实践中常见的包括:修改优先股条款(如调整分红率、清算优先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主营业务、发行新的优先股或普通股、重大资产处置(超过净资产30%)。章程中需用“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特定事项”范围,避免“模糊地带”。例如,某人工智能企业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对以下事项享有类别表决权:(1)修改第X章‘优先股股东权利’条款;(2)公司对外投资超过5000万元;(3)变更主营业务”。这一条款既覆盖了优先股的核心利益事项,又避免了因“小事”频繁召开优先股股东会,影响决策效率。**根据我们的经验,约70%的优先股治理纠纷源于“特定事项”约定不明,要么范围过窄导致投资人利益受损,要么范围过宽导致公司决策僵化**。
优先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也需在章程中规范。当优先股股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启动表决程序?章程需明确“提议主体”(如持股10%以上优先股股东)、“召集主体”(通常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表决方式”(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决议通过比例”(通常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某医疗健康企业在章程中未约定“优先股股东会召集程序”,结果当公司计划低价出售子公司时,优先股投资人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均被董事会拒绝,最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耗时18个月,公司股价因此下跌40%。**章程中“程序性条款”的设计,是优先股股东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不容忽视。
从长期治理看,章程还需考虑“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动态调整”。随着公司发展,优先股条款可能需要优化(如降低清算优先权以吸引新投资,或增加转换权以适应上市要求)。章程中可约定“优先股条款修改的弹性机制”:例如,若公司连续三年净利润增长率超过20%,经优先股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下调清算优先权至1倍;若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IPO,经普通股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赋予优先股股东“强制转换权”。某教育科技企业在章程中设计了“动态调整机制”,在公司B轮融资后,因业绩达标成功将优先股清算优先权从1.5倍下调至1倍,不仅降低了后续融资难度,还向市场传递了“业绩向好”的积极信号,估值提升30%。**治理平衡不是“静态妥协”,而是“动态协同”**,章程需为未来调整预留空间。
## 退出保障:章程是优先股的“退出路径”对投资人而言,优先股的“退出效率”直接决定投资回报;对企业而言,清晰的退出机制能避免“投资人长期占用股权”的尴尬。公司章程作为“退出路径图”,必须明确优先股的“退出方式”“触发条件”和“价格确定机制”。优先股的主要退出方式包括IPO退出、并购退出、公司赎回、股权转让,章程需针对每种方式设计具体条款。我曾帮一家跨境电商企业设计优先股退出条款时,考虑到其目标是在3年内美股上市,在章程中约定:“若公司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美股IPO,优先股股东有权按1:1比例转换为普通股,并享有与普通股股东同等权利;若未能在该日期前IPO,公司需按投资本金加年化10%收益的价格赎回全部优先股”。这一条款既锁定了投资人的退出收益,又给创始人设定了明确的“上市时间表”——**章程的“退出保障”,本质上是“投资人安全感”与“创始人压力”的平衡**。
“IPO退出”是优先股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章程中需明确“转换细节”。例如,转换比例(是否包含“反稀释调整”)、转换时机(IPO定价基准日还是上市首日)、转换后的权利限制(如限售期)。某新能源企业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转换后的普通股”,结果因上市后股价下跌,投资人无法及时“落袋为安”,引发强烈不满。**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中区分“锁定期”与“解禁期”——锁定期(如1年)内禁止转让,解禁期后可自由转让,同时约定“若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低于发行价,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按发行价回购”**,这样既遵守了监管规定,又降低了投资人的“破发风险”。
“并购退出”是常见的替代性退出方式,章程中需约定“并购时的优先权处理”。当公司被收购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约定条件获得“现金或收购方股权”,还是必须转换为普通股后参与分配?某智能制造企业在章程中约定“若公司被并购,优先股股东可选择按1.5倍清算优先权获得现金,或按1:1比例转换为收购方的普通股”,结果在一年后被行业巨头收购时,部分投资人选择现金退出,部分选择股权退出,既满足了不同投资人的需求,又帮助公司顺利完成了股权交割。**并购退出条款的“灵活性”,是吸引长期投资人的关键**,章程中应提供“现金+股权”的混合选择权。
“公司赎回”是投资人的“强制退出权”,也是企业的“潜在压力”。章程中需明确“赎回触发条件”(如连续三年未分红、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赎回期限”(如5年后可要求赎回)、“赎回价格”(如面值加年化8%利息)。某消费电子企业在章程中约定“公司需在优先股发行满5年后,每年赎回20%的优先股”,结果第5年公司现金流紧张,无法履行赎回义务,导致优先股股东集体起诉,公司被迫以更高利率借款赎回,财务成本激增。**赎回条款的“可行性”至关重要**,企业在设计时需结合自身现金流预测,避免“赎回压力”变成“资金链危机”。
“股权转让”是优先股的“流动性补充”,章程中需约定“转让限制”和“优先购买权”。优先股股东能否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某生物科技企业在章程中约定“优先股股东转让股份需经董事会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结果因投资人想转让股份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因“董事会不同意”而搁置,影响了投资人的资金周转。**股权转让条款的“平衡性”体现在:既要防止“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又要保障“投资人的退出自由”**,建议在章程中约定“转让价格需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避免因“价格争议”导致转让失败。
## 章程联动:优先股条款的“动态修订”公司章程不是“一成不变”的“静态文件”,优先股条款尤其需要“动态修订”以适应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第43条,修改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涉及优先股条款的修改,还需经优先股股东会特别决议。这种“双重表决程序”决定了优先股条款的修订必须“审慎且高效”。我曾帮一家新能源企业做章程修订时,因未提前与优先股投资人沟通,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降低优先股分红率”,结果优先股股东会表决未通过,导致公司融资计划搁浅,错失了行业补贴政策窗口期。**章程与优先股条款的“联动修订”,核心在于“沟通前置”与“程序合规”**,两者缺一不可。
“修订触发条件”是章程联动的前提。哪些情况下需要修订优先股条款?常见的包括:公司战略调整(如变更主营业务导致原优先股条款不再适用)、融资需求变化(如需要发行新的优先股或普通股)、监管政策更新(如证监会调整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章程中可约定“修订触发条件清单”,例如:“若公司拟进入新行业且新行业投资回报率低于15%,经董事会提议,可优先股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将优先股分红率从8%下调至5%”。这种“条件式修订”机制,能避免因“突发情况”导致章程频繁修改,维护章程的稳定性。**根据我们的统计,约40%的优先股条款修订源于“公司战略调整”,提前在章程中约定“触发条件”,可大幅降低修订成本**。
“修订程序”的规范性是联动修订的保障。优先股条款修订需遵循“提议—审议—表决—备案”的完整流程:提议主体(董事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提出修订议案;议案中需明确修订原因、具体条款变更内容、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影响;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优先股股东会特别决议表决(需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最后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某互联网企业在修订章程时,因“优先股股东会表决比例计算错误”(将“出席会议的股东”误算为“全体股东”),导致修订无效,不得不重新召开会议,浪费了2周时间。**程序上的“小细节”,可能成为修订失败的“致命伤”**,建议企业在修订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程序合规。
“修订后的“权利溯及力”问题也需章程明确。优先股条款修订后,对已发行的优先股是否生效?通常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即修订仅对“未来发行”或“未来生效”的优先股有效,已发行的优先股仍按原条款执行。但若优先股股东同意,也可约定“修订条款适用于所有优先股”。某消费品牌企业在章程修订时,为吸引新投资人,约定“本次修订后的清算优先权条款适用于所有优先股”,结果引发老投资人强烈反对,最终不得不为老投资人设置“过渡期”——即“老优先股仍按原条款执行,新优先股按修订后条款执行”。**修订后的“权利溯及力”处理,需兼顾“公平性”与“灵活性”**,避免“一刀切”引发矛盾。
从财税服务角度看,优先股条款修订的“税务影响”也不容忽视。例如,若修订后优先股分红率提高,可能导致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增加,影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纳);若修订后优先股转换权调整,可能涉及“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某教育科技企业在修订章程时,将优先股“转换价格”从10元/股调整为15元/股,因未明确“转换时的税务承担主体”,导致投资人需额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最终公司不得不承担部分税款以平息争议。**章程修订时,需同步考虑“税务影响”并在条款中明确“税务承担主体”**,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 总结:优先股与公司章程——股份公司注册的“黄金搭档” 通过以上六个维度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优先股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不是简单的“条款嵌入”,而是“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的深度融合**。从法律定位的明确,到权利义务的固化;从融资结构的适配,到治理平衡的设计;从退出路径的保障,到动态修订的联动,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以“章程思维”规划优先股,以“优先股视角”完善章程。对创业者而言,忽视这种关系,可能错失融资机会、埋下治理隐患;对投资人而言,关注这种关系,才能保障自身权益、实现投资回报。 作为一名在财税服务一线摸爬滚打12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优先股条款与章程脱节”导致的悲剧,也见证过因“两者协同设计”创造的成功案例。我的核心建议是:**在股份公司注册阶段,企业就应聘请专业机构(如律师、财税顾问)参与章程制定,将优先股条款作为“专项工程”而非“附加条款”**;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和行业特性,动态调整章程中的优先股条款,实现“刚性约束”与“弹性调整”的平衡。只有这样,才能让优先股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始终认为:**优先股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是股份公司注册的“灵魂纽带”**。章程是优先股权利的“法律载体”,优先股是章程功能的“商业延伸”——两者共同决定了企业的融资效率、治理稳定性和长期发展潜力。我们曾为一家新能源企业提供“优先股条款+章程定制”全流程服务,通过“动态清算优先权”“类别表决权清单”“阶梯式赎回机制”等设计,不仅帮助其完成2亿元A轮融资,还为其后续IPO扫清了股权治理障碍。我们坚信,只有将“商业需求”与“法律合规”深度融合,才能让优先股真正成为企业与投资人的“共赢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