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激励方案,如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 ## 引言 说实话,我干企业注册和财税咨询这行14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股权激励“翻车”——有的方案刚推出就引发股东内讧,有的激励对象拿到股权后“躺平”,有的公司上市前因激励权属不清被监管问询……追根溯源,很多问题都出在一个基础但关键的环节:**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没理清楚**。 股权激励本质是“分蛋糕”,更是“定规则”。蛋糕分得好不好,取决于规则定得细不细。现实中,不少企业要么把三会职权当成“橡皮图章”,要么照搬模板“一刀切”,结果在激励对象范围、行权条件、回购条款等核心问题上,出现“谁都管、谁都不管”的真空地带。比如我曾遇到一家科技初创企业,创始人团队在股东会上拍板“全员激励”,但董事会却没制定具体考核标准,最后技术骨干拿了股权不干活,普通员工觉得“不公平集体投诉”,项目差点黄了。 这背后,是企业对《公司法》赋予三会的职权定位模糊,对股权激励中“谁决策、谁执行、谁监督”的流程设计缺失。要知道,股权激励不是“老板一句话”的事,它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激励对象利益平衡,需要股东会“定方向”、董事会“拿方案”、执行董事“抓落地”各司其职。本文就结合我12年加喜财税的实战经验,从6个关键维度,聊聊如何把三会职权在股权激励方案中“掰开揉碎”讲明白,让方案既能激励人才,又能规避风险。 ## 法律框架定位

股权激励不是“法外之地”,三会的职权划分必须先锚定法律底线。《公司法》是根本大法,第37条明确股东会行使“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等11项职权,其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暗含了股权激励的利润分配逻辑;第46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而股权激励中的“增资扩股”直接涉及注册资本变更,自然属于董事会职权范畴;第50条则赋予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的权力,而激励对象的考核、行权往往与经理层履职挂钩。可以说,法律已经给三会划了“基本盘”,但很多企业要么没读懂,要么选择性忽视。

股权激励方案,如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

举个例子,2021年我服务过一家拟上市的新能源企业,他们早期做股权激励时,直接让执行董事拍板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价格”,结果被券商问询:“激励计划是否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执行董事是否有权直接确定授予价格?”原来,企业误以为“执行董事就是‘小老板’”,可以全权代行董事会职权。事实上,《公司法》第50条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需“参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而第46条中“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并不包括直接确定激励对象和价格——这属于董事会的“专属决策权”。后来我们帮他们补了董事会决议,调整了执行董事的授权范围,才顺利通过上市审核。所以说,**法律框架是“地基”,地基没打牢,整个激励方案就是“空中楼阁”**。

除了《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资委《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专项规定,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三会职权也有细化要求。比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而非上市公司虽然灵活,但《公司法》第37条“股东会行使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仍需通过公司章程将“激励计划审批”明确为股东会职权。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省事”,直接套用上市公司章程模板,结果非上市公司股东会“越位”干涉董事会具体方案设计,或者董事会“缺位”不提方案,导致激励计划卡壳。**法律框架的定位,就是让三会各守其“法”,不越界、不缺位**。

另外,企业章程是“个性化法律文件”,必须在法律框架下细化三会在股权激励中的具体职权。比如某章程规定“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董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股东会备案”,这就比《公司法》的“概括性规定”更明确。我曾见过一家制造业企业,章程里只写了“股东会行使其他职权”,结果讨论激励计划时,小股东要求“每季度审议一次董事会提交的激励执行报告”,大股东认为“股东会只批计划,不管执行”,双方僵持半年。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明确“股东会审批激励计划,董事会每半年提交执行报告,执行董事负责日常激励对象管理”,矛盾才迎刃而解。**章程是“润滑剂”,能把法律的“刚”和企业的“柔”结合起来,让职权划分落地**。

## 决策边界划分

明确了法律框架,接下来就要解决“具体哪些事归谁管”的问题。股权激励涉及“定什么、怎么定、怎么调”,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决策边界必须像“切蛋糕”一样,刀刀分明,不能模棱两可。现实中,80%的激励纠纷都源于边界不清——比如董事会定了激励对象范围,股东会却否决;执行董事故意绕过董事会调整行权条件,导致老股东权益受损。

先说股东会的“重大事项决策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权激励中的“顶层设计”必须由它拍板。具体包括:①激励计划的“生死权”——即是否同意实施股权激励,这是股东会的“一票否决权”;②激励总量的“控制权”——比如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上市公司股权池规模不超过总股本的20%,这些涉及股东权益稀释的重大比例,必须由股东会审议;③激励对象的“否决权”——虽然具体名单由董事会提名,但股东会对“核心高管”“核心技术骨干”等激励对象范围的界定有最终话语权,避免“关系户”混入;④行权价格的“基准权”——比如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金额及市价孰高,非上市公司以“每股净资产”为基准,这些定价原则需股东会明确,防止董事会“暗箱操作”。举个例子,2020年我服务的一家餐饮连锁企业,董事会提出“给3家门店店长授予股权”,但股东会审议时,大股东认为“店长流动性大,应改为‘业绩达标后一次性奖励’”,最终调整了激励模式,避免了后续纠纷。**股东会的决策边界,是“管方向、管总量、管底线”,不插手具体执行**。

再说说董事会的“方案制定权”。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机构”,股权激励的“施工图”必须由它来画。具体包括:①激励对象的“提名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和岗位价值,提出激励对象名单(比如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并说明提名理由;②激励方式的“选择权”——是限制性股票、期权,还是虚拟股权,需结合企业性质和激励目标,由董事会选择并论证可行性;③行权条件的“设计权”——比如“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营收占比)”“服务年限要求”“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这些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能否拿到股权,必须由董事会专业设计;④激励计划的“调整权”——当市场环境、公司战略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可提出“调整激励范围、行权条件”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这里有个关键点:**董事会的方案必须“可量化、可考核”**,不能含糊其辞。我曾见过一家互联网公司,董事会定的行权条件是“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结果激励对象都认为自己“贡献重大”,最后闹到打官司。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连续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个人年度考核为B级以上”,争议才平息。**董事会的决策边界,是“管方案、管细节、管落地”,确保激励“精准滴灌”**。

最后是执行董事的“日常执行权”。执行董事是“董事会授权的日常操盘手”,股权激励的“最后一公里”必须由它来跑。具体包括:①激励对象的“资格审查权”——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资格标准,审核激励对象的入职年限、岗位、业绩等,形成初步名单报董事会备案;②行权条件的“初步确认权”——比如激励对象申请行权时,执行董事需对其“服务年限达标”“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提交董事会审批;③激励份额的“分配建议权”——在董事会确定的总量内,根据激励对象的贡献度,提出具体分配比例建议(比如A核心骨干10万股,B业务骨干5万股);④激励纠纷的“协调处理权”——当激励对象对考核结果、行权安排有异议时,执行董事需牵头沟通,必要时提交董事会裁决。这里要注意:**执行董事的执行权必须“有限授权”**,不能超越董事会的决策范围。比如某执行董事擅自将“行权期限3年”延长为5年,导致老股东权益被稀释,最后被董事会罢免。**执行董事的决策边界,是“管执行、管审核、管协调”,确保激励“按图施工”**。

## 执行衔接机制

有了决策边界,还得解决“怎么衔接”的问题。股权激励不是“股东会定完、董事会做完、执行董事管完”的线性流程,而是“决策-执行-反馈-调整”的闭环。现实中,很多企业卡在“衔接”环节——股东会批了计划,董事会没及时制定细则,执行董事无从下手;或者执行董事遇到问题不反馈,董事会“两眼一抹黑”,导致激励跑偏。

首先,要建立“授权-执行-报告”的垂直衔接。股东会对董事会要“充分授权但不放任”,比如股东会决议中明确“董事会全权负责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提名、行权条件设计、份额分配等,执行董事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日常执行”;董事会要对执行董事要“明确授权范围+定期报告”,比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执行董事有权审核激励对象资格,但单次调整激励份额超过5%需报董事会批准”,并要求执行董事“每季度提交《激励执行报告》,内容包括激励对象变动、行权进展、问题反馈等”。我2022年服务过一家跨境电商企业,他们设计了“双周沟通机制”:执行董事每周汇总激励对象业绩数据,每两周向董事会汇报,每月股东会抽检。结果发现某部门经理虚报业绩,及时终止了其行权资格,避免了股权被“骗取”。**垂直衔接的核心,是“权责跟着走,报告跟着权”**,确保信息“上通下达”。

其次,要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横向衔接。股权激励不是“三会自己的事”,需要人力资源部(负责激励对象考核)、财务部(负责股权价值核算)、法务部(负责协议条款审核)等部门配合。执行董事作为“总协调人”,需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比如人力资源部提出“激励对象考核标准”,需经执行董事初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财务部核算“每股净资产”作为行权价格,需报执行董事和董事会备案;法务部审核《股权激励协议》,需确保条款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一致。这里有个常见误区:**执行董事不能“包打天下”**,必须让部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我曾见过某执行董事为了“省事”,自己一个人定了激励对象考核指标,结果指标脱离业务实际,激励对象集体“躺平”。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人力资源部提指标→执行董事审核→董事会批准→执行董事监督执行”,考核才真正落地。**横向衔接的核心,是“专业人做专业事,流程围着需求转”**,避免“拍脑袋决策”。

最后,要建立“应急-调整”的动态衔接。股权激励周期长(通常3-5年),市场环境、公司战略、人员变动都可能影响计划执行,必须预留“动态调整”接口。比如当公司遭遇“黑天鹅事件”(如疫情、行业政策调整)导致业绩不达标时,执行董事需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数据,形成《业绩异常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是否“调整行权条件”;当激励对象离职时,执行董事故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权回购程序”,计算回购价格(如“未行权部分按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报董事会批准。2023年我服务的一家教培机构,因“双减”政策营收下滑,执行董事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激励计划调整建议》,将“净利润增长20%”调整为“核心学员留存率不低于85%”,既保护了激励对象积极性,又避免了公司“硬撑指标”导致资金链断裂。**动态衔接的核心,是“问题早发现、早反馈、早调整”,让激励计划“与时俱进”**。

## 监督问责体系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问责的制度必然形同虚设。股权激励涉及“真金白银”的股权分配,如果三会职权缺乏监督,就可能滋生“内部人控制”——比如董事会给自己多分股权,执行董事“放水”通过不合格激励对象的申请。现实中,不少企业“重制定、轻监督”,结果激励计划成了“少数人的福利”,损害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首先是股东会的“终极监督权”。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激励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具体方式包括:①专项审议:每年审议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执行报告》,对“激励对象数量、行权数量、股份支付费用”等进行质询;②审计监督: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行权条件达标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比如上市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③临时提案权: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临时提议“审议激励计划调整方案”或“罢免未履职的执行董事”。我2018年服务过一家制造业企业,小股东发现“高管激励占比过高”(占激励总量的60%),在股东会上提出质疑,最终董事会调整了“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激励比例”(从6:4改为5:5)。**股东会监督的核心,是“用投票权说话,用审计权较真”**,确保权力“阳光运行”。

其次是董事会的“过程监督权”。董事会对执行董事的激励执行情况要“全程盯防”,不能“批了就不管”。具体措施包括:①建立“激励对象考核申诉通道”——激励对象对执行董事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董事会提交申诉,董事会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②定期核查——每半年对“激励对象资格”“行权条件达标情况”进行抽查,比如随机抽取20%的激励对象,核查其业绩数据、劳动合同等;③问责机制——如果执行董事“未按规定审核激励对象资格”“故意泄露激励计划”,董事会有权“警告、扣减绩效,甚至建议股东会罢免”。这里有个关键点:**董事会监督不能“走过场”**。我曾见过某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查激励对象时,只是“看执行董事的报告”,没有抽查原始数据,结果发现“某激励对象虚报项目业绩”却未被处理,最后被证监会处罚。**董事会监督的核心,是“抓细节、抓抽查、抓问责”**,避免“执行董事一言堂”。

最后是激励对象的“反向监督权”。股权激励是“双向绑定”,激励对象不仅有“拿股权的权利”,更有“监督公司治理的义务”。具体包括:①知情权——激励对象有权查阅《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执行报告》等文件,了解“自己为什么能拿股权”“拿多少”“怎么拿”;②建议权——激励对象可对“考核指标设计”“行权流程优化”提出建议,执行董事需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③举报权——如果发现“三会职权滥用”(如董事会给关系户多分股权),激励对象可向股东会、监事会或监管部门举报。2021年我服务的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激励对象发现“研发部考核指标过于侧重短期成果”,通过“反向监督渠道”向董事会提交建议,最终将“专利数量”改为“专利数量+技术转化率”,更符合公司长期战略。**反向监督的核心,是“让激励对象从‘被动接受’变成‘主动参与’**,形成“双向约束”机制。

## 动态调整规则

股权激励不是“一锤子买卖”,企业的发展阶段、市场环境、人员结构都在变,激励计划必须“跟着变”。但现实中,很多企业“定了方案就锁死”,结果要么激励力度不够(公司发展了,激励对象拿的还是老份额),要么激励过度(公司收缩了,激励对象却“旱涝保收”,导致成本高企)。这背后,是三会在“动态调整”中的职权没理清楚——谁来提议调整?谁来审批调整?谁来执行调整?

首先是调整触发机制的“明确化”。什么时候需要调整激励计划?必须由三会共同“画线”,避免“随意调整”或“该调不调”。常见的触发情形包括:①公司层面——比如战略转型(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激励对象需调整)、融资估值变化(天使轮1亿估值,A轮10亿估值,行权价格需调整)、控制权变更(被收购,激励计划是否存续);②市场层面——行业政策变化(如教培“双减”,考核指标需调整)、市场竞争加剧(人才流失风险增加,激励力度需加大);③人员层面——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股权)、新增核心岗位(如CTO入职,需纳入激励范围)。这里有个原则:**触发机制必须“可量化、可判断”**,不能“凭感觉”。比如某企业规定“当公司连续2年净利润增长率低于10%时,董事会需提出激励计划调整方案”,就比“当公司发展遇到困难时”更明确。**触发机制的核心,是“给调整‘设门槛’,避免‘想调就调’”**。

其次是调整审批流程的“差异化”。不同类型的调整,三会的审批权限应不同,不能“一刀切”。比如:①“微调”——仅调整“行权时间”(如从“2024年12月31日”改为“2025年3月31日”),或“小范围激励对象”(增加/减少不超过10%),可由董事会审批,报股东会备案;②“中调”——调整“行权条件”(如净利润增长率从15%改为12%),或“激励总量”(从10%股本改为15%),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③“大调”——终止激励计划、变更激励方式(如从期权改为限制性股票),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里有个技巧:**在股东会决议中提前约定“调整权限清单”**,比如“单次激励总量调整不超过5%的,董事会可直接审批;超过5%的,需股东会批准”,避免每次调整都要开股东会。我2020年服务的一家互联网企业,通过“权限清单”将80%的“微调”授权给董事会,效率提升了60%。**调整审批的核心,是“权限与风险匹配,效率与制衡兼顾”**。

最后是调整执行细节的“精细化”。调整方案审批通过后,执行董事需“抓细节、抓落地”。比如:①调整行权价格时,需明确“新价格=原价格×(调整前估值/调整后估值)”,并书面通知激励对象;②调整激励范围时,需对“新增激励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如入职满1年、业绩达标),对“退出激励对象”计算“已行权部分”的回购价格;③调整考核指标时,需向激励对象“一对一”解释调整原因,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抵触。这里有个常见坑:**执行董事不能“只调不管”**。比如某企业调整了“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但没有通知激励对象,结果激励对象按老指标努力,发现“怎么也达不到”,积极性严重受挫。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会议解读”,才稳定了军心。**调整执行的核心,是“沟通到位、细节到位、服务到位”**,让激励对象“理解调整、接受调整、配合调整”。

## 特殊情形应对

股权激励周期长,难免遇到“突发状况”——比如激励对象突然离职、公司被并购、业绩“爆雷”……这些特殊情形下,三会职权如何应对?如果预案不足,就可能“小问题变大麻烦”。现实中,不少企业“只顾眼前,不管长远”,结果遇到特殊情况时,三会互相“踢皮球”,激励对象“维权无门”,公司“骑虎难下”。

首先是激励对象离职的“处理规则”。离职是股权激励中最常见的特殊情形,需明确“已行权部分”和“未行权部分”如何处理。一般规则:①主动离职——未行权部分由公司“无偿回购”,已行权部分激励对象可保留,但需遵守“竞业禁止条款”(如离职后2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公司);②被动离职(如公司裁员)——未行权部分“按授予价格+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已行权部分“保留所有权,但需返还已享受的股权激励费用”;③违法离职(如泄露公司机密)——无论已行权未行权,公司均“无偿收回股权”,并追究法律责任。这里有个关键点:**规则必须“提前写入《股权激励协议》”**,不能“离职了再商量”。我2019年服务过一家软件公司,某技术骨干离职后,公司发现他带走了核心代码,想收回已行权股权,但《协议》里只写了“离职处理”,没写“违法离职处理”,最后只能“吃哑巴亏”。**离职处理的核心,是“权责协议化、条款刚性化”**,避免“事后扯皮”。

其次是公司并购的“应对机制”。当公司被并购时,股权激励计划可能面临“终止”或“继承”的抉择,需三会提前“定调”。一般规则:①并购方要求终止激励计划——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已行权部分“按公允价值回购”,未行权部分“无偿收回”;②并购方同意继承激励计划——需由董事会与并购方协商“行权条件调整”(如将“公司业绩”改为“并购后业务板块业绩”),并报股东会批准;③并购方部分收购股权——需明确“激励对象是否保留股权”,如保留,执行董事需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这里有个技巧:**在股东会决议中提前约定“并购时的激励计划处理原则”**,比如“当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时,激励计划自动终止,公司需在30日内完成回购”,避免并购时“谈条件”浪费时间。我2022年服务的一家新能源企业,因为提前约定了“并购终止条款”,被某上市公司收购时,仅用15天就完成了激励计划清算,效率远高于同行。**并购应对的核心,是“预案前置、条款前置、效率优先”**。

最后是业绩未达标的“补救措施”。当公司业绩未达标时,激励对象可能“行权无望”,容易引发“人才流失”。此时,三会需“平衡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采取“柔性补救”措施。比如:①“延期行权”——将原定“2024年行权”延期至“2025年”,但需提高“2025年的行权条件”(如净利润增长率从10%改为15%);②“部分行权”——允许激励对象“行权70%”,剩余30%待下一年度达标后再行权;③“股权置换”——将“限制性股票”置换为“期权”,降低激励对象“行权压力”。这里有个原则:**补救措施不能“损害老股东利益”**。比如某企业为了“安抚激励对象”,直接“降低行权条件”,导致老股东股权被稀释,最后引发股东会冲突。后来我们帮他们改成“延期行权+提高下一年度条件”,既保护了激励对象积极性,又维护了老股东权益。**业绩补救的核心,是“刚柔并济、平衡各方、长期导向”**,避免“短期救火”牺牲公司长远发展。

## 总结 股权激励方案中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职权的明确,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堆砌”,而是“公司治理的艺术”。从法律框架的“地基”搭建,到决策边界的“切蛋糕”,再到执行衔接的“闭环管理”,监督问责的“权力制衡”,动态调整的“与时俱进”,特殊情形的“未雨绸缪”,每个环节都需要企业“量身定制”。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照搬模板”“忽视细节”而踩坑,也见证过不少企业因为“权责清晰、流程顺畅”而让激励成为“发展的加速器”。 股权激励的本质,是“让奋斗者分享发展成果”。只有三会各司其职——股东会“把方向、守底线”,董事会“定方案、抓细节”,执行董事“抓执行、强服务”,才能真正实现“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发展人才”的目标。未来,随着企业治理的精细化,股权激励的三会职权划分还需“动态优化”,比如“ESG导向的激励指标设计”“数字化工具赋能监督流程”等,都值得企业深入探索。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财税与治理领域十余年,认为股权激励方案中三会职权的明确,核心在于“权责法定、边界清晰、衔接顺畅”。我们通过上千家企业的服务实践总结出“三步法”:第一步,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锁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法定职权;第二步,结合企业实际,通过章程细化或股东协议补充,明确激励计划各环节的决策主体和执行流程;第三步,建立监督与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方案落地不跑偏。唯有如此,股权激励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