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域使用权出资在工商注册中有什么要求? 在海洋经济日益蓬勃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目光投向这片“蓝色国土”,试图通过海域使用权这一特殊资源实现资产增值或扩大经营规模。然而,当企业打算将海域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时,往往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工商注册到底认不认?有什么具体要求?** 作为在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注册领域12年的“老兵”,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对政策不熟悉,要么在材料准备上反复折腾,要么因程序错误错失良机。比如去年浙江某水产企业老板,拿着2005年通过“申请审批”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兴冲冲来注册,结果被工商部门告知“无偿划拨的海域使用权不能出资”,最后只能先走出让程序补缴海域金,耽误了近两个月的项目进度。今天,我就结合12年的实战经验和行业案例,从6个核心维度,详细拆解海域使用权出资在工商注册中的“游戏规则”。

法律资格审查

海域使用权能不能出资,首先要解决的是“能不能”的问题——也就是这项权利本身是否具备出资的法律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意味着,海域使用权要作为出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依法可转让,二是可依法估价**。实践中,海域使用权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取得方式,这两种方式直接决定了其能否出资。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程序有偿取得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可以作为出资;但无偿划拨的海域使用权,比如用于军事、公益事业等非经营性用途的,根据《划拨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更不能用于出资。去年我遇到一个福建的旅游开发客户,他们计划用一块旅游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入股新成立的公司,结果发现当初取得时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划拨”,工商注册时直接被驳回——这就是典型的“划拨海域使用权不得出资”的案例。所以,企业在考虑用海域使用权出资前,第一步必须翻出《海域使用权证书》,确认“取得方式”一栏是否为“出让”;如果是划拨,得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海域金后才能进入出资流程。

海域使用权出资在工商注册中有什么要求?

除了取得方式,海域使用权的“剩余年限”也是审查重点。工商部门会重点核查,出资时海域使用权剩余年限是否符合《公司法》对出资财产“权利稳定”的要求。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用海50年。如果出资时剩余年限不足法定最低年限(比如养殖用海剩余5年,低于15年的最低标准),工商部门可能会认为其价值不稳定,影响公司资本充实,从而要求股东提供额外担保或延长剩余年限。实践中,我们遇到过某盐业企业用剩余8年的海域使用权出资,工商部门直接要求其出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延期使用”的批复,否则不予登记——这就是对“权利稳定性”的严格把控。所以,剩余年限不是“有就行”,而是要“足够长”,具体标准建议提前咨询当地海洋部门和工商部门,避免“踩线”出资。

最后,海域使用权的“用海类型”和“用途”必须与出资后公司的经营范围匹配。比如,某企业用“工业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出资,但新公司计划从事“海水养殖”,这种“用途不符”的情况也会导致出资无效。因为海域使用权是“特定权利”,其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改变用途。去年山东某能源企业就吃过这个亏:他们想用“港口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入股一家水产养殖公司,结果工商部门以“用海用途与公司经营范围冲突,可能导致海域非法使用”为由,要求其变更出资方式。所以,出资前必须确保海域的“批准用途”与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合理关联,最好能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同意书”(如果需要变更用途的话),否则工商部门会担心出资后公司“擅自改变用海用途”,引发行政违法风险。

评估作价规范

海域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核心环节是“怎么估价”——评估作价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出资是否被工商部门认可。根据《海域使用权评估管理办法》,海域使用权评估必须由“具有海域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且评估报告需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里的关键词是“海域评估资质”,不是随便找个资产评估所就行。海域评估属于“特殊资产评估”,需要考虑海域的自然条件(如水质、水深、地质)、区位条件(如距离海岸线、交通配套)、用海类型(如养殖、港口的价值差异)以及海域使用金标准等多重因素,普通评估机构可能缺乏专业经验。比如2022年,我们帮广东某旅游公司做海域使用权出资评估时,最初委托的普通评估所用“成本法”算了半天,结果价值远低于市场价,被工商部门以“评估方法不适用、价值明显偏低”为由要求重估——最后我们找了有海域评估资质的机构,采用“收益法”(考虑旅游项目的预期收益),价值翻了近一倍,才顺利通过审核。所以,第一步必须确认评估机构是否持有“自然资源部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颁发的海域评估资质证书”,这是“硬门槛”。

评估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作价的合理性。根据《海域使用权评估技术规范》,常用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四种。其中,市场比较法适用于有活跃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的情况(如沿海地区的养殖用海、旅游用海),通过比较近期类似海域的交易价格来确定评估值;收益法适用于能产生持续收益的海域(如港口、工业用海),通过预测未来收益并折现来计算价值;成本法主要适用于新开发或尚未产生收益的海域,通过计算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成本(如海域金、开发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来确定;假设开发法则适用于规划用途未完全实现的海域(如填海造地后的工业用地),通过假设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开发成本来估算。实践中,单一方法往往不够全面,比如某临港工业用海的海域使用权,我们通常会同时用市场比较法(参考周边同类海域交易价)和收益法(预测港口运营收益)进行交叉验证,确保评估值既反映市场供需,又体现未来收益潜力。如果只用一种方法且结果偏差较大,工商部门会要求补充说明或重新评估——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评估方法要‘双保险’”。

评估报告的“备案”是容易被忽视的“最后一公里”。很多企业以为评估完拿到报告就完了,其实根据《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评估报告需在出具后30日内向“海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才具备法律效力。去年浙江某水产企业就栽在这上面:他们找评估机构出了报告,但没去海洋部门备案,直接提交工商注册,结果被要求“补办备案手续”,导致注册流程延误了近20天。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原件、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海域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备案后,海洋部门会在评估报告上加盖“备案专用章”,这个章是工商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所以,评估完成后一定要“先备案,再提交”,千万别图省事跳过这一步。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也是关键点。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自评估基准日起计算。如果出资时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工商部门会认为其价值已发生变化,要求重新评估。比如某企业在2023年1月做了评估,有效期到2024年1月,但直到2024年3月才去注册,工商部门直接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这相当于白忙活一场。所以,评估时一定要规划好时间,确保在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登记。另外,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基准日”要尽可能与“出资协议签订日”接近,避免因时间跨度导致海域市场价值波动过大,引发工商部门对评估合理性的质疑。

权属证明材料

海域使用权出资,本质上是权利的“转移”,所以“权属清晰、无争议”是工商部门审核的核心。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权属证明材料链”,缺一不可。核心材料首先是《海域使用权证书》,这是海域使用权的“身份证”,必须由自然资源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上会明确记载海域的“位置(用海坐标)、面积(宗海面积)、用途、年限、权利人”等关键信息,任何一项与出资内容不符都会导致材料被退回。比如去年福建某企业用海域使用权出资,提交的证书上“权利人”还是其母公司,而母公司并未同意出资,结果工商部门以“权利人与出资人不一致”为由直接驳回——这就是典型的“权属主体错误”。所以,出资前必须确认《海域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与出资股东完全一致,如果是共有海域,还需提供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如《共有海域使用权出资同意书》),并经过公证。

除了《海域使用权证书》,还需要提供“用海批准文件”作为原始依据。这些文件包括《海域使用权审批决定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是证明海域使用权取得合法性的“出生证明”。实践中,有些企业取得海域使用权较早(比如2005年以前),当时可能没有统一的证书,只有审批决定书,这种情况下,需要向原批准机关(当时可能是海洋局或政府)申请“补发证书”或出具“权属证明函”,否则工商部门无法确认其合法性。比如我们去年处理过一个辽宁的老国企案例,他们2003年取得的一块工业用海,只有一份盖着县政府公章的“用海批复”,没有证书,最后我们联系当地海洋局,出具了《关于XX企业海域使用权权属的确认函》,才勉强通过审核——这个过程耗时近一个月,所以“老海域”一定要提前准备历史文件的补充证明。

“无权利负担证明”是确保海域使用权“干净”的关键。工商部门会重点核查该海域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租赁或其他权利限制,因为如果存在这些负担,出资后可能会影响新公司对海域的正常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海域使用权查询证明》(证明无抵押、查封)、与第三方签订的《海域租赁合同》及承租人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如果存在租赁)。去年山东某旅游企业就遇到过麻烦:他们用海域使用权出资时,忘了提供一份与渔民的《养殖租赁合同》,结果工商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该海域上还有渔民合法养殖,要求其先与渔民解除租赁或取得渔民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否则出资无效——最后企业花了半个月时间与渔民协商,才拿到《同意出资声明》,差点错过项目开工时间。所以,出资前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做一次“权利查询”,把所有潜在的“负担”摸清楚,提前解决。

“宗海图”和“用海界址点坐标”是证明海域“四至清晰”的技术性材料,也是工商部门审核的重点。宗海图是海域使用权的“地理身份证”,会明确标注海域的边界、界址点坐标、用海设施(如养殖网箱、码头)的位置等信息。如果宗海图丢失或坐标不清晰,工商部门会认为海域范围不明确,存在权属纠纷风险。比如去年江苏某水产企业用海域使用权出资,提交的宗海图是2008年的纸质版,坐标系统不统一(当时用的是地方坐标,现在用的是国家2000坐标系),导致工商部门无法核对海域范围,最后我们联系原测绘单位重新出具了《宗海图更新说明》,并将坐标转换为统一格式,才通过审核。所以,宗海图必须是“有效版本”(与证书一致),坐标要“清晰可辨”,最好能提供电子版(如CAD格式),方便工商部门核对。如果宗海图丢失,需向原批准机关申请补测或出具《宗海图遗失声明》,并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登记流程指引

海域使用权出资的工商登记,不是“一交材料就完事”,而是要遵循一套规范的“申请-审核-公示-发照”流程,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动作要求”。首先是“申请材料准备”,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资格文件、评估报告、权属证明,还需要提交《海域使用权出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法律文件。其中,《海域使用权出资协议》要明确出资的金额、比例、权利转移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比如“出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后30日内,将海域使用权过户至公司名下”;《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同意以海域使用权出资并修改公司章程(如增加“海域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公司章程修正案》要载明海域使用权的作价金额、出资比例、权利限制等内容。去年我们帮广东某能源企业做登记时,因为《出资协议》中没写“权利转移时间”,工商部门要求补充“最迟过户期限”,否则不予受理——这就是“协议条款要‘全’”的体现。

其次是“提交申请”环节,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确保“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线下申请需向公司登记机关(通常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纸质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一致”公章,法人需签字;线上申请则通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上传电子材料,需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实践中,很多企业喜欢“线下提交”,觉得“踏实”,但线下材料一旦有问题,需要重新准备并再次排队,耗时较长;而线上提交可以“即时修改”,效率更高。比如去年疫情期间,浙江某企业通过线上提交材料,因为评估报告扫描件不清晰,被系统自动驳回,他们当场就重新上传了高清版本,1小时内就通过了初审——这就是“线上申请的优势”。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提前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确认当地的具体要求(比如是否需要纸质材料原件、是否需要公证等),避免“白跑一趟”。

“审核与公示”是工商登记的核心环节,登记机关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看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实质审查则会对海域使用权的法律资格、评估作价、权属证明等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能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协审”。比如去年福建某企业的海域使用权出资申请,登记机关就向当地海洋局发函,核实“海域使用权是否可转让、是否存在抵押”,收到海洋局“无异议”的回函后,才进入公示环节。公示期为20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出资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去年山东某旅游企业的公示期,就被人举报“海域使用权存在租赁纠纷”,登记机关暂停了登记程序,要求企业提供《租赁合同》和承租人同意出资的书面文件,直到异议才恢复——这就是“公示环节的‘压力测试’”。所以,企业要提前自查,确保出资无争议,避免被“举报”耽误时间。

最后是“领取营业执照”和“海域使用权过户”。公示期无异议后,登记机关会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企业凭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标志着“公司设立登记”完成;但海域使用权出资并未完全履行,还需要在“公司成立后30日内”,完成海域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将权利人从原出资股东变更为新公司。过户需向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海域使用权过户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出资证明》《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等材料,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去年我们帮江苏某企业办理过户时,因为没在30日内提交材料,被海洋局处以“5000元罚款”,还影响了后续的融资贷款——这就是“过户时限的‘刚性要求’”。所以,拿到营业执照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办理海域使用权过户,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公司对海域的合法使用。

变更登记要点

海域使用权出资完成后,并非“一劳永逸”,如果公司发生“出资比例变更”“海域用途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情况,都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可能面临“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首先是“出资比例变更”,比如原股东A出资海域使用权作价1000万(占股20%),后来A将部分股权转让给股东B,导致出资比例变为A占10%、B占10%,这种情况下需要办理“出资比例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证明》(证明海域使用权仍由公司持有)等。去年我们处理过广东某案例:原股东A用海域使用权出资占股30%,后来A将15%股权转让给B,但没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结果B被其他股东质疑“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差点引发股东纠纷——这就是“变更登记不及时的风险”。所以,出资比例变化后,一定要“同步”办理工商变更,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其次是“海域用途变更”,如果公司计划改变海域的“批准用途”(比如从“养殖用海”变为“旅游用海”),不仅需要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途变更审批”,还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更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比如去年福建某旅游公司用养殖用海出资,后来计划开发海上项目,需要将用途变更为“旅游用海”,我们帮他们先向海洋局申请了《用途变更批准书》,然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增加了“海上娱乐项目经营”——这就是“用途变更的双重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用途变更后,海域使用权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如果变更后价值显著高于原出资额,可能需要补缴出资差额(比如原出资评估1000万,变更后价值1500万,需补缴500万出资差额);如果低于原出资额,原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就是“用途变更的‘连锁反应’”。

“公司名称变更”也会影响海域使用权出资的登记信息。如果公司变更名称(比如从“XX水产有限公司”变为“XX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30日内,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海域使用权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名称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表》等。去年我们帮浙江某企业办理名称变更时,因为没及时去海洋局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导致新公司拿不到《海域使用权证书》,无法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这就是“名称变更的‘配套动作’”。所以,公司名称变更后,一定要“同步”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权利人名称变更,确保权利证书与公司名称一致,避免影响后续经营活动。

“出资方式变更”也是变更登记的常见情形。如果公司计划将海域使用权出资“货币化”(比如将股东A的海域使用权出资变更为股东B的货币出资),或者将海域使用权与其他非货币财产“置换”,需要办理“出资方式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出资方式变更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评估报告》(对新出资方式的财产进行评估)等。比如去年山东某能源企业计划将股东A的海域使用权出资变更为股东B的货币出资,我们帮他们先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了重新评估,然后办理了出资方式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海域使用权”变更为“货币出资”——这就是“出资方式变更的‘逻辑链条’”。需要注意的是,出资方式变更后,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通常不变,只是出资结构发生变化,但需要确保变更后的出资方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比如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

风险责任划分

海域使用权出资看似“一纸协议”,实则暗藏“法律雷区”,如果责任划分不清,很容易引发股东纠纷或公司债务风险。首先是“出资不实的责任”,如果股东以“虚假海域使用权”或“价值高估的海域使用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需要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和“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虚假出资的股东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去年我们处理过江苏某案例:股东A用一块“已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出资,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海域,其他股东要求A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最终A不仅补缴了1000万出资差额,还赔偿了公司200万的经营损失——这就是“虚假出资的‘代价’”。所以,出资股东必须确保海域使用权的“真实性”和“价值合理性”,其他股东也要“擦亮眼睛”,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核查。

其次是“海域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如果海域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环境污染或政府征收等原因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出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海域使用权期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海域灭失的,海域使用权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海域使用权出资协议中未约定“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式,通常认为“风险随权利转移”,即海域灭失后,出资股东不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只能向侵权方(如污染企业)或政府(因征收灭失)主张赔偿。但如果是因“出资权利的瑕疵”(如海域存在未披露的租赁纠纷)导致海域无法使用,出资股东仍需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比如去年广东某案例:股东A用海域使用权出资,但未告知公司该海域存在“政府规划填海”的风险,后来海域因填海工程无法使用,公司要求A补足出资,法院最终判决A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这就是“权利瑕疵的风险”。所以,出资协议中一定要明确“海域灭失或毁损”的处理方式,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海域灭失的,出资义务免除;因权利瑕疵导致无法使用的,出资股东承担补足责任”,避免后续纠纷。

“第三方侵权责任”也是海域使用权出资中的常见风险。如果海域使用权被第三方(如渔民、其他企业)侵占、侵权,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使用,由谁主张权利?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使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公司作为海域使用权的“现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如果因“原出资股东的原因”(如海域权属不清)导致第三方侵权,公司可以向原股东追偿。比如去年福建某案例:股东A用海域使用权出资,但该海域存在“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第三方B公司主张权利,导致公司无法使用海域,公司最终向A追偿了因侵权造成的500万损失——这就是“第三方侵权的‘追偿权’”。所以,公司取得海域使用权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权利公示”(如在当地海洋局登记、向社会公告),减少侵权风险;同时,要保存好海域使用证书、用海批准文件等证据,一旦发生侵权,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出资瑕疵的股东权利限制”是容易被忽视的“责任后果”。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逾期出资”等瑕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公司可以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比如“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比如去年山东某案例:股东A用价值1000万的海域使用权出资,但评估报告未备案,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公司股东会决议限制A的“表决权”(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即按500万行使),A不服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决议——这就是“出资瑕疵的‘权利限制’”。所以,出资股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不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失去部分股东权利”;公司也要“敢于”对瑕疵出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结与前瞻

海域使用权出资作为海洋经济与公司资本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其工商注册要求既体现了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也兼顾了市场交易的效率与安全。通过12年的实战经验,我认为企业要顺利完成海域使用权出资,核心在于“三个提前”:**提前核查法律资格**(确认出让方式、剩余年限、用途匹配)、**提前规范评估作价**(选对机构、用对方法、及时备案)、**提前准备权属材料**(证书齐全、无负担、四至清晰)。同时,要严格遵循“登记流程”,确保材料齐全、流程合规,并注意“变更登记”和“风险防范”,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责任不清引发纠纷。 未来,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和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使用权出资将更加规范化、市场化。建议企业密切关注《海域使用管理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动态,加强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登记机关的沟通,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如加喜财税)提供“全流程”服务,从源头上规避风险。同时,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探索“海域使用权出资容错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问题”海域提供更便捷的补办出让手续,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海域使用权出资注册领域12年,深刻理解政策与实操的衔接难点。我们始终坚持以“材料合规性、评估科学性、流程高效性”为核心,帮助企业从海域权属核查到工商登记完成提供全流程服务。近年来,我们协助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超50家企业完成海域使用权出资,平均缩短注册周期40%。未来,随着海域二级市场的逐步完善,我们将持续跟踪政策动态,为客户提供“出资规划-评估备案-登记过户-风险防控”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助力企业盘活海洋资源,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