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时,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和“退出权”如何通过章程保护?

我14年经手公司注册,见过太多小股东“辛辛苦苦投钱,糊里糊涂出局”的故事。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初创公司,三个股东合伙,大股东占60%,小股东A占30%、小股东B占10%。注册时用的是从网上下载的模板章程,只写了“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其他条款全是“按公司法执行”。结果公司第二年盈利300万,大股东突然说“跨境电商行业波动大,得留100万做风险储备金”,只分了100万,小股东A想查账本,大股东以“财务数据涉密”为由拒绝;小股东B想退出,大股东又抛出“公司估值1个亿,你得按10万的价格退”——这可不是编的故事,类似的情况在我们加喜财税的咨询案例里,至少占了三成。很多创业者觉得“大家都是朋友,章程不用太较真”,可真到了利益关头,白纸黑字的章程才是小股东的“护身符”。今天咱们就聊聊,注册时怎么通过章程把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退出权”这三项核心权利给“焊死”,避免以后扯皮。

注册时,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和“退出权”如何通过章程保护?

章程条款巧设计

章程不是“填空题”,而是“定制合同”。很多创业者注册时直接用工商局的模板,觉得“反正公司法都有规定”,其实大错特错。《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权利的“最低标准”,而章程才是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核心载体——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但没说能不能查原始凭证;规定股东可以分红,但没说盈利必须全部分完还是可以留存。这些“空白地带”,恰恰是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的重灾区。我见过一个案例,做软件开发的公司,五个股东,大股东占40%,其他小股东各占12%。章程里只写了“股东会决议需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没约定“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结果大股东把自己的关联公司以高价卖给公司,账面“盈利”了,实际是小股东的钱进了大股东的腰包——这就是章程没设计“关联回避条款”的代价。所以,章程设计第一步,就是要把“权利边界”写清楚,比如“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关联交易必须回避表决”“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等等,越细越好,别给大股东留“解释空间”。

章程条款还要“可操作”。有些公司章程写得冠冕堂皇,比如“股东享有充分知情权”,但没写“怎么申请、多久给回复、不给回复怎么办”,结果小股东想查账,大股东一句“忙,没空”就打发了。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改章程,特意加了这么一条:“股东查阅财务资料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请,公司需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逾期不安排的,视为同意股东自行查阅,且公司需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后来这家公司的小股东真用上了——大股东拖着不让查,小股东直接发书面函,3天后没回复,自己带着会计去查账,大股东哑口无言。所以,章程条款不仅要“有规定”,还要“有程序”,比如知情权的申请流程、分红权的触发条件(是“年度盈利必须分红”还是“经股东会决议分红”)、退出权的价格评估方式(是“双方协商”还是“第三方评估”)等等,把这些程序性条款写清楚,权利才能真正落地。

最后,章程要“留后手”。很多创业者觉得“章程签了就不能改”,其实章程修改需要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只要持股比例够,就能阻止恶意修改。但关键是,章程里要明确“修改章程的表决门槛”——比如《公司法》规定修改章程需要2/3以上表决权,但如果小股东持股比例是30%,2/3就是67%,小股东根本阻止不了。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修改涉及股东权利的条款,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中小股东(持股低于30%)中超过半数同意”。我见过一个餐饮连锁公司,章程里写了“利润分配条款修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来大股东想单方面修改分红比例,小股东直接拿出章程怼回去,最后只能按原章程分红——这就是“留后手”的重要性,提前把“修改门槛”设高,防止大股东以后“翻脸不认人”。

知情权范围明

小股东的“知情权”不是“看一眼财务报告”那么简单,而是要能“看明白公司到底赚了多少钱、钱花在了哪里”。《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没说能不能查“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这两者可是天差地别:财务报告是“浓缩版”,会计账簿是“明细版”,原始凭证是“证据版”。我之前帮一个做机械制造的小股东维权,公司账面上“利润100万”,小股东怀疑有猫腻,想查原始凭证,大股东说“公司法只允许查财务报告,不能查账本”,后来我们翻出他们注册时签的章程,里面写了“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原始凭证”,这才把账本查出来——原来大股东把给亲戚的“回扣”记成了“业务招待费”,利润虚增了80万。所以,章程里一定要把“知情权的范围”从“财务报告”扩展到“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合同、银行流水”,甚至“重大决策的会议记录”,这样才能让小股东“看得见、看得懂”。

光有范围还不够,还得有“查阅方式”的约定。有些公司让小股东“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地点查阅,还不能复印拍照”,这等于让小股东“干瞪眼”。我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想查公司的采购合同,大股东说“只能在公司会议室看,不能带走”,结果小股东花了一整天时间,手抄了20多页合同,回去发现根本看不清细节——后来我们帮他们改章程,加了“股东查阅资料时有权复印、拍照,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且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复制件”。这样小股东就能把资料带回去慢慢分析,或者找专业人士帮忙看。还有,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必须定期主动提供财务资料”,比如“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股东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结束后30日内,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摘要”,这样小股东不用每次都“申请”,就能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最后,要明确“拒绝查阅的后果”。如果大股东无正当理由拒绝小股东查阅资料,小股东怎么办?《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起诉,但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拿到判决,黄花菜都凉了。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查阅资料的,每日按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0.1%向股东支付违约金”,或者“股东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由公司承担”。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改章程时加了这条,后来大股东想拒绝小股东查账,小股东直接发函说“再不查,我就按章程主张违约金”,大股东怂了,当天就安排了查阅。所以说,章程里“惩罚性条款”比“宣示性条款”更有用,让大股东“不敢拒绝”,小股东的知情权才能真正有保障。

分红权保障实

小股东投钱进来,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分红”。但很多公司章程只写了“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没写“什么情况下必须分红”,结果公司年年盈利,小股东一分钱拿不到,钱都让大股东拿去“扩大再生产”了——其实“扩大再生产”只是幌子,可能大股东用这些钱买了豪车、买了房,甚至转到了自己的关联公司。我见过一个做贸易的公司,连续三年盈利,每年利润都在500万以上,但大股东一直说“要开拓新市场,不分红”,小股东后来发现,公司账上的“新市场开拓费”其实都转到了大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这就是章程没约定“强制分红条款”的后果。所以,章程里一定要明确“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比如“公司年度盈利且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后,可分配利润的80%以上必须向股东分红”,或者“连续三年盈利且连续两年不分配利润的,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这样小股东就能“按规矩拿钱”,不用看大股东的脸色。

分红比例也别搞“一刀切”。有些公司章程写“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看起来公平,但如果大股东出资多、小股东出资少,大股东拿走大部分利润,小股东觉得“不划算”,就容易闹矛盾。其实章程可以约定“差异化分红比例”,比如“年度利润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超过100万的部分,小股东(持股低于20%)享有额外10%的分红权”。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型初创公司设计章程时,就是这么约定的——公司有3个股东,大股东占60%,技术小股东占30%,运营小股东占10%。技术小股东负责核心研发,但出资少,章程约定“年度利润超过200万的部分,技术小股东享有5%的额外分红”,这样技术小股东更有动力投入研发,公司发展得更好,大股东虽然短期拿的钱少了,但长期看公司利润更高,总体收益反而更多。所以说,分红比例可以“灵活”,不一定非要按出资比例,关键是“公平”且能激励各方。

还要约定“利润分配的程序和时间”。很多公司章程只写了“股东会决议分红”,没写“什么时候开股东会、什么时候打钱”,结果大股东拖着不开会,或者开了会也不按时打款。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年度审计报告都出来了,利润500万,小股东催了三次大股东开会分红,大股东说“忙,没空”,拖了半年才开,开完又说“资金紧张,下个月给”,结果又拖了三个月——小股东的钱被占用了大半年,损失了不少利息。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后30日内,必须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后15日内,将分红款支付给股东”。如果逾期未支付,可以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或者“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这样大股东就不敢“拖延分红”,小股东的钱能及时到手。

退出权路径清

小股东最怕的,不是“赚不到钱”,而是“想退退不了”——公司章程里如果没写清楚“怎么退出”,小股东就成了“人质”:大股东要么不同意你退出,要么给你一个“白菜价”,让你“亏本走人”。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做服装批发的公司,小股东占15%,因为和大股东经营理念不合,想退出,大股东说“公司现在不缺钱,不同意你退出”,小股东想转让股权,大股东又说“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我们不买,你也不能卖给外人”——这就是章程没约定“股权退出机制”的典型后果。所以,章程里一定要明确“股东退出的情形和方式”,比如“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4)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且该决议事项为公司主要财产转让、对外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这些情形是《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但章程里可以进一步细化,比如“连续三年盈利且连续两年不分配利润,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评估价回购股权”,让小股东“有路可退”。

退出价格是“大头”,也是最容易扯皮的地方。很多公司章程写“股权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大股东肯定不会“真心协商”,最后只能靠“第三方评估”。所以章程里一定要约定“评估方式和标准”,比如“股权回购价格以公司退出时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上浮10%作为回购价格”,或者“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改章程,加了这么一条:“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回购价格为评估基准日的公司净资产值×(1+股东持股比例×5%)”——这样小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回购价格越高,能体现“股权价值”,也防止大股东“压价”。另外,如果小股东想对外转让股权,章程里可以约定“其他股东在3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向第三人转让”,避免大股东“拖着不买,也不让外人买”。

还要约定“退出程序的时间限制”。有些公司章程写“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但没写“公司多久内必须回购”,结果小股东申请了,公司拖着不办,一拖就是半年。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提出回购申请后,公司需在6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的,10日内支付回购款;审议未通过的,股东可以在30日内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小股东因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其利益受损(比如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可以直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虽然解散公司是“下策”,但也是小股东的最后“底牌”。我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因为大股东把公司低价卖给自己的关联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章程里约定了“股东因大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利益受损的,可以要求公司按评估价回购股权”,最后小股东成功退出,拿回了大部分投资款。

协议衔接紧

章程不是“孤军奋战”,还要和“出资协议”“股东协议”紧密衔接。很多创业者注册时只签章程,没签股东协议,或者股东协议和章程“打架”,结果权利没保障。比如章程里写了“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但股东协议里写了“小股东享有固定收益,无论公司盈亏都按年息8%分红”,这种情况下,优先适用“股东协议”,因为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比章程更具体。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处理纠纷,公司章程写了“按出资比例分红”,但股东协议里写了“技术小股东不参与分红,但享有公司利润的5%作为技术奖励”,后来公司盈利,大股东说“按章程分,技术小股东没份”,技术小股东拿出股东协议,最后法院判决按股东协议执行——所以,章程和股东协议一定要“一致”,如果股东协议有特别约定,最好在章程里“重申”一下,避免“冲突”。比如股东协议约定了“小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那章程里也要写上“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这样“双重保障”,小股东的权利更稳固。

“一致行动人”条款也很重要。小股东如果持股比例低,单个说话没分量,但如果有多个小股东“抱团”,就能形成制衡。章程里可以约定“持股低于20%的股东,可以组成‘股东联盟’,推选一名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涉及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利润分配、公司合并、股权转让等),需经代表1/3以上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同意”。我之前见过一个做教育的公司,有5个小股东,每个占10%,章程里写了“中小股东(持股低于20%)合计持股超过30%的,对利润分配方案有一票否决权”,后来大股东想不分红,5个小股东联合起来投反对票,最后只能按比例分红——这就是“抱团取暖”的力量。另外,如果小股东和“代持人”有关系(比如为了规避人数限制找代持),章程里可以约定“代持人必须严格按照实际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否则实际股东可以直接解除代持关系”,避免代持人“背刺”小股东。

“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条款也得写清楚。有些小股东退出公司后,大股东担心他“另起炉灶”抢生意,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股东退出公司后3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否则需向公司支付其持股比例10%的违约金”。反过来,如果大股东“抢生意”,小股东怎么办?章程里可以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公司或小股东造成的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改章程,加了这么一条:“公司董事、高管(通常是控股股东)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3年盈利不分红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小股东就能“代表公司”起诉大股东,避免“大股东自己告自己”的尴尬。

争议解决活

章程里一定要有“争议解决条款”,不然小股东和大股东闹矛盾,只能“打官司”,耗时耗力。很多公司章程写“争议协商解决”,但没写“协商不成怎么办”,结果双方“各说各话”,一直拖着。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比诉讼更“快”,而且“一裁终局”,小股东不用怕大股东“拖延战术”。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处理股权纠纷,章程里约定了“仲裁”,从申请仲裁到拿到裁决书,只用了3个月,比诉讼快了一半。另外,仲裁条款要“明确”,比如写清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而不是写“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而无效。

“股东代表诉讼”条款也得加上。如果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他,但《公司法》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而且需要“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如果监事会、董事会不起诉,股东才能自己起诉——这个流程很繁琐,小股东可能等不及。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现公司利益受损时,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司要求起诉,公司应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拒绝起诉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我之前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占8%,发现大股东把公司商标低价转让给自己,直接按章程条款发函要求公司起诉,公司没回复,小股东自己起诉,最后商标被追回,公司损失挽回——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条款的作用,让小股东“敢告、能告”。

最后,要约定“章程的解释和适用”。有些章程条款写得模糊,比如“公司重大事项”,到底什么是“重大事项”?章程里可以列举“重大事项”的范围,比如“公司对外投资、担保、合并、分立、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利润分配方案等”,这样双方就不会“各说各话”。另外,章程里可以约定“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或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对章程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之前帮一个客户改章程,加了这么一条:“本章程与股东协议、其他公司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这样即使后续有补充协议,也能明确“优先级”,避免“条款冲突”。

备案登记严

章程写好了,还得“备案登记”才算数。很多创业者以为“签了字就完事儿”,其实章程必须到工商局备案,备案后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章程里写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但工商局备案的章程是模板,没写这条,后来大股东把股权卖给了外人,小股东说“我有优先购买权”,大股东说“备案的章程没写,不算”——这就是“备案登记”的重要性,工商局备案的章程才是“官方版本”,和股东手里签的版本不一致的,以备案的为准。所以,章程写好后,一定要“仔细核对”再提交备案,确保备案的章程和股东签的“完全一致”,包括标点符号、数字都不能错。我之前帮客户改章程,特意把“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改成了“3个工作日”,提交备案时,工商局工作人员说“和模板不一样”,我们拿出了股东签字的章程原件,解释说“这是股东特别约定的”,最后才备案成功——所以,备案时遇到问题,一定要“据理力争”,别为了“省事”就随便改。

备案后“修改章程”也要“谨慎”。有些公司经营几年后,想修改章程,比如“提高分红门槛”“限制小股东知情权”,这种修改对小股东不利,一定要“特别约定”。《公司法》规定修改章程需要2/3以上表决权,但如果小股东持股比例够,可以阻止修改。比如小股东持股30%,2/3是67%,小股东肯定阻止不了,所以章程里可以约定“修改涉及股东权利的条款,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需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且中小股东(持股低于30%)中超过半数同意”。我之前帮一个客户处理过“章程修改纠纷”,公司章程原来写了“小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后来大股东想改成“只能查阅财务报告”,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说“我们持股67%,符合2/3的表决权”,我们拿出章程里“修改涉及知情权的条款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约定,最后大股东只能放弃修改——所以,备案时把“修改门槛”设高,小股东才能“保护自己”。

最后,要“留存章程原件”。很多公司注册后,章程原件被工商局收走了,股东手里只有复印件,万一丢了,就麻烦了。所以一定要“多留几份原件”,股东每人一份,公司存一份,加喜财税帮客户注册时,都会“主动帮客户多打印几份章程,用档案袋装好,贴好标签”,还会提醒客户“如果章程修改了,一定要及时换新的原件”。我见过一个案例,小股东手里的章程原件丢了,后来和大股东打官司,需要证明“章程里写了分红条款”,结果找不到原件,最后只能去工商局调取备案的章程,备案的章程是模板,没写分红条款,小股东输了官司——所以,“留存原件”真的很重要,别小看这一张纸,关键时刻能“救命”。

总结与前瞻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小股东的权利,不是“靠关系”,而是“靠章程”。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是股东之间的“游戏规则”,只有把“知情权、分红权、退出权”这三项核心权利在章程里写清楚、写明白、写具体,小股东才能在公司里“站得住脚”。我14年经手2000+公司注册,见过太多因为章程没写好而“散伙”的公司,也见过因为章程设计得好而“越做越大”的公司——章程就像“保险”,平时用不上,一旦出了问题,能帮你“兜底”。所以,创业者注册时,千万别“偷懒”,别用模板章程,一定要找专业的财税机构帮你“定制章程”,把权利“焊死”在条款里。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股东权利保护会有新的挑战。比如“虚拟股权”“股权众筹”等新型股权形式,小股东的权利怎么保障?章程条款怎么适应这些新变化?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方向。但不管怎么变,“意思自治”和“程序正义”这两个核心不会变——只要章程是股东“真实意思”的体现,程序是“公平合理”的,小股东的权利就能得到保障。

作为加喜财税从事注册办理14年的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小股东因章程缺失而维权的艰辛,也见证过定制化章程如何成为小股东的“护身符”。我们认为,注册时小股东的权利保护,关键在于“章程的个性化设计”——不仅要突破法定最低标准,细化知情权的范围与程序、明确分红权的触发条件与比例、构建清晰的退出路径与价格机制,还要通过协议衔接、争议解决条款和严格的备案登记,形成“多重保障”。比如我们曾为一家科技型初创公司设计“差异化分红+强制回购”条款,让技术小股东在盈利时获得额外激励,在公司僵局时能以合理价格退出,最终避免了股东纠纷,公司三年内估值翻了十倍。章程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复制”,而是股东间“权利与利益的平衡艺术”,唯有提前定制,才能让小股东“投得放心、退得安心”,公司才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