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工商税务流程中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说实话,这行干了十几年,见过太多老板注册合伙企业时只盯着“快点拿营业执照”,结果税务上踩坑的——补税、罚款、滞纳金加起来,比当初省下的注册费多十倍不止。合伙企业这东西,说白了就是“人合”,几个人凑钱干事,但“人合”的背后,“钱”和“税”才是真功夫。注册工商流程看似是“填表、盖章、领照”,但每个环节都可能埋着税务“地雷”:从企业类型选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到出资方式是用货币还是房产;从注册地选在市区还是园区(当然,咱们不碰那些“灰色政策”),到利润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约定固定收益;甚至发票怎么开、费用怎么扣,都能影响最终的税负。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注册、14年税务的老兵,我今天就想把这些年踩过的坑、趟过的路,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合伙企业从注册到税务落地,到底该怎么筹划,才能既合规又省钱?
企业类型选择
合伙企业最核心的特点,就是“税收透明体”——企业本身不缴企业所得税,利润直接“穿透”到合伙人头上,按“经营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个税。但很多人不知道,“合伙企业”还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这两者在税务处理上差远了。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承担无限责任,不管你是出资100万还是1万,企业欠了债,你得拿家底去赔;但有限合伙不一样,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GP)扛无限责任,其他有限合伙人(LP)以出资额为限担责,说白了就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的组合。税务上呢?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不管GP还是LP,都得就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个税,税率5%-35%;但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果是LP,而且不参与经营管理,那分配的利润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缴个税——这中间的税率差,可不是一星半点。去年我有个做创投的客户,三个自然人合伙,一开始全选普通合伙,年底一算,应纳税所得额800万,按35%的税率缴个税,直接掏走280万!后来我们建议他们改成“1个GP(普通合伙人)+2个LP(有限合伙人)”,GP负责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LP不参与管理,只拿分红。结果LP的800万利润按20%缴个税,只要160万,GP那部分因为参与管理,按经营所得算,但GP本身还有工资薪金所得,我们帮他们做了工资和利润的分割,整体税负直接降到200万以下,省了80多万!所以说,企业类型不是随便选的,得看合伙人的身份(自然人还是法人)、有没有参与管理、未来的利润预期,这些直接关系到税负高低。
除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还有一种特殊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这玩意儿在税务上更有讲究。私募基金的LP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比如银行、券商、资管计划),GP是基金管理人。机构投资者作为LP,分配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企业所得税,税率25%;但如果GP是自然人,那GP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个税,5%-35%。这里有个关键点:如果私募基金投资的是未上市股权,项目退出时产生的收益,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但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税,直接穿透到合伙人。机构投资者作为LP,这部分“财产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25%的企业所得税;自然人作为LP,如果是有限合伙且不参与管理,按20%缴个税;如果是GP,按“经营所得”缴5%-35%。去年有个做私募基金的客户,GP是自然人,LP是几家资管计划,项目退出时赚了2个亿。一开始GP按“经营所得”算,2亿×35%=7000万,税负太高!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调整合伙协议,约定GP只收取1%的管理费(按20%缴个税),剩下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给GP,这样GP的税负直接降到20%,省了3000多万!当然,这得有合理的商业实质,不能是“为了避税而避税”,否则税务机关会给你“特别纳税调整”,得不偿失。
选合伙企业类型,还得考虑“法人合伙人”的情况。如果合伙人是企业(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那它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免税的。但这里有个前提:必须是“直接投资”——也就是说,这个法人合伙人必须直接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不能是通过其他中间环节(比如另一个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去年有个集团客户,想通过合伙企业做股权投资,一开始设计的是“集团母公司→子公司A→合伙企业B→被投项目C”,结果子公司A从合伙企业B分得的利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间接投资”,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白白损失了几百万的税盾!后来我们帮他们调整架构,让母公司直接持有合伙企业B的份额,这样分得的利润就免税了。所以说,法人合伙人的“穿透路径”很重要,直接投资才能免税,间接投资就可能“缴学费”。
出资方式优化
合伙企业注册时,出资方式是个绕不开的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每种方式背后,都跟着一串税务问题。最简单的是货币出资,股东直接打钱到企业账户,干净利落,没有税务负担。但很多老板为了“省税”,或者手里没有那么多现金,就想着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些非货币资产出资,结果“省了小头,赔了大头”。实物出资(比如房产、设备、存货),涉及的税可不少: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和按公允价值两项经济业务处理,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用非货币资产出资,相当于“财产转让”,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20%个税。去年我有个客户,用一套评估值500万的房产出资,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增值税(按5%征收率减按1%)要交5万,企业所得税(假设是法人合伙人)要交(500-账面价值)×25%,个税(自然人合伙人)要交(500-原值)×20%,一套房下来,税负可能占到房产价值的10%-20%,比直接拿钱出资贵多了!
知识产权出资(比如专利、商标、著作权)也是个“重灾区”。很多科技型合伙企业,创始人手里有技术,没钱,就用知识产权出资。但知识产权的“公允价值”怎么定?是个大问题。如果定高了,出资环节要缴一大笔税;定低了,后续摊销少,利润高,税负又上去了。去年有个做软件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有个评估值1000万的软件著作权,想出资到合伙企业。一开始我们建议他们按500万出资,这样出资环节个税(自然人)是(500-原值)×20%,原值如果是0,就交100万;但后续软件摊销按500万分5年,每年摊销100万,能抵100万的利润,少缴35万的个税(假设利润适用35%税率)。结果创始人嫌麻烦,直接按1000万出资,出资环节交了200万个税,后续每年摊销200万,虽然抵税更多,但前期现金流压力大,而且如果企业前期没利润,摊销就浪费了。后来我们帮他们做了个“分阶段出资”方案:先按300万出资,交60万个税,后续企业盈利了,再以700万增资,这时候软件已经升值,但增资环节不涉及视同销售,只涉及印花税,省了140万个税。所以说,知识产权出资,不是“越高越好”,得结合企业未来的盈利预期、现金流情况,做个“动态调整”。
土地使用权出资,税务风险更高。很多老板手里有集体土地、划拨土地,想用来出资合伙企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划拨土地转让得补交土地出让金,不然就是“非法转让”。去年有个做农业的合伙企业,创始人想用村里的集体建设用地出资,建农产品加工厂,结果我们咨询了当地国土部门,发现这块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虽然可以入市,但得先办理“土地所有权转用”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评估值1000万的土地,补了300万出让金后,只剩700万能出资,而且出资环节还得交土地增值税(按增值额30%-60%)、增值税(9%)、企业所得税或个税,一套流程下来,土地价值缩水一半,还搭进去不少税负!最后我们建议他们改用“土地租赁”模式,企业租用这块地,每年付租金,这样创始人不用出资,不用缴税,企业还能把租金计入成本,抵税。所以说,土地使用权出资,得先搞清楚土地的性质、权属,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非货币资产出资,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资产评估”问题。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但很多老板为了多出资,找了个“关系评估机构”,把实物、知识产权的价值评得虚高,结果呢?出资环节税负高,后续资产折旧、摊销多,利润虚低,如果被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就可能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罚款。去年有个客户用一台设备出资,评估值200万,账面原值100万,折旧50万,净值50万。结果税务机关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这台设备的市场价只有120万,要求按120万重新确认出资额,补缴增值税(120万×1%)、企业所得税(120-50)×25%=17.5万(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个税(120-50)×20%=14万(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还加收滞纳金。所以说,非货币资产出资,评估一定要“公允”,别为了面子,丢了里子。
注册地考量
合伙企业的注册地,看似只是“注册地址”,但对税务筹划来说,却是个“隐形杠杆”。很多人觉得注册地越靠近经营地越好,方便办事,但其实不同地区的“财政扶持政策”(注意,不是税收返还或退税)、税收征管力度、优惠政策侧重点,都可能影响企业的税负。比如有些地区对“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有财政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合伙人,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有些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伙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额外优惠;还有些地区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对LP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给予财政补贴(当然,得是合规的财政补贴,不是直接退税)。去年有个做新能源的合伙企业,创始人一开始想注册在一线城市,觉得“有面子”,但后来我们发现,某个中西部城市对“新能源科技型合伙企业”有“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话),而且当地财政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个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30%的奖励。算下来,注册在那个中西部城市,前三年不用缴企业所得税,个税还能省10%左右,一年能省几百万!后来我们帮他们把注册地迁了过去,虽然前期有点麻烦,但长期来看,省下的税够他们多建两条生产线了。
注册地选择,还得考虑“税收洼地”的“合规性”。现在网上很多“税收洼地”广告,说注册合伙企业能“核定征收”、“个税低至1%”,这些听着诱人,但风险极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只有特定情况下(比如无法查账征收)才能核定征收,而且核定征收率不是随便定的,得根据行业、利润率来。去年有个客户,听信了某个“税收洼地”中介的话,注册在那里的合伙企业,个税核定为1%,结果被税务机关“穿透检查”,发现企业根本没有实际经营,只是“开票平台”,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不仅补缴了几百万的税款和滞纳金,创始人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说,注册地不能只看“税率低”,得看“政策稳”、“合规性高”,那些承诺“核定征收1%”、“税收返还”的,基本都是“坑”,别踩。
注册地的“政务效率”和“服务配套”,也会间接影响税务筹划。有些地区虽然税率不低,但政务效率高,网上就能办理税务登记、申领发票、申报纳税,企业省下来的时间成本,比“税率低1%”更划算;还有些地区有“税务管家”服务,专门辅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避免因“不懂政策”而错过优惠。去年有个做电商的合伙企业,注册在某个沿海城市,当地税务局有“电商税务服务专班”,定期上门辅导他们如何正确核算“销售收入”、“平台佣金”、“物流费用”,帮他们把应纳税所得额从1000万降到800万,少缴70万的个税。所以说,注册地选择,不能只看“税”,还得看“服务”,好的服务能帮企业“少走弯路”,降低税务风险。
利润分配设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是税务筹划的“重头戏”——因为“先分后税”的原则,不管利润有没有实际分配,只要会计账上做了“利润分配”,合伙人就得缴税。所以,利润分配方式直接决定了合伙人的税负高低。常见的利润分配方式有“按出资比例分配”、“约定固定收益分配”、“按项目分配”、“超额累进分配”等,每种方式下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比如“按出资比例分配”,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但出资比例不一定等于“贡献比例”,有的合伙人可能出资少,但负责经营管理、资源对接,贡献大,按出资比例分配就会“不公平”,还可能导致税负不公——比如高收入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得多,适用高税率,低收入合伙人分得少,适用低税率,整体税负反而高。去年有个合伙企业,两个合伙人,A出资80万,B出资20万,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结果年底应纳税所得额500万,A分400万,适用35%税率,缴140万个税;B分100万,适用30%税率,缴30万个税,整体税负170万。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调整合伙协议,约定B作为“经营管理合伙人”,每年拿固定收益50万(按“工资薪金”缴个税,税率3%-45%,假设适用20%,缴10万),剩下的450万按出资比例分配,A分360万(缴126万),B分90万(缴25.2万),整体税负161.2万,省了8.8万。虽然省的不多,但体现了“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合伙人更满意。
“约定固定收益分配”是有限合伙企业中常用的方式,尤其是GP(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配。GP负责经营管理,承担无限责任,通常约定收取“管理费”(固定收益)+“业绩提成”(按利润的一定比例)。管理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缴个税;业绩提成属于“经营所得”,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个税。这里的关键是“管理费”和“业绩提成”的比例划分——如果管理费定得太高,业绩提成太低,GP的税负可能高;反之亦然。去年有个私募基金合伙企业,GP是自然人,约定管理费2%/年,业绩提成20%。结果管理费占了利润的40%,GP的管理费按“劳务报酬”缴个税,税率高达40%,业绩提成按“经营所得”缴35%,整体税负太高。后来我们建议他们调整比例,管理费降到1%,业绩提成提到25%,这样GP的管理费按“劳务报酬”适用30%税率,业绩提成按“经营所得”适用35%,但因为管理费少了,整体税负降低了20%左右。所以说,固定收益和比例收益的划分,要平衡“税负”和“激励”,不能顾此失彼。
“按项目分配”是创投类合伙企业的常用方式,尤其是“基金中基金”(FOF)或“项目制基金”。比如合伙企业投资了10个项目,每个项目退出后产生的收益,直接分配给对应的合伙人(比如A合伙人投了项目1-3,就分项目1-3的收益;B合伙人投了项目4-6,就分项目4-6的收益)。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权责利对等”,每个合伙人只对自己投的项目负责,税负也由各自承担,避免了“平均分配”导致的税负不公。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如何确定“项目收益”的归属?比如合伙企业用共同资金投资了项目1,但A合伙人主动对接了项目1,付出了很多努力,能不能约定项目1的收益全部分给A?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所以只要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按项目分配”。去年有个创投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A负责科技项目,B负责医疗项目,C负责消费项目,约定每个项目退出后,收益全部分给对应的项目负责人。结果A投了3个科技项目,赚了2000万,按“经营所得”缴700万个税;B投了2个医疗项目,赚了1000万,缴350万;C投了1个消费项目,赚了500万,缴175万。如果按出资比例分配,三个人出资都是33.3%,每人分1166万,适用35%税率,缴408万,整体税负1224万;按项目分配后,整体税负还是1224万,但合伙人更愿意“多劳多得”,积极性提高了不少。所以说,按项目分配虽然不改变整体税负,但能优化“合伙人之间的税负结构”,提高团队凝聚力。
利润分配的“时间节点”也很重要。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可以“当年分配”,也可以“留存企业,以后年度分配”。但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只要会计上做了“利润分配”,不管有没有实际支付,合伙人就得缴税。比如合伙企业当年利润1000万,如果当年分配,合伙人当年就得缴个税;如果留存企业,用于扩大经营,那合伙人当年不用缴税,但留存的部分以后年度分配时,还得缴税。这里有个“资金时间价值”的问题——当年缴税是“现值”,以后年度缴税是“终值”,现值比终值更“亏”。去年有个合伙企业,当年利润1000万,合伙人都是高收入人群,适用35%税率。如果当年分配,缴350万个税;如果留存企业,投资一个年回报率10%的项目,第二年分配时,利润变成1100万,缴385万个税,虽然多缴了35万,但企业用这1000万赚了100万利润,净利润比当年分配多了65万。所以说,利润分配的时间节点,要结合企业的“资金需求”和“投资回报率”来定,不能为了“延迟缴税”而“留存利润”,导致资金闲置。
税务合规管理
合伙企业的税务合规,是“底线”,也是“红线”——不管怎么筹划,都不能违反税法。很多老板觉得“合伙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不用查账”,这是大错特错!合伙企业虽然不缴企业所得税,但要“查账征收”,每个合伙人的“经营所得”要准确核算,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如果企业不建账、不核算,或者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甚至“处罚”。去年有个做餐饮的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为了“省税”,一直不建账,用“收据”代替发票,收入全记在老板娘的私人账户里。结果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每月流水几十万,但申报的收入只有几万,核定征收了个税,按10%的应税所得率,算下来应纳税所得额120万,缴35万个税,还加收了0.5倍的滞纳金17.5万,合计52.5万!老板后悔得直拍大腿:“早知道建账了,省下的建账费还不够交滞纳金的!”所以说,税务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建账、核算、申报,一个都不能少。
合伙企业的“发票管理”,是税务合规的“重灾区”。很多合伙企业为了“多列成本费用”,虚开、代开发票,结果“引火烧身”。比如用“办公用品”发票报销老板的个人消费,用“餐饮费”发票报销客户的旅游费用,用“咨询费”发票支付没有实际业务的“咨询费”……这些行为,轻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罚款”,重则“虚开发票罪”,坐牢!去年有个做咨询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为了“降低税负”,让朋友的公司开了10张“咨询费”发票,金额50万,计入成本。结果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流向查询”,发现朋友的公司根本没有实际咨询业务,属于“虚开发票”,不仅补缴了50万×25%=12.5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法人合伙人),还处罚了10万,合伙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说,发票管理要“三查”:查“业务真实性”(有没有实际的交易),查“发票合规性”(发票的抬头、内容、金额是不是和业务一致),查“资金流”(资金是不是和发票流向一致),别为了“省税”,把“命”搭进去。
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但很多合伙企业不知道“预缴”和“汇算清缴”的区别,预缴时按“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比如一个合伙企业,第一季度利润10万,预缴个税10万×10%=1万;第二季度利润20万,累计利润30万,预缴个税30万×20%-1.05万=4.95万(累计已缴1万,第二季度缴3.95万);第三季度利润30万,累计利润60万,预缴个税60万×30%-4.05万=13.95万(累计已缴4.95万,第三季度缴9万);第四季度利润40万,累计利润100万,预缴个税100万×35%-6.55万=28.45万(累计已缴13.95万,第四季度缴14.5万)。年度汇算清缴时,全年利润100万,应缴个税100万×35%-6.55万=28.45万,和预缴的28.45万一样,不用补税也不用退税。但如果全年利润是150万,预缴时按150万×35%-6.55万=45.95万,汇算清缴时也是45.95万,也不用补税。但如果全年利润是80万,预缴时按80万×30%-4.05万=19.95万,汇算清缴时80万×30%-4.05万=19.95万,也不用补税。但如果合伙人有多处“经营所得”,比如同时是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那预缴时得分别预缴,汇算清缴时“合并计算”,多缴的税可以“退税”,少缴的税要“补缴”。去年有个合伙人,是两个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企业预缴个税5万,B企业预缴个税3万,合计8万。年度汇算清缴时,A企业利润20万,B企业利润10万,合计30万,应缴个税30万×20%-1.05万=4.95万,多缴了3.05万,可以申请退税。所以说,个人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要“准确计算”,避免“多缴”或“少缴”,多缴了影响现金流,少缴了要交滞纳金。
成本费用控制
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控制,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功”——因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扣除越多,应纳税所得额越少,税负越低。但很多老板不知道,哪些费用能扣,哪些费用不能扣,能扣多少,扣错了就可能“被调增”。比如“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如一个合伙企业,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业务招待费发生10万,按60%能扣6万,但按5‰只能扣5万,所以只能扣5万,多扣的5万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去年有个做贸易的合伙企业,老板把“请客户吃饭、唱歌、旅游”的费用都算成“业务招待费”,金额20万,销售收入1000万,按5‰只能扣5万,结果调增了15万,多缴了15万×35%=5.25万的个税!老板说:“我请客户是为了赚钱,怎么不能扣?”我说:“税法有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双限额’,你超了,就得调增。”所以说,成本费用控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合规”——要符合税法的“扣除标准”,还要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合同、付款记录)。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合伙企业常见的“扣除项目”,但也有严格的比例限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比如一个合伙企业,工资薪金总额100万,职工福利费发生15万,只能扣14万,多扣的1万要调增;工会经费发生3万,只能扣2万,多扣的1万要调增;职工教育经费发生10万,只能扣8万,多扣的2万可以结转下年扣除。去年有个做科技的合伙企业,老板为了让员工“开心”,给每个员工发了“购物卡”(金额5万),算“职工福利费”,结果工资薪金总额80万,职工福利费5万,没超过14%(11.2万),所以可以扣;但如果发了10万,就超过14%(11.2万),只能扣11.2万,多扣的-1.2万?不对,是10万-11.2万=-1.2万?不,是发生额10万,扣除限额11.2万,所以可以扣10万,没超过。哦,我搞错了,是“不超过”的部分可以扣,超过的部分不能扣。比如发生额15万,限额11.2万,只能扣11.2万,多扣的3.8万要调增。所以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要“算清楚比例”,别“超额”了。
“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是合伙企业“长期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务筹划”的“切入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这里有个“加速折旧”的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去年有个做软件的合伙企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9年新购进了一套研发设备,金额100万,按直线法折旧年限10年,每年折旧10万;但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按“年数总和法”,第一年折旧18万,第二年折旧16.2万,第三年折旧14.4万……这样前三年折旧了48.6万,比直线法的30万多折旧了18.6万,少缴了18.6万×35%=6.51万的个税!所以说,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要“用足政策”——比如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这样能“提前扣除”,降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政策利用
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政策红利”,也是“税务筹划”的“利器”——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某些行为,出台了很多针对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比如“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但很多老板不知道这些政策,或者知道了但不会用,白白浪费了“红利”。比如“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里的关键是“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必须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符合“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投资比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占创业投资企业总投资额的比例不低于70%)、“管理要求”(有3名以上具备专业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等)条件。去年有个做创投的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了一个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金额100万,满2年后,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00万×70%=70万。如果合伙企业当年利润50万,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不用缴税;如果当年利润100万,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缴30万×35%=10.5万的个税,比不抵扣少缴24.5万!所以说,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要“符合条件”——比如“有限合伙制”、“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这样才能享受“抵扣红利”。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企业,也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它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本身是“高新技术企业”(虽然合伙企业不缴企业所得税,但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那么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比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去年有个做科技服务的合伙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8%(超过6%),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如研发费用100万,可以加计扣除75%(科技型中小企业),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减少100万×75%=75万,少缴75万×35%=26.25万的个税!所以说,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要“延伸到合伙企业”——不管是法人合伙人还是自然人合伙人,只要符合条件,都能享受“红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科技型合伙企业的“最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条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里的关键是“研发费用的归集”——要符合“研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取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还要有“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人员的工资表”、“研发费用的发票”等资料。去年有个做新能源的合伙企业,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发生200万,按100%加计扣除,可以扣除200万×100%=200万,比据实扣除多扣了200万,少缴200万×35%=70万的个税!但如果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比如把“生产人员的工资”算成“研发人员的工资”,把“购买原材料的费用”算成“研发材料的费用”,那么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时,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税罚款。所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规范归集”——有资料、有流程、有依据,别为了“多扣”,把“合规”丢了。
总结与前瞻
合伙企业的注册工商税务流程中,税务筹划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规划”——从企业类型选择、出资方式优化,到注册地考量、利润分配设计,再到税务合规管理、成本费用控制、优惠政策利用,每个环节都能“挖”到税务筹划的空间。但税务筹划不是“避税”,而是“合规降负”——要符合税法的“规定”,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能为了“省税”而“造假”。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的职责是“帮助企业用足政策、规避风险”,而不是“帮企业钻空子”。未来,随着税法的“趋严”和“数字化”征管(比如“金税四期”的上线,企业的“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都能实时监控),合伙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越来越“依赖数据”和“专业”——企业需要“数字化工具”来核算成本、预测税负,也需要“专业团队”来设计架构、享受优惠。只有“合规”和“专业”,才能让合伙企业在“创业”的道路上“走得远、走得稳”。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合伙企业注册与税务筹划14年的专业机构,我们始终认为:税务筹划的核心是“价值创造”——不是“省多少钱”,而是“帮助企业把税转化为利润,把利润转化为竞争力”。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筹划不当”而倒闭,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筹划合规”而腾飞。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专业、合规、创新”的理念,为合伙企业提供“全流程、个性化”的税务筹划服务,从注册初期介入,到经营过程优化,再到利润分配设计,让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税负最优化”,让“合伙”成为“共赢”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