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如何进行合规性审查? ## 引言 近年来,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规模持续扩张,截至2023年底,资管产品总规模已突破130万亿元。在这一浪潮中,合伙企业凭借其“税收穿透、设立灵活、权责清晰”的优势,成为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等资管产品的主流载体之一。然而,随着《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资管新规》等法规的不断完善,监管对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的合规要求日趋严格——从2022年某头部私募因“募资违规、底层资产不清晰”被罚没1.2亿元,到2023年某地方产业基金因“关联交易未披露、LP资格不符”被责令整改,合规风险已成为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的“生死线”。 作为在加喜财税深耕14年的注册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重业务、轻合规”栽跟头:有的合伙企业为了抢项目,在协议中偷偷写“保本保收益”,结果备案时被基金业协会打回;有的GP(普通合伙人)把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混同,最终LP(有限合伙人)血本无归,自己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可以说,**合规性审查不是“可选项”,而是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的“必修课”**。本文将从主体资格、募资行为、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五个核心维度,结合实战案例和监管逻辑,拆解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的合规审查要点,帮助企业避开“雷区”,稳健前行。

主体资格审查

合伙企业作为资管产品的载体,其自身的“合规基因”直接决定产品能否顺利备案、长期运作。主体资格审查的第一步,是核验合伙企业的“出身”——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资质是否与资管业务匹配。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包含“合伙”字样,若从事资管业务,建议使用“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避免使用“XX咨询”“XX科技”等模糊名称,否则易被监管认定为“超范围经营”。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合伙企业注册时名称为“XX科技咨询合伙企业”,后想备案私募股权基金,因名称不含“投资”被协会要求先变更名称,耗时1个月,错失了项目尽调黄金期。此外,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资管相关内容,且不得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禁止性表述——这是《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问题解答(七)》的明确要求,踩红线直接备案失败。

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如何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步,审查合伙人的“合规身份”。合伙企业的GP通常是基金管理人,需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中基协备案);LP则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后文详述)。这里有个易被忽视的细节:**普通合伙人的关联方是否也从事资管业务?** 若GP的关联方已备案多只产品,需核查是否存在“混同管理”“利益输送”风险。比如某案例中,GP的控股股东同时管理3只私募基金,且投资经理、风控岗位与本案产品混同,被协会质疑“专业化运营不足”,要求提交独立运营说明。对于LP,若为企业,需核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净资产是否匹配投资金额(私募基金要求LP为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若为自然人,需穿透核查其实际控制人,避免“代持”(即不符合合格标准的投资者通过代持参与,这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步,合伙协议的“条款合规性”。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宪法”,其条款必须与资管监管逻辑一致。核心审查点包括:执行事务合伙人(GP)的权限范围(不得约定“LP无权监督GP”等排除LP权利的条款)、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回避制度)、利益分配(不得约定“保本保收益”,这是《资管新规》的绝对红线)、入伙退伙流程(LP入伙需书面确认,退伙需符合“锁定期”要求)。我曾帮某客户修改合伙协议,原协议约定“LP无论盈亏均获得8%年化收益”,直接触碰“刚性兑付”底线,我建议改为“LP优先级份额以LP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GP收取20%超额收益分成”,最终才通过协会备案。此外,合伙协议需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仲裁,避免诉讼周期长)、“清算机制”(资产处置顺序、亏损承担比例),这些条款在产品运作中至关重要,缺一不可。

募资行为合规

募资是资管产品的“血液”,但也是合规风险的高发区。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的募资行为,核心要守住“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两条红线。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资需满足“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要求——**“非公开”意味着不得通过公开媒体(如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公开场合(如展会、宣讲会)宣传,且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单只私募基金)**。我曾遇到一个“踩雷”案例:某GP为了快速募资,在朋友圈发布了“年化收益15%,100万起投”的产品海报,被投资者截图举报,协会最终认定其“公开宣传”,责令整改并暂停备案6个月。所以,募资时一定要管住“手”,哪怕是对客户群发信息,也要确保接收者都是“合格投资者”且已签署《风险揭示书》。

“合格投资者”认定是募资合规的第二道关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②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审查时,必须“穿透核查”——不能只看LP提供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要留存银行流水、资产证明、收入纳税证明等材料。比如某LP声称“金融资产300万元”,但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账户余额长期低于50万元,这种“虚假合格”一旦被查,GP需承担连带责任。更隐蔽的是“代持”,我曾帮某客户做尽调时发现,LP甲的出资实际由LP乙(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支付,且双方签署了《代持协议》,这种“明股实债”式的代持,监管会直接认定为“募资违规”,要求清退代持资金。

募集流程的“规范性”同样不可忽视。完整的募资流程应包括:① 投资者风险测评(需匹配产品风险等级,如R4级产品不得向C1型投资者销售);② 《风险揭示书》签署(需由投资者本人签字,明确“可能损失全部本金”);③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签署(声明符合投资者标准);④ 募集资金进入合伙企业专用账户(不得进入GP或第三方账户)。这里有个细节:**募集时不得“返佣”或“承诺收益”**。比如某GP为了吸引LP,私下承诺“投资后返还2%佣金”,这种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不仅会被处罚,还可能引发“商业贿赂”风险。我曾见过一个极端案例:某LP因GP未兑现“返佣”承诺,将GP举报至证监会,最终GP被处以50万元罚款,并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单”。

投资范围界定

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的“钱往哪投”,直接关系到风险等级和合规边界。投资范围的界定,需同时满足“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和“资管产品备案要求”的双重约束。首先,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需覆盖实际投资方向——比如若投资股权,经营范围需包含“股权投资”;若投资证券,需包含“证券投资”。我曾遇到一个客户,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仅限“实业投资”,却想备案私募证券基金,被协会直接驳回,理由是“经营范围与投资策略不符”。其次,需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的“负面清单”:**禁止资金池运作、禁止期限错配、禁止投资“明股实债”、禁止投向“借贷类资产”(如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民间借贷)**。比如某合伙企业备案时宣称“投资新能源产业”,但底层资产实际是关联方的“应收账款”,被认定为“明股实债”,要求限期整改。

底层资产的“穿透审查”是投资范围合规的核心。很多资管产品会通过多层SPV(特殊目的载体)投资,此时必须“穿透至最终资产”,确保底层资产符合备案要求。比如某产品投资有限合伙A,A又投资有限合伙B,B最终持有某房地产项目,这种“嵌套投资”需核查:① 房地产项目是否为“四证齐全”的普通住宅(若为商业地产,需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② 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等违规情形。我曾帮某客户审查底层资产时发现,其投资的SPV最终指向“烂尾楼项目”,虽然表面是“股权投资”,但实际是“借名拿地”,最终劝客户放弃投资,避免了数千万元损失。此外,**“关联交易”的投资范围需特别谨慎**——若合伙企业投资GP或其关联方的项目,必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如LP大会表决),且定价需“公允”(需提供第三方评估报告),否则易被认定为“利益输送”。

投资比例的“合规控制”同样重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需遵守“单一投资标的占比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投资于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等比例限制(具体以产品类型为准)。比如某私募股权基金总规模1亿元,若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6000万元(占比60%),就违反了备案要求,会被协会要求“限期减持”。此外,对于“分级产品”(即优先级、劣后级份额),需遵守《资管新规》的“杠杆比例限制”:权益类产品杠杆不超过1:1,固收类不超过3:1。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分级产品的劣后级LP出资1000万元,优先级LP出资3000万元,杠杆比例1:3,但该产品为“权益类”(投资股权),最终因杠杆超标被责令整改,优先级LP被迫提前退出。

信息披露管理

信息披露是合伙企业与投资者、监管之间的“沟通桥梁”,其核心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需遵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报告(季度报告需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年度报告需在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和重大事项报告(如项目重大亏损、LP变更、GP变更等需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我曾遇到一个“踩雷”案例:某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项目因经营失败,亏损达50%,但GP未及时告知LP,直到LP通过其他渠道知晓后集体投诉,最终协会认定其“信披违规”,对GP处以20万元罚款,并要求向LP书面道歉。所以,信披绝不是“走过场”,而是GP的法定义务,哪怕项目亏损,也要“坦诚相告”,避免信任崩塌。

向监管的信息披露,主要涉及中基协的AM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备案时需提交合伙协议、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名单、底层资产清单等材料;备案后需定期更新“产品信息”(如基金规模、投资者人数、投资项目进展)和“管理人信息”(如高管变更、财务状况)。这里有个易被忽视的细节:**“底层资产清单”需动态更新**。比如某产品备案时投资了A、B两个项目,后期将A项目转让,新增C项目,需在AM系统中更新“底层资产”,否则会被协会质疑“投资策略变更”。我曾帮某客户做系统更新时,因忘记删除A项目、新增C项目,被协会发送“问询函”,要求说明“投资标的变动原因”,耗时3天才解释清楚,差点影响新产品备案。

信息披露的“渠道和方式”也需合规。根据规定,信息披露需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中基协平台)或“投资者专属沟通渠道”(如邮件、微信群),不得通过“非指定渠道”(如微信朋友圈、抖音)发布。此外,向LP披露的信息需“个性化”——比如对机构LP,需披露详细的财务报表;对自然人LP,需简化披露内容,但核心风险(如项目亏损、流动性风险)必须明确告知。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GP通过微信群向LP披露“年度收益10%”,但未披露“底层项目已计提30%减值”,被投资者起诉“虚假陈述”,法院最终判决GP赔偿投资者损失。所以,信披时“报喜也要报忧”,不能只挑好的说,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风险隔离机制

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的“风险隔离”,核心是确保“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GP、LP及其他关联方的财产”,避免“风险传导”。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0条,“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合伙企业的资产(如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收益)不能被GP或LP挪用,也不能用于偿还GP或LP的个人债务。我曾遇到一个极端案例:某GP因个人公司资金链断裂,将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500万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投资项目,LP集体起诉GP,最终法院判决GP“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损失”,GP个人也因“职务侵占”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合伙企业的“资金账户”必须专用**——需开立“合伙企业银行账户”,且账户名称、预留印鉴需与工商登记一致,不得与GP或LP的混用。

“风险准备金”计提是风险隔离的重要“缓冲垫”。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需从“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规模的1%时可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投资亏损”(如项目违约无法兑付)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我曾帮某客户计算风险准备金:该产品管理规模1亿元,管理费率为2%(年管理费200万元),需计提风险准备金20万元/年,若已计提100万元(相当于基金规模的1%),则可停止计提。这里有个细节:**风险准备金需存入“专用账户”**,不得用于投资或GP日常开支,否则会被监管认定为“挪用资金”。我曾见过一个案例:某GP将风险准备金5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被协会责令“立即划回并处以罚款”,还影响了后续产品备案。

“关联方风险隔离”同样关键。若GP或LP存在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需确保合伙企业的风险不会传导至关联方,反之亦然。比如某合伙企业投资了GP关联方的项目,若该项目出现亏损,不能要求GP关联方“额外补偿”;若GP关联方出现债务问题,不能查封合伙企业的资产。这需要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关联方”,并在投资决策时“回避关联方”(如GP关联方作为投资标的时,需LP大会表决通过,GP需回避)。我曾帮某客户审查合伙协议时,发现原协议约定“GP关联方出现债务时,合伙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显然违反了“风险隔离”原则,我建议删除该条款,最终避免了潜在风险。

## 总结 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全生命周期管理”——从注册前的主体设计,到募资时的投资者筛选,再到投资中的范围控制、信息披露,最后到风险隔离的机制建设,每个环节都需“严谨细致”。正如我在14年注册工作中常说的:“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障’——它能帮企业避开监管处罚,赢得LP信任,让资管业务走得更稳、更远。” 未来,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落地和监管科技的普及,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的合规要求将更趋“精细化”和“智能化”。企业需建立“动态合规体系”,定期审查合伙协议、更新底层资产信息、跟踪监管政策变化,同时借助“AI合规审查工具”提高效率。对于GP而言,真正的合规不是“被动应付监管”,而是“主动管理风险”——只有将合规融入业务基因,才能在资管行业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4年的注册服务中,我们发现合伙企业注册资管产品的合规风险,80%源于“对监管政策的误解”和“细节把控不到位”。比如很多企业认为“只要备案成功就万事大吉”,却忽视了存续期间的“持续合规”(如信披更新、风险准备金计提);有的企业为了“快速备案”,在合伙协议中照搬模板,忽略了与自身业务特点的适配性。加喜财税始终坚持“事前咨询+事中审查+事后监测”的一站式服务:在注册前,我们会结合客户业务需求设计最优合伙企业架构;在备案时,我们会逐条梳理合伙协议、募资材料,确保符合中基协要求;在存续期间,我们会定期提醒客户更新信息、跟踪监管动态,帮助企业“防患于未然”。合规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加喜财税愿做企业的“合规护航员”,让每只合伙企业型资管产品都“合规起步,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