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销公司时,专利权如何处理?商委有哪些指导意见? ## 引言:被忽视的“无形资产清算难题”

从业14年,经手过上千家企业注销,见过太多老板在清算时盯着银行账户和固定资产算得明明白白,却对账本上的“专利权”三个字一头雾水。有次遇到一位做芯片设计的创业者,公司注销时把几项核心专利“随便”送给了前员工,结果半年后,这些专利被第三方机构以低价收购,反过来起诉原公司“恶意转移资产”,最终股东们不仅赔了200多万,还背上了失信名单。这样的案例,在注销清算中并不少见——专利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隐蔽、权属复杂,处理不当轻则资产流失,重则引发法律风险。随着近年来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注销数量逐年攀升,2022年全国注销企业达349万户,其中不少企业手中握有专利却不知如何处置。那么,当公司走向终点,这些凝聚着研发心血的“无形资产”该何去何从?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委”)又有哪些具体指导意见?今天,我们就以14年一线经验,聊聊这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清算环节。

注销公司时,专利权如何处理?商委有哪些指导意见? ## 权属清算先行:摸清“家底”是第一步

专利权处理的第一步,永远是“权属清算”——搞清楚专利到底归谁,这是后续所有操作的基础。很多企业老板误以为“专利登记在公司名下就一定是公司资产”,其实不然。我曾遇到过一个教育科技公司,注销时才发现,3项核心专利的发明人全是创始人个人,只是因为研发时用了公司设备,才登记在公司名下。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可能被认定为发明人个人所有,清算组根本无权处置。所以,清算组成立后,首要任务就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名下所有专利进行全面“体检”,包括专利号、法律状态(有效/失效/年费未缴)、权利要求范围、共有情况、是否存在质押或许可等。

体检报告出来后,还要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这里的“本单位任务”包括本职工作、交付的研发任务、退休/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原工作相关的任务;“物质技术条件”则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实践中,不少企业因缺乏规范的研发记录,导致职务发明认定困难。比如某生物制药公司注销时,一项核心专利的发明人坚称是“利用业余时间完成”,但清算组通过调取考勤记录、研发经费报销单(显示使用了公司实验室和试剂),最终证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公司所有。所以,企业日常研发过程中,务必做好《研发任务书》《实验记录》等书面材料,这是权属认定的“铁证”

共有专利的处理更要谨慎。我曾处理过一家合伙企业注销案例,5名股东共同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清算时因无法达成一致,导致专利长期“悬置”。根据《专利法》第十五条,共有人对专利权的行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许可费,或者由所有共有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任何共有人均可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所以,清算组发现共有专利后,应立即召集共有人(股东)协商,明确处置方式(转让、放弃或分割),并形成书面协议。若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这会大大延长注销周期,增加成本——“先小人后君子”,清算阶段的“麻烦”,能避免后续更大的麻烦

## 转让路径择优:让专利“卖个好价钱”

若清算后确认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且无债务清偿需求或仍有剩余资产,转让是首选方案。专利转让相当于“把技术变现”,但怎么卖才能价高、卖得快?商委在《关于企业注销登记中知识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市监注发〔2021〕42号)中明确,专利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平台进行。实践中,主要路径有协议转让、拍卖、挂牌交易三种,各有优劣。

协议转让是“点对点”交易,适合专利有特定受让方的情况(如上下游企业、竞争对手)。优势是流程简单、周期短(最快1个月可完成过户),但缺点是价格不透明,容易因“低价转让”被债权人质疑。我曾帮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处理过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受让方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双方协商作价50万。但清算组在核查时发现,该专利评估值实际达120万——原来供应商想“趁火打劫”,以低价捡漏。最终我们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重新谈判,最终以100万成交。所以,协议转让前务必进行“专利评估”,这是防止资产贱卖的关键。评估时需考虑专利的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剩余保护期(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0年,均从申请日起算)等因素,评估报告可作为定价依据。

拍卖和挂牌交易更适合“市场化处置”,尤其是价值较高或潜在受让方较多的专利。拍卖由拍卖行组织,通过竞价确定买受人,价格发现效率高,但需支付拍卖佣金(通常为成交额的5%-10%)。挂牌交易则是在产权交易网站(如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期间允许“动态报价”,流程比拍卖更灵活。商委在指导意见中特别鼓励“专利池打包转让”,即多项专利组合出售,这能提升整体吸引力——比如某电子科技公司注销时,将5项“物联网传感器”相关专利打包挂牌,最终被一家上市公司以300万收购,单算每项专利可能只有50-80万,组合后溢价明显。“单打独斗不如抱团取暖”,专利打包是提升转让价值的小技巧

无论选择哪种转让方式,都必须完成“专利权变更登记”。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合同就完事,结果没办变更,受让方无法行使专利权,最终引发纠纷。我曾遇到一个案例,企业A将专利转让给企业B,签了合同但未变更,不久后企业A被注销,第三方企业C(不知情)从企业A原股东处“购买”了该专利(未过户),企业B起诉企业C侵权,法院因“专利权未变更”判决企业B败诉——专利转让不登记,合同签了也白签,切记“登记生效”原则

## 放弃权利流程:无价值专利的“体面退场”

并非所有专利都值得转让。有些专利技术落后、市场前景渺茫,或者年费已拖欠至即将失效,继续维护只会增加清算成本。这种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是理性选择。但放弃不是“一纸声明”那么简单,需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弄巧成拙”。

放弃专利权的前提是“专利权仍有效”。若已失效(未缴年费、期满未续展等),则无需放弃。对于有效专利,放弃需由专利权人(清算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声明中应写明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放弃理由(可简略),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盖章。根据《专利审查指南》,放弃声明提交后,专利局会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自该通知书发文日起,专利权终止。但需注意,放弃声明提交后不可撤回,一旦终止,专利权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自由使用。我曾遇到一家食品企业,误将一项“新型包装盒”专利放弃,结果半年后市场上出现大量同款包装,企业想维权却已无权利基础,只能吃“哑巴亏”。

放弃专利权还需考虑“共有专利”和“质押专利”的特殊情况。若为共有专利,需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放弃,否则部分共有人放弃无效。若专利已质押(如银行贷款时质押给金融机构),放弃需经质权人同意,否则质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商委在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放弃专利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若专利经评估仍有价值,清算组擅自放弃,债权人可主张行为无效,要求恢复专利权或赔偿损失。所以,放弃前务必核查专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并书面告知债权人,这是“合规退场”的底线

对于“年费拖欠但宽限期未过”的专利,还有一个折中方案:补缴年费后维持有效,再转让或放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相应的年费及滞纳金:因不可抗力延误缴费;因正当理由延误缴费。清算组若发现专利仅因“疏忽”拖欠年费(如忘记缴费),可在宽限期内补缴,恢复专利权后再处置,避免“价值洼地”被浪费。我曾帮一家软件企业挽回一项核心软件著作权,就是通过补缴2000元年费及滞纳金500元,维持了权利,最终以80万转让——“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宽限期是最后的“补救机会”

## 债务清偿关联:专利能否“抵债”?

企业注销往往伴随债务清算,此时专利权能否用于清偿债务?能否直接抵给债权人?这是很多老板关心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以,专利作为公司财产,必须先用于清偿债务,有剩余才能分配给股东

实践中,专利用于清偿债务主要有两种方式:折价抵债和拍卖/变卖后抵债。折价抵债是“以物抵债”,即债权人同意接受专利抵偿部分或全部债务。这种方式需满足三个条件:债权人与清算组协商一致;专利经评估作价;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我曾处理过一家建材公司破产清算案例,欠供应商80万债务,供应商同意接受一项“新型环保涂料”专利抵债,经评估专利价值85万,多出的5万抵给其他债权人。但折价抵债风险较高——若专利实际价值低于抵债价格,债权人可能反悔;若高于价格,其他债权人会质疑“资产贱卖”。所以,折价抵债前必须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报告,并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拍卖/变卖后抵债则是更稳妥的方式:清算组将专利通过拍卖或挂牌交易出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若有剩余,分配给股东;若不足,剩余债务需由股东承担(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商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专利拍卖应优先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确保价格公允。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注销时,欠银行贷款100万,有一项“跨境电商物流系统”专利,评估值150万。清算组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最终以180万成交,清偿银行贷款后,剩余80万分配给股东。银行后来反馈,若直接折价抵债,最多只能评估120万,拍卖多出的60万相当于“额外收益”——“市场化处置”是专利抵债的价值最大化路径

需特别警惕“股东恶意转移专利”的风险。有些企业为逃避债务,注销前将专利以“1元”转让给股东或关联方,这种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债权人可主张转让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我曾代理过一个债权人起诉案例:企业注销前3个月,将一项价值200万的专利“1元”转让给股东,债权人通过调取转让记录、专利评估报告,法院最终判决转让无效,专利拍卖后用于清偿债务。所以,清算组在处置专利时,必须保留“协商记录、评估报告、转让合同”等证据,证明程序合规、价格公允,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转移”。

## 员工权益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与“报酬权”

专利权处置中,还有一个常被忽视的群体——专利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即“署名权”,这是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公司注销后,发明人仍可主张署名权。更关键的是“职务发明报酬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清算阶段,发明人的报酬如何支付?商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包括经济补偿金)和发明人报酬,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项目”,优先于税款和普通债权。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电子科技公司注销时,欠员工工资50万,发明人报酬30万,税款20万,普通债务100万。清算组优先支付了工资和发明人报酬,剩余资产缴纳税款后,普通债务仅清偿了20万。有普通债权人质疑“发明人报酬优先于税款”,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发明人报酬属于“职工债权”,优先于税款,所以债权人的质疑不成立。“职工权益是底线”,清算时务必优先保障发明人报酬,否则可能面临劳动监察处罚

发明人报酬的计算标准,法律没有统一规定,需结合企业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确定。若无约定,可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我曾帮一家化工企业计算发明人报酬:一项发明专利实施后,年营业利润1000万,按5%计算,年报酬50万,专利剩余保护期8年,需支付400万。清算组与发明人协商后,一次性支付300万,剩余100万作为“或有债务”,在公司注销后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协商优先”是处理发明人报酬的原则,既保障员工权益,也减轻清算压力

若公司注销时,发明人报酬尚未支付,且公司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如何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发明人报酬属于“劳动债权”,即使公司注销,股东若存在“抽逃出资”或“恶意注销”行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我曾代理过一个发明人起诉案例:公司注销前,股东将资产全部转移,未支付发明人报酬20万。发明人起诉股东,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清算组在制定清算方案时,应预留“职工债权(含发明人报酬)”专项资金,避免“注销跑路”的法律风险

## 总结与前瞻:让专利“有始有终”的合规之道

注销公司的专利权处理,本质是“无形资产的生命周期收尾”——从“创造价值”到“变现或退出”,每一步都需合规、审慎。权属清算摸清“家底”,转让路径实现“价值变现”,放弃流程确保“体面退场”,债务清偿平衡“各方权益”,员工保障守住“法律底线”。这五个环节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疏漏都可能引发连锁风险:权属不清导致纠纷、转让不当引发诉讼、放弃不当引发损失、债务处理不当引发追责、员工权益不当引发处罚。

前瞻来看,随着数字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专利权处置将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数字化评估”普及,通过大数据分析专利技术先进性、市场应用前景,提升评估准确性;二是“专业化中介”服务,知识产权评估、交易、法律等机构将深度参与清算,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对企业而言,日常研发中规范《研发记录》《权属协议》,定期梳理专利资产,建立“专利价值台账”,是降低注销风险的根本之道。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作为拥有14年企业注销服务经验的机构,深知专利权处理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我们始终坚持“法律合规、价值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原则,组建“专利+法律+税务”跨部门小组,从权属核查、评估、转让到债务清偿、员工权益保障,提供全流程服务。例如,曾为某高新技术企业处理12项专利转让,通过专利打包、挂牌交易,实现变现480万元,较单卖溢价30%,同时保障了债权人及发明人权益。我们认为,专利不仅是资产,更是企业研发实力的见证,注销时的规范处置,既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对未来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