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事在公司注册过程中,如何准备市场监管局需要的公司章程? 在创业的浪潮里,很多人盯着“老板”“股东”的头衔,却容易忽略一个同样关键的角色——监事。我见过太多初创团队,公司刚注册就因为股东吵架、高管乱花钱闹得不可开交,最后甚至分崩离析。这时候才发现,要是当初章程里把监事的“权”和“责”写清楚,或许能少走很多弯路。市场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公司章程,可不是随便抄个模板就能应付的,尤其是涉及监事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司能不能“健康长大”。作为在加喜财税干了12年、注册办理14年的“老人”,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里监事条款写不好埋下的雷:有的监事成了“摆设”,看着公司违规却管不了;有的监事越权干预经营,和股东对着干;还有的连任职资格都不合规,直接被市场监管局打回来重填。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手把手教各位监事(或者即将成为监事的朋友)怎么把章程里的“监事篇”写得明明白白,既符合监管要求,又能真正发挥作用。 ## 章程定位:别让监事成“橡皮图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而监事条款,就是这部大法里赋予监事“监督权”的核心依据。市场监管局审查章程时,最看重的就是“权责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公司法》”。很多创业者以为“监事就是挂个名”,章程里随便写“监事监督公司运营”就完事,这其实是大错特错。去年我遇到一个做餐饮的老板,注册时找了代填模板,章程里只写了“监事行使监督职权”,结果开业半年后,厨师长虚报采购款,监事发现了想查账,老板却说“你只是监事,没权查我账本”,最后只能股东会开会解决,公司已经损失了20多万。这就是章程没定位好监事角色的后果——监督权成了“空中楼阁”。 从法律层面看,《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监事的七项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但这些是“法定职权”,要想真正落地,必须在章程里“细化”。市场监管局审查时,会重点看章程是否明确了监事会的组成(是否设监事会还是只设一名监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是否是股东、是否有禁止情形)、以及具体的监督范围和程序。比如,如果公司规模小,可能只设一名监事,章程就要写清楚这名监事的产生方式(股东会选举还是职工民主选举)、任期;如果设监事会,就要写清楚监事会的人数(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这些细节不写清楚,市场监管局会直接要求修改,甚至驳回登记申请。 更重要的是,章程里的监事定位,要平衡“监督”和“不干预经营”的关系。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章程里写“监事有权否决董事会的任何决策”,结果监事直接否决了董事会签的一个大客户合同,导致公司错失商机,最后股东会不得不修改章程。这说明,监事的监督权是“有限的”,必须明确“什么情况下可以干预”“什么情况下不能干预”。比如,可以写“监事发现董事高管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时,有权要求其纠正”,但不能写“监事有权否决董事会决议”。市场监管局对这类“越权条款”非常敏感,很容易被打回。所以,章程定位的核心就是:让监事“有权可依”,同时“不越界”。 ## 职责明确:写清“能做什么”“该做什么” 很多章程里对监事职责的描述,要么是照搬《公司法》原文,要么是含糊其辞的“监督公司经营”。这种“模糊表述”在市场监管局审查时可能勉强过关,但实际中根本没用。我常说:“章程里的职责,得像‘菜谱’一样具体,不然厨师(监事)不知道该做什么,食客(股东)也不知道菜做得好不好。”去年我帮一个科技公司改章程,他们原来的条款写“监事监督公司财务”,我问:“怎么监督?多久查一次账?查不到账怎么办?”老板说:“这……不是法律规定吗?”我告诉他:“法律规定是‘检查公司财务’,但章程里必须写清楚‘检查的范围(财务报告、会计凭证、银行流水等)、频率(每季度一次或半年一次)、方式(查阅原件还是复制件)、以及不配合时的处理(比如董事高管拒绝提供,监事有权向股东会报告)’。不然,到时候监事想查账,财务说“没时间”,老板说“没必要”,你拿什么依据去维权?” 具体来说,章程里至少要明确三类职责:财务监督、履职监督、利益冲突监督。财务监督是核心,要写清楚“检查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遗漏或者重大错误”;履职监督是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利益冲突监督则是“监督董事、高管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三类职责,每类都要配上“具体动作”。比如,财务监督可以写“监事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履职监督可以写“监事发现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有权向股东会提出罢免建议”;利益冲突监督可以写“董事、高管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监事有权要求其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会审议”。 除了“做什么”,还要写“怎么做”。比如,监事会会议怎么开?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决议怎么通过?章程里可以写“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表决程序也很重要,比如“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这些细节写清楚了,市场监管局审查时才会觉得“专业、合规”,监事履职时才有章可循。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章程里写“监事会决议由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即可”,结果后来两个监事因为一个事项吵起来,各占一半,决议无法做出,公司监督陷入僵局。这就是因为章程没写清楚“表决门槛”,导致“权责失衡”。 ## 权限边界:别让监督权“跑偏”或“缩水” 监事的监督权,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用不好,就可能干扰公司经营,甚至引发内部矛盾。章程里明确权限边界,就是为了让这把剑“用得准”。市场监管局审查时,最怕看到两类极端:一类是“权限过大”,比如写“监事有权直接罢免董事高管”“监事有权决定公司重大投资”;另一类是“权限过小”,比如写“监事只能提出建议,无权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两类条款要么违反《公司法》(罢免董事高管是股东会的职权),要么让监督权形同虚设,都会被要求修改。 怎么把握“边界”?核心是“不越权、不缺位”。不越权,就是监事的权限不能侵犯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董事会行使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所以章程里不能写“监事有权决定董事任免”或“监事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不缺位,就是监事的权限要能覆盖关键风险点,比如关联交易、重大担保、资金往来等。去年我帮一个制造业企业改章程,他们原来的条款没写“监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权”,结果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监事发现了却无能为力,只能眼睁睁看着公司亏钱。后来我们在章程里加了“董事、高管与公司关联交易时,监事有权要求其说明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并有权向股东会提出质询,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这才堵住了漏洞。 还有一个常见的边界问题是“知情权”。监事要监督,首先得“知情”。章程里必须明确监事有权获取哪些信息,以及公司提供的义务。比如,“监事有权随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应当定期向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重大事项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监事”。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监事想查公司的银行流水,财务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监事只能作罢。后来我们帮他们修改章程,写明“监事有权查阅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资金往来凭证,涉及商业秘密的,监事应当保密”,这才解决了“知情难”的问题。当然,知情权也不是无限的,章程里可以加上“监事不得滥用知情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这样既保障了监督权,又防止权力滥用。 最后,权限边界还要考虑“程序正义”。比如,监事发现董事高管违规时,不能直接“开火”,而是要先“沟通”,沟通不成再“报告”。章程里可以写“监事发现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纠正要求;拒不纠正的,可以向股东会报告,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这样既给了监事“纠错权”,又给了董事高管“申辩权”,避免矛盾激化。市场监管局对这种“程序性条款”非常认可,因为它体现了“制衡”而不是“对抗”。 ## 风险防控:把“坑”提前填好 公司注册时,大家都在想着“怎么赚钱”,很少想着“怎么避坑”。但章程里的监事条款,其实就是“避坑指南”——提前把监事履职可能遇到的风险写清楚,才能避免“监事不作为”或“监事乱作为”带来的法律风险。我常说:“章程里的风险防控,就像给公司装‘安全阀’,平时看不见,关键时刻能救命。” 第一个风险是“监事失职”。很多创业者以为“监事挂个名就行”,结果因为监事没尽到监督义务,导致公司违规,甚至被罚款。比如,某公司监事明知董事高管虚报费用却不制止,最后公司被市场监管局处罚,监事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章程里可以写“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监事因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条款不是“吓唬人”,而是“提醒”:监事不是“免责牌”,履职要“上心”。 第二个风险是“监事履职受阻”。实践中,监事常常面临“被架空”的风险:董事高管不配合查阅资料、股东会不重视监事报告、甚至股东联合排挤监事。章程里要给监事“撑腰”,写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拒绝、阻碍监事行使职权,不得隐匿、销毁与监事行使职权有关的文件或者资料”;“股东会应当尊重监事的独立监督权,对监事提出的质询和建议,应当及时回复”。去年我帮一个电商企业改章程,他们原来的条款没写“董事不得阻碍监事履职”,结果财务总监拒绝向监事提供销售数据,监事只能干瞪眼。后来我们在章程里加了“董事、高管拒绝提供资料或阻碍监事履职的,监事有权向股东会报告,股东会应当在30日内审议并作出决议”,这才让监事“腰杆硬起来”。 第三个风险是“监事与公司的责任划分”。监事履职时,可能会因为“善意判断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比如,监事认为某笔交易有问题,提议股东会否决,结果后来发现交易合规,公司错失商机。这种情况下,监事要不要承担责任?章程里可以写“监事已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基于合理判断作出的提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区分责任”的条款,既能鼓励监事大胆监督,又能防止“乱监督”。 最后,还要考虑“监事更换”的风险。比如,监事辞职、被罢免,或者丧失任职资格(比如成为失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章程里要写清楚“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辞职理由,并在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生效”;“监事出现法定情形不能履职的,股东会应当及时补选”。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公司监事突然辞职,但章程里没写“辞职需要股东会批准”,结果监事“甩手不干”,公司监督出现真空,最后董事高管违规操作,公司损失惨重。这就是因为章程没写清楚“监事更换程序”,导致“权责断档”。 ## 条款设计:细节决定成败 章程里的监事条款,不是“越长越好”,而是“越细越好”。市场监管局审查时,会逐条核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清晰明确”,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错了,都可能被打回。我在加喜财税有个“章程检查清单”,专门列了监事条款的“必填项”,比如“监事人数”“职工代表比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履职程序”等,每次帮客户改章程,都会对着清单逐项核对,确保“零遗漏”。 第一个细节是“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但很多人不知道“监事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或者“监事不得是公司控股股东的近亲属”(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章程里必须写清楚“监事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受过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等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公司监事”。去年我遇到一个客户,他们想让老板的姐夫当监事,结果市场监管局发现“董事高管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直接驳回登记。后来我们帮他们改了章程,换了一个符合条件的职工,才顺利通过。 第二个细节是“表决程序”。监事会怎么表决?是“一人一票”还是“按股权比例”?《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很多人忽略了“临时会议的召集程序”。章程里可以写“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些细节写清楚了,才能避免“开会难”“表决乱”。 第三个细节是“与登记材料的衔接”。章程里的内容,必须和《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等材料一致。比如,章程里写“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1名”,那么登记材料里就必须有3名监事的身份信息,且职工代表要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证明。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章程里写“设1名监事”,但登记材料里填了2名,市场监管局直接要求“材料不一致,重新提交”。后来我们帮他们核对所有材料,确保“章程与登记信息完全一致”,才通过了审查。 第四个细节是“语言表述”。章程里的条款,要“准确、简洁、无歧义”。比如,不要写“监事可以监督公司”,而要写“监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不要写“监事有权要求董事高管纠正错误”,而要写“监事发现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有权要求其立即纠正”。我常说:“章程里的每一句话,都要经得起‘法律推敲’,不能有模糊空间。” ## 实操细节:别让“小事”坏大事 公司注册时,大家都在盯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这些“大事”,却容易忽略章程里的“小事”——比如监事的签字、章程的份数、备案的流程。这些“小事”处理不好,可能让整个注册流程“卡壳”。我在加喜财税,每年都会遇到几十起“因为章程细节问题被打回”的案例,比如监事名字写错了、章程份数不够、备案时没带监事身份证原件……这些“低级错误”,其实都是“不细心”造成的。 第一个实操细节是“签字盖章”。章程必须由所有股东(发起人)、董事、监事签字(自然人股东)或盖章(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很多客户会问:“监事必须亲自签字吗?”答案是:“是的,监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必须亲自在章程上签字,不能代签。”去年我遇到一个客户,监事因为出差,让朋友代签章程,结果市场监管局发现“签字笔迹不一致”,直接驳回。后来我们让监事远程视频确认,再补签原件,才通过了审查。另外,章程的份数也有要求:一般需要提交正本1份、副本若干份(具体数量以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为准),正本必须骑缝章加盖公章。 第二个实操细节是“备案流程”。章程制定后,需要向市场监管局“备案”(不是“审批”)。备案流程一般是:先登录“企业登记网上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章程,然后携带纸质材料(包括章程正副本、股东会决议、监事任职文件等)到市场监管局窗口提交,审核通过后领取《备案通知书”。这里要注意:监事任职文件(比如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的决议)必须真实有效,有职工签字或盖章。我见过一个案例,客户提交的“职工选举监事决议”是伪造的,后来被市场监管局发现,不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还被罚款5000元。所以,一定要确保所有材料“真实、合法”。 第三个实操细节是“修改程序”。公司注册后,如果需要修改章程(比如监事人数变化、职权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先召开股东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然后修改章程,再向市场监管局备案。很多人以为“改章程就是改几句话”,其实不然:修改章程后,公司的营业执照可能需要变更(比如监事姓名变更),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涉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重大变更)。去年我帮一个客户修改章程,把“监事会由3人改为5人”,结果客户没去变更营业执照,后来签合同时,对方发现章程和营业执照不一致,质疑公司“资质有问题”,差点丢了订单。所以,修改章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确保“章程与营业执照一致”。 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章程的语言要“规范”,不能有错别字、语病。比如,把“监事”写成“监事会”(如果不设监事会),把“职权”写成“权利”,或者用“大概”“可能”等模糊词汇。市场监管局审查时,如果发现章程有“语言不规范”的问题,可能会要求“重新修改”。我常说:“章程是公司的‘脸面’,连语言都写不好,怎么让市场监管局相信你们能‘管好公司’?” ## 总结:章程是监事履职的“法律武器” 从14年的注册经验来看,监事在公司注册中准备章程,核心是“把法律规定的‘抽象权责’,转化为章程里的‘具体条款’”。这不仅是市场监管局的审查要求,更是监事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很多创业者觉得“章程就是个形式”,但事实上,一份“权责清晰、边界明确、风险可控”的章程,能让监事“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避免公司“内部人控制”“股东利益受损”。反之,如果章程里监事条款写不好,监事就成了“摆设”,公司治理就会出现“漏洞”,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作为加喜财税的专业人士,我见过太多因为章程不规范导致的“后遗症”:有的公司因为监事失职被罚款,有的因为监事越权导致股东矛盾,有的因为章程条款不清晰陷入“公司僵局”。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章程里的监事条款,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至关重要”的。建议各位监事(或即将成为监事的朋友),在注册公司时,一定要“重视章程、研究章程、完善章程”,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机构(比如我们加喜财税),确保每一条款都“合法、合规、合理”。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在加喜财税12年的企业服务经验中,我们始终认为:公司章程是监事履职的“法律武器”,而监事条款则是这部武器的“核心部件”。我们见过太多创业者因忽视章程细节导致后续治理困境,也见证过一份完善的章程如何帮助监事有效监督、保障公司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监事在准备章程时,不仅要符合市场监管局的审查要求,更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细化职权范围、明确履职程序、防控潜在风险。加喜财税始终秉持“专业、严谨、务实”的服务理念,通过“章程检查清单”“条款优化建议”“备案流程指导”等服务,帮助每一位监事把章程中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让公司治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