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股份公司AB股结构对公司股权激励有何影响? 在注册公司这14年里,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股权结构问题栽跟头——尤其是AB股结构(同股不同权)和股权激励的“组合拳”,打得好能让创始人稳坐钓鱼台,核心团队死心塌地;打不好,轻则激励失效,重则引发监管问询,甚至闹上法庭。记得2018年帮一家互联网科技企业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创始人拿着某大厂的案例问我:“我们也想学人家AB股,让创始团队掌握控制权,但给员工的激励股会不会变成‘无用的投票权’?市场监管局那边会不会卡壳?”当时我就意识到,AB股和股权激励的“化学反应”,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 这篇文章,咱们就掰开揉碎,从市场监管局监管的视角,聊聊AB股结构到底怎么影响股权激励。作为在加喜财税摸爬滚打12年的“老注册”,我见过太多企业的“踩坑”与“上岸”,今天就结合实操案例和行业观察,给大家讲讲这里面门道。 ## 一、控制权稳定:创始团队的“定海神针” AB股结构的核心,就是“同股不同权”——通常创始人持有B股(每股多票),外部投资者和员工激励股为A股(每股一票)。这种设计下,创始团队用较少的股权就能掌握公司控制权,这对需要长期投入、快速决策的行业(比如科技、互联网)简直是“救命稻草”。但问题来了:股权激励的本质是“分权”,AB股会不会让激励变成“画大饼”?

先说个扎心的现实:很多企业做股权激励,就是怕核心人才被挖走,于是“撒胡椒面”式给股,结果创始人控制权被稀释不说,员工拿到股也没话语权,反而成了“沉默的股东”。但AB股结构下,B股的超级投票权(比如10票/股)相当于给创始人套了“金钟罩”——哪怕员工激励股占总股本30%,只要创始人持有B股比例超过10%,投票权依然牢牢握在手里。比如京东,刘强东虽持股不到15%,但B股每股20票,投票权超70%,这意味着哪怕股权激励覆盖了1000名核心员工,他们手里的A股也撼不动刘强东的控制权。市场监管局对这种设计是“默许”的,毕竟《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同股不同权,只要上市时符合交易所规则(比如科创板要求“表决权差异安排”需经股东大会特别通过),就不会被叫停。

市场监管局,股份公司AB股结构对公司股权激励有何影响?

不过,控制权稳定不等于“一言堂”。我见过某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拿着B股“独断专行”,股权激励方案全凭他一句话定,结果高管团队觉得“有股没权”,积极性反而不如从前。后来在市场监管局建议下,他们补充了“激励对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条款——虽然最终投票权在创始人手里,但激励对象可以对研发方向、战略规划提意见,这才把“控制权”变成了“凝聚力”。所以啊,AB股下的控制权稳定,得是“有温度的稳定”,不能光盯着投票数字,还得让激励对象感受到“被尊重”。

还有个关键点:市场监管局对AB股的“控制权边界”卡得很严。比如某教育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创始人试图用B股“架空”董事会,结果被证监会问询:“激励股对应的董事提名权如何保障?”最后不得不修改章程,明确“当B股股东连续两年未达成业绩目标时,激励股股东可提名一名独立董事”。这说明,监管层既允许创始人控制,又怕控制权滥用,企业在设计AB股+股权激励时,得提前把“权力制衡”写进公司章程,免得被监管“打回重造”。

## 二、激励对象选择:“谁该拿B股,谁只能拿A股?” AB股结构下,激励对象拿的是A股还是B股,直接关系到激励效果。毕竟B股有超级投票权,如果随便给员工,创始人控制权就没了;但如果只给A股,员工会不会觉得“这股不值钱”?这里面学问可大了,市场监管局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激励对象必须拿A股”,但通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范围”的限制,间接影响了这一选择。

先说原则:B股是“创始股”,不是“激励股”。我帮某AI企业设计激励方案时,创始人想给CTO分点B股,理由是“CTO技术牛,得给足安全感”。我直接劝住了:“市场监管局对B股转让有严格限制,比如科创板要求‘B股仅限创始人初始持有’,你给了CTO,万一他离职,B股怎么处理?卖给外部投资者?那控制权就散了!”最后折中方案是:CTO拿A股+少量现金奖励,同时承诺“公司上市后,其B股可按1:1比例兑换为A股(保留投票权)”。这样既让CTO有“长期参与感”,又没触碰B股“不可转让”的红线。

那激励对象就只能拿A股了?也不全是。对于“元老级”高管(比如联合创始人、早期核心成员),如果他们既想参与分红,又想保留一定话语权,可以设计“AB股混合激励”——比如创始人转让部分B股给他们,但约定“B股随服务年限逐步解锁,离职后强制回购”。某新能源企业就这么干过:联合创始人张总持股10%(均为B股),后来因为身体原因退出,公司按“最近一期净资产值+10%溢价”回购了他的B股,既保障了他的权益,也没让控制权旁落。市场监管局对这种“有条件转让”是认可的,只要在章程里写清楚回购条款,就不会被认定为“变相发行股份”。

普通员工呢?他们拿A股最合适。毕竟员工激励的核心是“利益共享”,不是“权力共享”。我见过某电商公司,为了“激励员工参与决策”,给中层管理者发了B股,结果这些管理者拿着投票权跟创始人“对着干”,战略会议天天吵架,业绩不升反降。后来在市场监管局指导下,他们把B股全部换成A股,同时增加了“员工提案被采纳后的额外奖励”,这才把“决策权”和“收益权”分开,各司其职。所以啊,激励对象选择要“分层”:创始人牢牢握住B股,核心高管拿“有限B股”(如有),普通员工拿A股,这才是“最优解”。

## 三、激励工具限制:A股的“枷锁”还是“保护”? AB股结构下,股权激励工具(比如限制性股票、期权、虚拟股权)的选择,会受到A股特性的影响。A股每股一票,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与B股一致,但投票权“缩水”,这直接影响了激励工具的“吸引力”。市场监管局对激励工具的合规性要求(比如“激励计划有效期不超过10年”“股票来源合法”),进一步让企业在“工具选择”上“戴着镣铐跳舞”。

先说限制性股票。这是最常用的激励工具,但AB股下有个坑:员工拿的限制性股票是A股,解锁后虽然能卖,但投票权远低于B股。某云计算企业就吃过这亏:他们给核心员工发了限制性股票,结果员工解锁后觉得“有股没权”,纷纷要求换成B股,公司只能硬着头皮拒绝,最后3名技术骨干离职去了竞争对手。后来我建议他们调整方案:限制性股票解锁后,额外授予“虚拟投票权”——员工虽不持有B股,但对公司重大事项(如技术研发投入)有1票提案权,创始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回应并说明理由”。市场监管局对这种“虚拟投票权”是认可的,只要不涉及实际投票权转移,就不违反《公司法》。

再来看股票期权。期权是“未来以固定价格买股票”,但AB股下,行权价格怎么定?如果按A股当前价格定,员工会觉得“B股投票权那么值钱,A股期权太便宜”;如果按B股估值定,又可能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定价过高,损害A股股东利益”。某医疗科技公司就卡在这了:他们想把期权行权价格定在B股估值的80%,结果被证监会问询:“B股估值是否包含超级投票权溢价?若包含,相当于变相向激励对象输送利益。”最后只能妥协,按A股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值定价,同时增加“业绩考核条件”——只有公司营收增长30%,期权才能行权。这说明,期权定价必须“公允”,不能因为AB股就“搞特殊”,否则容易被监管盯上。

虚拟股权是“无股有权”(分红权、增值权),看似能绕开A股投票权问题,但市场监管局对“虚拟股权”的监管更严。比如某教育机构曾用“虚拟股权”激励员工,约定“按利润的10%分红”,结果第二年公司亏损,员工要求“补发分红”,双方闹到市场监管局。最后认定“虚拟股权本质是奖金分配,需纳入薪酬总额”,补缴了20%的个税。所以啊,AB股企业用虚拟股权,一定要在方案里写清楚“分红与公司业绩强挂钩”,避免“刚性兑付”,否则不仅激励效果差,还可能踩税务红线。

## 四、稀释效应差异:创始人的“安全垫”与A股股东的“紧箍咒” 股权稀释是所有激励计划绕不开的问题,但AB股结构下,稀释效应“分而治之”:B股不参与稀释(创始人持股比例不变,投票权稳定),A股被稀释(外部投资者和员工持股比例下降)。这种差异让创始人“高枕无忧”,却可能让A股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心里打鼓”。市场监管局对“稀释公平性”的关注,直接影响了AB股企业激励方案的“通过率”。

先看创始人的“安全垫”。假设某公司总股本1亿股,创始人持有2000万股B股(每股10票,投票权占比90%),现在做股权激励,向员工发放500万股A股。激励后,创始人持股比例仍为20%(B股),但投票权仍为(2000万×10)÷(2000万×10+500万×1)≈97.5%——几乎没变!这就是AB股的“稀释魔法”:创始人用少量股权“锁住”控制权,激励股的稀释压力全压在A股上。市场监管局对这种“控制权不稀释”是鼓励的,毕竟《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保持公司战略稳定性”,创始人控制权稳固,企业长期发展才有保障。

再来看A股股东的“紧箍咒”。还是上面的例子,激励前,外部投资者持有3000万股A股(占比30%),激励后变成2500万股(占比25%),持股比例被稀释5%。如果激励股数量再增加,比如1000万股,外部投资者持股比例会降到20%,这可能会引发“中小股东不满”。某智能家居企业就遇到过这事:他们计划激励1000万股A股,结果第二大股东(持股15%)联合10名小股东,向市场监管局提交异议:“激励股比例过高,损害A股股东权益!”最后不得不把激励股压缩到500万股,同时承诺“外部股东有权优先认购新增激励股”。这说明,AB股企业在做激励时,必须给A股股东留“缓冲地带”,否则可能被监管“叫停”。

更麻烦的是“交叉稀释”。如果企业后续再融资,发行的是A股,那么B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但投票权会被进一步稀释。比如某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持有1000万股B股(投票权80%),后来融资发行500万股A股,激励股300万股A股,总股本变成1800万股,创始人投票权降至(1000万×10)÷(1000万×10+800万×1)≈92.6%——虽然仍占优,但“安全垫”变薄了。市场监管局对这种“持续稀释”会重点关注,要求企业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未来融资时B股投票权保护机制”,比如“新增融资中B股占比不低于一定比例”,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控制权稳定性”。

## 五、治理平衡:激励对象“有股无权”怎么办? AB股结构下,激励对象(尤其是普通员工)拿的是A股,投票权“缩水”,这可能导致“治理失衡”——创始人“一言堂”,激励对象“不说话”。市场监管局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明确“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这迫使AB股企业在“控制权集中”和“治理民主”之间找平衡。

最典型的案例是“员工董事提名权”。我帮某智能制造企业做激励方案时,创始人坚持“董事必须由B股股东提名”,结果员工拿到激励股后觉得“说了也白说”,积极性大减。后来在市场监管局建议下,他们修改章程:“当激励股累计达到总股本5%时,可提名1名员工董事(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这名员工董事虽没有B股的超级投票权,但对涉及员工利益的议题(如薪酬体系、福利政策)有“一票否决权”。结果呢?员工提案通过率从30%提升到70%,公司人均产值增长了15%。这说明,“有股无权”不可怕,可怕的是“有股也没发言权”,给激励对象“有限决策权”,反而能激活他们的参与感。

还有“独立董事的AB股平衡”。独立董事本应是“中小股东代言人”,但在AB股企业里,如果独立董事都由创始人提名,就可能“形同虚设”。某互联网公司就吃过这亏:他们3名独立董事全是创始人朋友,对股权激励方案“一路绿灯”,结果员工拿到股后发现解锁条件“形同虚设”,公司业绩不升反降,被证监会问责。后来在市场监管局要求下,他们改用“分类投票制”——涉及激励股的议案,独立董事中必须有“员工代表独立董事”(由激励对象投票选举产生),这才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所以啊,AB股企业的治理平衡,关键在于“制衡机制”,不能让创始人“一手遮天”,得让激励对象、独立董事都能“发声”。

最后是“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市场监管局对AB股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尤其是“股权激励进展”——比如激励股解锁条件、员工持股变动情况。某新能源企业曾因“未及时披露激励股解锁失败”,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后来他们吸取教训,每月在官网更新“激励股解锁进度表”,每季度召开“激励对象沟通会”,创始人亲自解答疑问。结果员工满意度从60%提升到90%,离职率下降了20%。这说明,“治理平衡”不是“分权”,而是“沟通”——让激励对象知道公司“在做什么”“为什么这么做”,他们才会“跟着干”。

## 六、行业适配:科技“吃香”,传统“水土不服”? AB股结构不是“万能药”,它的适用性高度依赖行业特性。市场监管局对不同行业的监管重点不同,这也影响了AB股+股权激励的“适配度”。简单说:科技、互联网等“轻资产、重创新”行业,AB股是“利器”;而制造、能源等“重资产、重合规”行业,AB股可能“水土不服”。

科技行业最吃AB股。这类企业创始人往往是技术出身,需要长期控制研发方向,同时用股权激励吸引顶尖人才。比如某AI芯片公司,创始人团队持股30%(均为B股),股权激励覆盖200名核心员工(A股),结果在3年内拿下5项专利,估值翻了10倍。市场监管局对这类企业的AB股+激励是“绿灯”,毕竟《“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鼓励“科技型企业完善股权激励”,只要符合“科创板五套上市标准”,就能顺利过会。我常说:“科技企业做AB股,就像给创始人装了‘导航’,给员工装了‘引擎’,两者一配合,想不快都难。”

传统制造业则相反。这类企业讲究“股东平等”,决策需要“集体智慧”,AB股的“超级投票权”容易引发“内部矛盾”。我见过某机械制造企业,创始人想用AB股“快速推进改革”,结果老股东集体反对:“我们投了真金白银,凭什么你一个人说了算?”最后股权激励计划流产,公司错失了产业升级的窗口期。市场监管局对这类企业的AB股审批也更严,要求“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得同股不同权”,除非是“试点企业”(如科创板、创业板)。所以啊,传统行业想搞AB股,得先问问股东“同不同意”,不然就是“自找麻烦”。

还有“跨界企业”的“两难”。比如某新能源车企,既有科技属性(研发电池),又有制造属性(生产整车),创始人想用AB股控制研发,但制造部门的股东要求“平等投票权”。最后他们折中:研发板块用AB股,制造板块用同股同权,股权激励也“分板块设计”——研发人员拿A股(可参与研发决策),制造人员拿“限制性股票+岗位股”(侧重业绩考核)。市场监管局对这种“分板块治理”是认可的,只要“整体控制权稳定,板块治理独立”,就不会被认定为“股权结构混乱”。这说明,行业适配不是“一刀切”,而是“看菜吃饭”——科技企业“大胆用”,传统企业“谨慎用”,跨界企业“灵活用”。

## 总结:AB股与股权激励,要在“控权”与“激励”间找平衡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AB股结构对股权激励的影响,本质是“控制权”与“激励效果”的平衡。市场监管局在这其中扮演“规则制定者”和“平衡者”的角色——既允许创始人通过AB股稳定控制权,又要求股权激励“公平、透明、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对企业来说,AB股不是“万能解药”,用得好能让“创始人安心、员工拼命”,用不好就会“激励失效、监管找上门”。 作为加喜财税的“老注册”,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只看控制权,忽视激励效果”栽跟头,也见过不少企业通过“AB股+灵活激励”实现跨越式发展。未来,随着新经济企业越来越多,AB股和股权激励的结合会更普遍,但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比如“ESG导向的激励考核”“数据安全相关的激励条款”可能会成为新要求。企业要想“走得远”,就得在“控权”和“激励”之间找到那个“黄金分割点”,既要让创始人“说了算”,也要让员工“有奔头”。 ## 加喜财税的见解总结 AB股结构下的股权激励,本质是“控制权”与“人才激励”的博弈。市场监管局关注的不仅是“合规性”,更是“公平性”——既要保障创始团队的战略稳定性,又要让激励对象感受到“实实在在的价值”。加喜财税在14年注册服务中发现,成功的AB股+激励方案,往往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分层设计”(创始人持B股,核心员工有限B股,普通员工持A股),二是“权力制衡”(激励对象有提案权、董事提名权),三是“动态调整”(根据业绩解锁、回购条款清晰)。未来,随着监管趋严,企业需更注重“激励与治理的平衡”,才能让AB股真正成为“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