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章程制定中,如何保护创始人权益?税务筹划? ## 引言:创业者的“宪法”与税务的“隐形战场” 说实话,在加喜财税做企业注册这14年,见过太多创始人栽在“细节”上。有人抱着“公司章程就是走个流程”的心态,结果融资时发现股权稀释失控;有人只盯着业务扩张,却没在章程里埋好税务“防火墙”,最后一笔利润大半填了税窟窿。公司章程,这本被不少创始人忽略的“小册子”,其实是企业治理的“根本大法”,更是保护创始人权益、规划税务路径的“第一道防线”。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空间——从股权结构到表决机制,从分红规则到退出路径,几乎所有核心问题都能通过章程约定。但这份自由也是双刃剑:约定得好,创始人能“运筹帷幄”;约定不好,可能从“老板”变成“打工者”。更关键的是,税务筹划不是“事后诸葛亮”,章程里的条款设计(如出资方式、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规则)会直接影响企业税负,甚至埋下税务风险隐患。 举个例子,去年我帮一家科技初创公司梳理章程,发现创始人团队在融资时签了“对赌协议”,却没在章程里约定“股权回购的税务承担主体”,结果触发540万的个人所得税纠纷;还有一家餐饮企业,章程规定“股东以实物出资”,但没明确评估作价规则,导致税务稽查时被核定补税加滞纳金近200万。这些案例都在提醒我们:**章程制定不是“填表格”,而是创始人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税务筹划的“源头活水”**。 本文就结合14年一线经验,从6个核心维度拆解:如何在章程中为创始人“筑墙搭台”,又如何让税务筹划“嵌入”章程,实现权益与税负的“双赢”。

股权结构设计:控制权的“定海神针”

股权结构是创始人权益的“生命线”,而章程是这条生命线的“守护者”。很多创始人以为“持股51%就是老大”,却忽略了《公司法》允许章程对“同股不同权”做出特殊约定——这才是防止股权被稀释后“失权”的关键。比如我们服务过的一家AI芯片公司,创始人团队初始持股仅40%,但通过章程约定“AB股制度”(创始人股每股10票,投资人股每股1票),牢牢掌握了公司控制权。这种设计在《公司法》第131条中有明确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按照股东认购的股份比例出资,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白了,法律把“控制权分配”的球踢给了章程,创始人能不能接住,就看条款设计得巧不巧。

公司章程制定中,如何保护创始人权益?税务筹划?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股权代持”的风险。不少创始人为了方便融资或激励员工,让他人代持股份,却没在章程中明确“代持关系的法律效力”。去年有个客户,代持人突然离婚,配偶主张分割代持股权,闹上法庭。其实章程里完全可以加入“股权代持备案条款”:代持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公司备案,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代持不得转让或质押;若代持人出现债务纠纷,公司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样既能满足灵活持股需求,又能把风险“锁在笼子里”。

还有“创始人股权池”的设计问题。初创企业早期需要预留股权吸引人才,但很多公司直接从创始人持股中硬切,导致控制权被动摇。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里约定“股权池预留与调整机制”:比如“公司总股本的10%作为创始人股权池,由创始团队共同管理,用于员工激励,但单次激励需经创始人股东会2/3以上同意”;或者“股权池未使用部分,自动滚存至下一年度,且创始人股东对股权池内的股权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我们给一家互联网公司做方案时,就是这样通过章程条款,既保证了人才激励的灵活性,又没让创始人失去对核心股权的控制。

表决权安排:决策权的“护城河”

表决权是创始人“说了算”的核心,但《公司法》默认的“一股一票”规则,在融资后很容易让创始人变成“少数派”。章程的妙处就在于,能通过“表决权特殊安排”为创始人筑起“护城河”。最常见的“一票否决权”就是典型——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重大资产处置(如单笔超过净资产30%)等事项,创始人股东(哪怕持股仅10%)可以要求“一票否决”。这可不是“创始人独断”,而是保护企业不因资本方的短期利益偏离长期轨道。我们给一家生物医药企业设计章程时,就专门把“核心研发管线投入”列为“一票否决事项”,后来投资人想砍掉一个短期不盈利但长期有前景的项目,直接被创始人按住了。

董事会席位分配同样关键。很多创始人只盯着股东会的表决权,却忘了董事会才是“日常决策中心”。章程里完全可以约定“创始人提名权”:比如“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由创始人股东提名,2名由投资人提名”;或者“董事长由创始人股东委派,且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有最终决定权”。去年有个客户,投资人要求派驻CEO,但通过章程条款约定“CEO由董事长提名”,结果创始人董事长提名了自己信任的CTO兼任CEO,既平衡了投资人诉求,又没让出经营主导权。

股东会表决门槛的“高低设置”,直接影响创始人对“根本问题”的把控力。比如修改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公司法》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章程可以约定“更高门槛”——比如“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必须经创始人股东所持表决权全部同意”。虽然这可能会降低决策效率,但对核心利益而言,“慢一点”比“错一点”更划算。我们给一家高端制造企业做章程时,就把“主营业务变更”的表决门槛设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来有投资人想转型做房地产,直接被条款“挡了回去”。

分红机制保障:现金流的“稳定器”

创始人权益不仅体现在“控制权”,更体现在“实实在在的回报”。分红机制设计不好,哪怕持股51%,也可能年年“看报表喝汤”。章程里可以约定“优先分红权”——比如“创始人股东享有每年税后利润10%的优先分红权,剩余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或者“在公司连续三年盈利的情况下,每年利润的20%必须用于分红,且创始人股东先于其他股东获得分红”。这种设计相当于给创始人现金流上了“稳定器”,避免大股东(通常是资本方)通过“不分红”套现利益。

分红时间节点的“刚性约定”也很重要。很多公司章程只写“按股东持股比例分红”,却没约定“何时分红”,结果创始人年年拿不到钱。其实章程里完全可以明确“分红周期”:比如“公司每年在财务审计完成后30日内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方案,逾期未审议的,视为同意按审计净利润的15%分红”;或者“若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但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分红,创始人股东有权提议临时股东会,并直接要求按净利润10%分红”。我们帮一家教育机构修改章程时,就加入了“逾期未审议视为同意分红”的条款,后来投资人想拖着不分,创始人直接凭章程条款拿到了分红款。

亏损弥补与分红的“顺序规则”,能保护创始人避免“寅吃卯粮”式的分红风险。章程里可以约定“利润分配顺序”:比如“公司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提取10%法定公积金,然后提取5-20%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剩余利润优先用于创始人股东的优先分红,剩余部分再按持股比例分配”。这样既保证了公司稳健发展,又让创始人能“旱涝保收”。更重要的是,这种顺序明确写在章程里,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如果没弥补亏损就分红,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规分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约束:防稀释的“安全网”

创业公司最怕创始人“突然卖股”,更怕外部人员“乱入股权”。章程里的“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就是创始人权益的“安全网”。最常见的是“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虽然赋予了股东优先购买权,但章程可以进一步细化:比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者“转让价格需以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10%”。去年有个客户,创始人想低价把股份转让给亲戚,其他股东凭章程里的“价格限制条款”,按净资产值买下了股权,避免了利益受损。

“锁定期”条款是防止创始人“套现跑路”的有效手段。章程里可以约定“创始人的股权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若创始人离职,其股权分3年转让,每年转让1/3,且转让价格由公司按最近一轮融资估价的50%核定”。这种设计既能让创始人“与公司共成长”,又能避免创始人突然离职导致股权结构动荡。我们给一家新能源企业设计章程时,还加入了“锁定期内创始人不得质押股权”的条款,防止创始人通过质押套现影响公司稳定。

“离婚、继承时的股权处理”条款,能避免股权因创始人个人家庭问题“外流”。很多创始人没想过:万一离婚,配偶会不会成为公司股东?万一去世,子女能不能继承股权?其实章程里完全可以约定“股东离婚或去世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按以下顺序处理:①其他股东优先购买;②若其他股东放弃购买,由公司指定创始人股权池按评估价回购;③禁止分割给非股东配偶或继承人”。去年有个客户的创始合伙人离婚,章程里的这个条款直接让其他股东以合理价格回购了配偶的股权,避免了“前妻进董事会”的尴尬局面。

退出路径规划:退场时的“安全垫”

创始人的权益不仅体现在“在职时”,更体现在“退出时”。很多创始人只想着“怎么把公司做大”,却没想好“怎么安全退出”,结果要么被“套牢”,要么退出时“血本无归”。章程里的“股权回购条款”,就是创始人退场的“安全垫”。可以约定“在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创始人因离职、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履职时,公司有权按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值的120%回购创始人股权”;或者“若公司在5年内未实现IPO,创始人有权要求公司按初始出资加年化8%的利息回购股权”。我们给一家电商公司设计章程时,就加入了“5年未IPO回购”条款,后来公司发展不及预期,创始人通过这个条款顺利退出,拿回了大部分本金。

“对赌协议与章程的衔接”是融资时容易踩的坑。很多创始人在签投资协议时,会答应“业绩对赌”,但没把对赌责任写入章程,结果触发对赌时,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条款因“违反章程”无效。正确的做法是,在章程里加入“对赌条款效力”的约定:“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若与章程冲突,以投资协议为准”;或者“若创始人未完成对赌目标,其同意按章程约定转让股权给投资人,且无需承担违约金”。去年有个客户,投资人要求签“业绩对赌”,我们通过章程条款把对赌责任“限定在股权范围内”,避免了创始人背负巨额现金补偿风险。

“清算财产分配顺序”条款,能确保创始人在公司清算时“拿回该拿的部分”。《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但章程可以约定“剩余财产优先向创始人股东分配,金额为其初始出资的120%,剩余部分再按持股比例分配”。这种设计相当于给创始人上了“清算优先权”,避免公司清算时,财产被其他股东“分光”,创始人反而“倒贴钱”。

税务条款嵌入:筹划的“源头活水”

税务筹划不是“事后算账”,章程里的条款设计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最常见的是“出资方式与税务处理”——创始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不同出资方式的税负天差地别。章程里可以明确“创始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需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评估报告,且该知识产权在未来转让时,公司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实物出资的评估作价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避免因评估过高导致未来折旧摊销税前扣除不足”。去年有个客户,创始人想用一套设备出资,我们建议在章程里约定“按设备净值出资,且未来按直线法5年折旧”,结果每年多税前扣除20万,省了5万企业所得税。

“分红与股权转让的税负优化”条款,能帮创始人“省下真金白银”。比如章程里约定“公司利润优先用于创始人股东的现金分红,而非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为现金分红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免税,但创始人个人不行)。我们给一家科技公司设计章程时,就加入了“利润分配以现金为主”的条款,创始人每年分红个税比转增股本少缴30多万。还有“股权转让定价机制”,章程可以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值为基准,避免因定价过高导致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去年有个客户,章程里约定了“净资产定价法”,后来转让股权时,直接避免了税务稽查的“核定征收”风险。

“亏损弥补与税收优惠衔接”条款,能让企业“用足政策”。比如章程里约定“公司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先弥补5年内的亏损,再弥补5年以前的亏损”;或者“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章程需明确‘研发费用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等指标,确保持续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我们给一家制造企业做章程时,专门加入了“研发费用单独核算”的条款,帮助企业连续三年保持高新资质,每年少缴企业所得税80多万。更重要的是,章程里明确这些规则,能避免因“亏损弥补顺序错误”或“税收优惠资格失效”导致的税务风险

## 总结:章程是“活文件”,权益与税负的“动态平衡”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公司章程不是“填完就扔”的废纸,而是创始人保护权益、规划税务的“动态工具”**。股权结构、表决权、分红机制、股权转让、退出路径、税务条款——这六个维度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咬合的“齿轮”,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让创始人的“权益大厦”崩塌。 14年财税经验告诉我,最怕创始人“想当然”:以为“签了投资协议就安全了”,却忘了章程才是“最终法律文件”;以为“税务筹划是年底的事”,却不知道章程里的条款已经决定了“税负底色”。正确的做法是,在制定章程时,把“权益保护”和“税务筹划”绑在一起考虑:比如设计“一票否决权”时,要考虑该事项的税务影响;约定“股权回购”时,要明确“回购款的税务承担主体”;规定“利润分配”时,要平衡“现金流需求”和“税负成本”。 未来的创业环境会更复杂,数字经济、跨境业务、灵活用工……新问题会不断出现,但章程制定的底层逻辑不会变:**既要“守住底线”(保护创始人核心权益),又要“灵活应变”(适应税务政策和市场变化)**。建议创始人在制定章程时,别图省事用“模板”,一定要找专业团队(比如我们加喜财税)做“定制化设计”,把“法律条款”和“税务逻辑”拧成一股绳。 ## 加喜财税的见解:章程制定是“顶层设计”,需“法律+税务”双轮驱动 在加喜财税,我们常说“章程是企业的‘宪法’,更是创始人权益的‘保险箱’”。12年企业注册经验告诉我们,80%的股权纠纷和税务风险,都能追溯到章程条款的“先天不足”。比如很多公司只关注“股权比例”,却忽略了“表决权差异”;只想着“融资拿钱”,却没在章程里埋好“税务防火墙”。 我们的做法是,用“法律+税务”双视角帮创始人设计章程:法律上,通过“同股不同权”“一票否决权”等条款确保控制权;税务上,通过“出资方式优化”“利润分配规则”“定价机制约定”等条款降低税负。比如给一家跨境电商企业做章程时,我们不仅设计了“AB股制度”,还加入了“海外子公司利润汇回的税务筹划条款”,帮企业节省了10%的预提所得税。 说到底,章程制定不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是“商业逻辑的法律化”。创始人需要想清楚“我是谁”“我要什么”“我怕什么”,再把这些思考“翻译”成章程条款。加喜财税要做的,就是帮创始人把“商业语言”变成“法律语言”,把“税务诉求”嵌入“条款设计”,让章程真正成为“创业路上的定海神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