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有哪些税务风险?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股权转让已成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战略调整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监管部门对股权变更登记的规范日益严格,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股权转让中的合规问题——尤其是税务风险。作为企业服务领域的“老江湖”,我在加喜财税的十年里见过太多因忽视税务细节而“栽跟头”的案例:有的企业为了省税签“阴阳合同”,最终被税务局核定补税加罚款;有的股东在转让时漏缴印花税,拖到上市前才发现“旧账未清”影响融资;还有的企业在跨境转让中因不熟悉税收协定,白白多缴了上百万税款……这些案例背后,反映出的是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市场监管局的股权变更登记,看似只是工商流程的一环,实则与税务申报紧密相连——一旦税务处理不当,轻则影响交易效率,重则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本文将从七个核心维度,拆解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风险点,结合实战案例和行业经验,为企业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指引,帮助你在“股权游戏”中既实现战略目标,又守住税务底线。

定价虚高风险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的“第一道坎”,往往出在交易价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收入,而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采取“阴阳合同”手段——在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合同中压低价格,实际交易却通过资金回流、代付费用等方式完成,这种操作看似“聪明”,实则埋下巨大隐患。我曾服务过一家制造企业,股东A拟将持有的30%股权以1000万元转让给股东B,备案合同按1000万元签订,但实际通过B的关联公司向A支付了3000万元。税务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工商登记信息与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实际金额远高于合同金额,最终按3000万元核定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3000万×20%=600万)并处以0.5倍罚款,企业不仅省税不成,反而多支出300万元。这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操作,在中小企业中并不少见,根源在于对“公允价值”的理解偏差——税务部门并非只看合同金额,而是会综合参考净资产、同类股权交易价格、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核定征收几乎是必然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局股权转让有哪些税务风险?

除了故意压低价格,“合理商业目的”也是定价合规的关键。67号文明确列举了“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继承、离婚分割、企业改制等,但很多企业误以为“任何理由都能用”。比如某科技公司股东以“员工激励”为由,将股权以1元转让给新入职高管,事后被税务局认定为“无正当理由”——因为高管并非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也未签订服务期协议,无法证明股权激励的合理性。最终,税务局按企业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价值,高管需按核定金额补缴个税。这提醒我们:定价不能仅从税务角度“拍脑袋”,而应结合商业实质保留完整证据链,比如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在加喜财税,我们常建议客户在重大股权转让前,先做一份《资产评估报告》,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既能避免价格争议,也能为后续税务申报提供“护身符”。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定价风险点是“股权对应的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转让标的不仅是股权,还可能包括股东对企业的债权或企业对股东的债务。比如某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约定受让方需代企业偿还股东个人借款100万元,这100万元是否计入股权转让收入?根据67号文,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股权溢价、受让方承担的债务等,上述100万元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若未申报,将导致个税计税依据减少。我曾遇到一个案例,企业股东C转让股权时,受让方D同意代企业偿还C的200万元借款,但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税务局在稽查时认为“未明确约定即视为无偿转移”,最终要求C补缴个税40万元。其实,只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清晰列明“受让方承担债务金额”,并保留债务确认凭证(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就能有效规避此类风险。定价环节的税务风险,本质上是“证据与规则”的博弈——只有让交易经得起“穿透式”审查,才能确保税务合规。

税费漏缴风险

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看似简单,实则“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转让方为企业),甚至可能涉及增值税(如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或金融商品股权),每一种税的申报节点、计税依据、优惠政策都有不同,稍有不慎就可能漏缴。其中,**印花税**是最容易被“小看”的税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或申报缴纳)。很多企业认为“金额小、影响不大”,甚至在市场监管局办理变更登记时忽略印花税申报。我曾服务过一家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缴纳印花税,直到半年后企业申请商标权质押贷款,银行要求提供完税证明,才发现这笔“小税”未缴,不仅补缴了印花税,还因逾期申报产生了滞纳金。更麻烦的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漏缴印花税可能面临0.5倍至5倍的罚款,若金额较大,还可能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影响企业信用。

**个人所得税**是股权转让中的“大税种”,也是漏缴风险的高发区。67号文明确,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践中,漏缴个税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未申报”,比如股东私下转让股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也未在市场监管局备案(虽然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推行“多证合一”,股权转让信息会自动推送税务部门,但仍存在“漏网之鱼”);二是“少申报”,比如只申报合同金额,未包含受让方承担的费用或债务;三是“错误扣除股权原值”,部分股东误以为“股权原值=注册资本”,实际上股权原值包括股东出资、增资、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等,需提供相关凭证证明。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股东2010年以100万元注册资本入股某公司,2020年以500万元转让股权,申报时仅扣除注册资本100万元,未扣除2015年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股东获得的50万元股本,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少算50万元,需补缴个税10万元。其实,股权原值的扣除有据可依——股东需提供出资证明、验资报告、公司历年分红决议等资料,无法提供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股权原值。因此,建立完整的“股权成本台账”,对避免个税漏缴至关重要。

若转让方为企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同样不容忽视。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或小微企业优惠税率)。常见风险点包括:未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申报(比如将部分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延迟纳税)、错误适用“免税重组”政策(如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未备案)、混淆“股权投资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比如某集团公司子公司A转让子公司B的股权,取得收入2000万元,股权原值800万元,应确认所得1200万元。但A公司将其中5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认为“暂时不用缴税”,被税务局稽查后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及滞纳金。其实,企业所得税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所得在实现时即确认纳税,除非符合特殊政策(如递延纳税),否则“延迟申报”就是偷税。对于企业而言,建立股权转让的“税务台账”,记录转让时间、收入、成本、已缴税款等信息,是防范漏缴风险的基础工作。

重组误判风险

在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常被用于实现业务整合、集团架构调整等战略目标,而“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递延纳税)是重组税务筹划的“利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后续文件,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企业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值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股权的原值确定,暂时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然而,很多企业对“适用条件”的判断存在偏差,误以为“只要是重组就能递延纳税”,最终导致税务处理错误,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曾服务过一家上市公司,其子公司拟收购另一公司的100%股权,双方约定以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85%),符合59号文“股权收购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但子公司未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股权结构稳定”,在重组后10个月内出售了部分收购的股权,税务局认定“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持续经营条件”,要求企业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高达数千万元。这提醒我们: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是“自动适用”,而是需要同时满足“合理商业目的”“股权/资产比例达标”“连续12个月不改变实质经营活动”等五大条件,且需在重组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另一个常见的重组误判风险是“混淆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股权收购的标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资产”,两者的税务处理差异巨大——股权收购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而资产收购一般不能(除非符合整体资产转让条件)。部分企业为了“省税”,将资产收购包装成股权收购,比如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而非目标公司的具体资产,但实际交易中却约定“目标公司的债务、人员、业务由收购方另行承接”,这种操作实质上是“资产收购”,却按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申报,极易引发风险。我曾遇到一个案例:某房地产企业收购一家建筑公司的股权,约定承接建筑公司的全部债务(占股权价值的60%)和100名员工,但未在股权收购协议中明确“债务和人员承接”属于交易条件,税务局认为“交易实质是资产收购”,不允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方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近亿元。其实,判断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的核心是“交易标的”——若交易标的仅为股权,不涉及具体资产和人员的转移,才属于股权收购;若涉及资产和人员的“打包转移”,则可能被认定为资产收购。企业在设计重组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避免因“形式包装”导致税务误判。

“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是重组税务中容易被忽视的“后半篇文章”。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虽然暂时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但未来转让相关股权时,需按“转让收入-原计税基础”计算所得,补缴税款。很多企业只关注“递延”环节,却忽略了后续的“成本结转”问题。比如某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被转让股权的原值1000万元,未来以3000万元转让,需确认所得20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但若企业在后续转让时,错误地以收购支付的3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就会少缴税款。我曾服务过一家集团企业,其在2018年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收购子公司股权,2023年转让时,财务人员误以为“递延纳税后无需再缴税”,未申报企业所得税,被税务局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其实,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是“延迟纳税”,而非“免税”,企业需建立“重组资产台账”,记录递延纳税的股权原值、转让收入、已递税款等信息,确保未来转让时税务处理准确无误。

定价不公风险

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因交易双方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更容易出现“定价不公”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股权转让作为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形式,若定价远低于或高于公允价值,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利润转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利息。我曾服务过一家外资企业,其境外母公司以低于净资产30%的价格将境内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关联方,理由是“子公司面临行业周期下行,未来盈利能力不确定”。税务局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对比同类股权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发现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最终按净资产份额核定了股权转让收入,调增母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这提醒我们: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不能仅凭“主观判断”,而需有客观依据支持——比如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同类上市公司交易数据等,证明价格的合理性。

“成本分摊协议”也可能影响关联方股权转让的定价合规性。在集团化运营中,关联方常通过成本分摊协议(如研发费用分摊、市场推广费用分摊)来分配成本,若分摊不合理,可能导致被分摊方的成本过高、利润偏低,进而影响股权转让定价。比如某集团内,A公司(研发企业)将研发费用分摊给B公司(制造企业),分摊比例远高于B公司实际受益比例,导致B公司利润率偏低。当B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集团内另一公司时,转让价格基于B公司的“低利润”确定,税务局认为“成本分摊协议不合理,扭曲了B公司的真实盈利能力”,拒绝承认该转让价格,按调整后的利润率重新核定收入。其实,成本分摊协议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受益性原则”,且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签订关联方交易协议时,应同步考虑税务合规性,避免因“成本分摊”问题影响后续股权转让定价。

“预约定价安排(APA)”是防范关联方转让定价风险的有效工具,但很多企业对其“望而却步”。APA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企业可按约定申报纳税,避免事后调整。比如某跨国集团计划在中国境内进行多次关联方股权转让,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APA,约定股权转让的定价方法(如“净资产倍数法”)和参数范围(如市净率1.5-2倍),后续每次转让均按APA约定执行,有效避免了税务争议。然而,APA的申请流程复杂、周期长(通常需2-3年),且需企业提供详细的关联交易资料、财务数据、行业分析等,很多中小企业因“怕麻烦”而放弃。其实,APA虽然前期投入大,但能为企业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被调整的高额税款和滞纳金。对于计划进行多次关联方股权转让的企业,特别是大型集团,申请APA是一项“划算的投资”。

旧账未清风险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中,最“隐蔽”也最“致命”的,往往是股权标的公司本身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很多企业在收购股权时,只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等“显性因素”,却忽略了“隐性税务负债”——比如目标公司历史上的欠税、未申报的税费、违规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些风险会随股权一并转移给受让方,甚至可能让受让方“花钱买罪受”。我曾服务过一家投资公司,收购某科技公司80%股权时,尽调发现该公司账面“其他应付款”有一笔200万元的“未付股权转让款”,经查是原股东A在5年前转让部分股权时,受让方B未支付的款项,且A未就该笔转让申报个税。投资公司收购后,税务局通过大数据监控,发现该笔未申报的股权转让,要求投资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人,补扣原股东A的个人所得税40万元。投资公司虽“无辜”,但因未在尽调中发现该问题,最终只能自行承担税款。这提醒我们:股权收购的税务尽调,必须“穿透式”核查目标公司的历史交易,不仅要看当前账目,还要查过去3-5年的纳税申报记录、完税凭证、税务处罚决定等,确保“旧账清、无隐患”。

“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是历史遗留税务风险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可能存在“资格造假”“资料造假”等问题,比如虚研发费用、伪造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若目标公司存在此类问题,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需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影响股权价值。我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某制造公司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正常税率25%),收购尽调时发现其研发费用占比不达标(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是通过虚列管理费用“凑数”的。收购完成后,税务局稽查发现该问题,追缴了3年的企业所得税差额及滞纳金,导致股权价值缩水近30%。其实,税收优惠不是“免死金牌”,企业需满足严格的资格条件,且需保留完整的研发项目资料、费用归集凭证、高新技术产品说明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收购方在尽调时,应重点核查目标公司税收优惠的资格证明、申报资料、税务备案文件,确保“优惠合规、风险可控”。

“资产隐匿”问题也可能导致历史税务风险。部分企业在股权转让前,为降低股权价值,故意隐匿部分资产(如账外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导致股权收购方“低价买入,高价补税”。比如某餐饮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将账外现金500万元未入账,股权作价仅1000万元。收购方接手后,税务局通过“资金流水监控”发现该笔账外现金,要求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25%),并处罚款。其实,资产隐匿不仅违反会计准则,还可能构成偷税,收购方可通过“实地盘点”“银行流水核查”“供应商/客户访谈”等方式,发现目标公司的隐匿资产。在加喜财税,我们常建议客户在股权收购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关注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踩中”资产隐匿的“税务地雷”。

跨境税务风险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的加速,跨境股权转让日益频繁,而跨境税务的复杂性,使其成为“风险高发区”。跨境股权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包括:预提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可能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优惠(若中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税收协定,可能降低或免除预提所得税)、资料报送(如《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让方的税务合规(如境外股东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或税务处罚。我曾服务过一家内资企业,其境外股东拟转让境内子公司的股权,交易金额1亿美元,双方约定以美元支付。由于未提前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扣缴了1000万美元预提所得税。后经查,中国与该股东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但因企业未在股权转让前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表》,导致无法享受优惠,多缴了500万美元税款。这提醒我们:跨境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必须“提前布局”,在交易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税收协定优惠的适用条件,准备好“受益所有人”证明、股权架构说明等资料,确保“优惠落地、税款节省”。

“受让方的税务登记”是跨境股权转让中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若境外受让方收购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股权转让无关,其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10%,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很多境外投资者误以为“股权交易在中国境外完成就不用缴税”,结果被税务局追缴税款。比如某香港公司收购境内某公司股权,交易资金通过香港银行账户支付,但股权变更登记在市场监管局完成,且境内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税务局认为“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要求香港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香港公司因未按时申报,被处以滞纳金。其实,跨境股权转让的“所得来源地”判断,核心是“股权财产是否位于中国境内”——若被转让股权对应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所得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受让方需按规定申报纳税。建议境外受让方在收购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明确纳税义务和申报流程,避免“因小失大”。

“转让定价资料的准备”是跨境股权转让税务合规的“重头戏”。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若跨境股权转让涉及“间接转让”(如境外股东通过境外中间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且被转让的境内公司资产或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如资产50%以上或收入50%以上以上),可能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按“直接转让”在中国境内缴税。为证明“间接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企业需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资料,包括中间公司的设立目的、功能风险分析、财务状况、交易商业合理性说明等。我曾服务过一家跨国集团,其通过香港中间公司转让境内子公司股权,因未准备转让定价资料,税务局认定“间接转让是为了避税”,要求集团按直接转让缴税,税款高达数千万元。后经集团补充提供“中间公司承担市场开发功能”“香港员工薪酬及费用凭证”等资料,才证明“间接转让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了税务调整。这提醒我们:间接转让股权的税务风险,本质上是“商业实质”的证明——企业需确保中间公司有真实的业务、人员、资产,且能证明其功能风险与股权转让相关,才能避免被税务机关“穿透”征税。

稽查应对风险

股权转让完成后,并非“高枕无忧”——税务稽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可能随时落下。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的推进,税务部门已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银行流水信息”的实时比对,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价格虚低”“漏缴税费”等问题,越来越容易被发现。一旦被稽查,企业可能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甚至刑事责任(如逃税罪)。我曾服务过一家电商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后,税务局通过“资金流水监控”发现,受让方通过个人账户向转让方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而该笔款项未在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中体现。税务局启动稽查后,认定企业“偷税”,要求补缴个税及0.5倍罚款,并将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名单,导致企业无法参与政府招标、银行贷款受限。其实,稽查应对的关键是“证据链完整性”——企业需保留股权转让协议、资金支付凭证、完税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资料,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建议企业建立“税务档案管理制度”,对股权转让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以应对可能的稽查。

“稽查沟通的技巧”同样重要。很多企业在面对税务稽查时,因“不懂政策”“慌乱应对”,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麻烦。比如某企业被稽查发现“股权转让价格偏低”,财务人员直接承认“我们就是想省税”,结果税务局直接按核定征收处理,未给企业解释的机会。其实,企业有权对稽查结论提出异议,可通过“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权益。我曾协助一家企业应对股权转让稽查,稽查部门认为“企业未申报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导致个税计税依据减少”,我们提供了“费用承担协议”“银行付款凭证”“受让方确认函”等证据,证明该笔费用与股权转让无关,最终稽查部门认可了我们的意见,未补缴税款。这提醒我们:面对稽查,企业需保持冷静,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同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权,用证据说话。若企业缺乏税务专业知识,建议委托专业税务机构协助应对,避免“因小失大”。

“税务稽查后的风险整改”是“亡羊补牢”的关键环节。即使稽查结果对企业不利,企业也需及时整改,避免“一错再错”。比如某企业因“漏缴印花税”被处罚后,应立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同时完善“税务申报流程”,建立“股权交易台账”,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问题。我曾服务过一家企业,因股权转让税务问题被稽查后,我们协助企业制定了《税务合规手册》,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税务申报节点、资料准备要求、风险自查流程等,企业后续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均合规,避免了再次被稽查。其实,税务风险整改不是“应付检查”,而是“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契机——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优化税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内控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税务风险。

总结与前瞻

股权转让税务风险,本质上是“规则与商业”的平衡——既要实现商业目标,又要遵守税务规则。从定价合规到税费申报,从重组处理到关联方定价,从历史遗留问题到跨境税务,再到稽查应对,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企业“细致入微”的规划和“证据留存”的意识。作为在企业服务一线摸爬滚打十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企业因“税务意识淡薄”而付出惨痛代价,也见证过不少企业因“提前规划”而顺利实现股权交易。未来,随着税收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和税务监管的日益严格,股权转让税务风险的“隐蔽性”会降低,“合规成本”会上升,但“确定性”会增强——企业只有建立“全流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从交易前的尽调、筹划,到交易中的申报、执行,再到交易后的归档、监控,才能在“股权游戏”中立于不败之地。

加喜财税见解

在加喜财税的十年服务经验中,我们始终认为: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企业整体税务管理的一部分。我们曾协助某上市公司完成跨境子公司股权转让,通过提前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准备转让定价资料,帮助企业节省税款2000万元;也曾为某中小企业解决股权转让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过沟通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帮助企业顺利通过融资尽调。未来,我们将继续秉持“专业、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结合税收政策变化和企业实际需求,提供“全生命周期”的股权转让税务服务,帮助企业“合规省税、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