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期限变更对税务有哪些影响?
在企业经营的生命周期中,经营期限的变更是一个看似“程序性”却暗藏“税务风险”的关键节点。无论是因战略发展需要延长经营期限,还是因市场环境变化提前终止经营,亦或是因股东协议调整缩短存续时间,这一变更都会像投入湖面的石子,在税务领域激起层层涟漪。我曾遇到一家餐饮企业老板,因疫情想提前终止经营,以为“注销完事就行”,结果清算时发现未弥补的亏损、存货处置增值,加上逾期申报的滞纳金,多缴了40多万元税款,追悔莫及。这样的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很多企业只关注工商变更的流程,却忽略了经营期限变更背后复杂的税务处理逻辑,最终“省了小麻烦,赔了大钱”。
经营期限变更为何会牵动税务神经?简单来说,企业的税务状态是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正常经营时,企业所得税按月/季预缴、汇算清缴;增值税按期申报、进项抵扣;各项税收优惠(如小微企业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基于持续经营的条件适用。但当经营期限发生变化,尤其是“缩短”或“终止”时,持续经营假设被打破,税务处理逻辑也随之重构:资产要清算、所得要确认、优惠要复核、申报要衔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隐藏着税务风险。
本文将从所得税清算、增值税调整、印花税重算、申报期限衔接、优惠资格存续、稽查风险提升、跨区域税务、凭证管理延续8个核心维度,结合10年企业服务经验中的真实案例和行业痛点,详细拆解经营期限变更对税务的具体影响。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财务负责人,还是财税从业者,读完这篇文章,都能对“经营期限变更”的税务风险有更清晰的认知,掌握“提前筹划、合规处理”的关键方法。
## 所得税清算
经营期限缩短或终止时,企业所得税“清算”是绕不开的第一道坎。很多企业以为“清算就是把账结平、资产分掉”,但税务上的“清算”远比这复杂——它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甚至可能引发滞纳金和罚款。
### 清算所得的计算逻辑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这里的“清算所得”,不是简单指“剩余资产”,而是要按照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计算后的余额。举个例子:某企业终止经营时,账面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800万、存货200万),负债600万元,清算费用50万元。若固定资产可变现价值600万,存货可变现价值150万,那么清算所得=(600+150)-800(固定资产计税基础)-200(存货计税基础)-50-600(负债)+0(债务清偿损益)= -900万?显然不对——这里的关键是“资产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固定资产可变现600万,计税基础800万,差额200万是“资产处置损失”;存货可变现150万,计税基础200万,差额50万也是损失。所以清算所得=(600+150)-(800+200)-50-600= -900万?这显然也不对,因为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是: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哦,对了,还要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企业有尚未弥补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我见过一个案例:某贸易企业2020年终止经营,清算所得300万元,但2018年有200万元亏损未弥补,那么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按25%税率缴纳25万元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不知道“亏损可以弥补”,直接按300万缴税,就多缴了50万元,白白浪费了政策红利。
### 清算期间的税率适用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清算期间税率可以按小微企业优惠”。很多企业老板以为“清算时利润少,可以按小微企业的5%或10%税率缴税”,这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号),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而是统一适用25%的基本税率。比如某企业清算所得100万元,若按小微企业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仅需缴100×25%×20%=5万元;但实际应按100×25%=25万元缴纳,差额20万元就是因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的“冤枉税”。我之前服务过一家科技企业,清算时因误用小微企业优惠,少缴了15万元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并处以0.5倍罚款,教训深刻。
### 清算申报的时限与资料
清算申报的“60天”时限是“硬红线”,逾期未申报不仅会产生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影响股东征信。更关键的是,清算申报需要提交的资料非常复杂:包括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资产处置明细表、负债清偿表、清算报告(需由中介机构出具)、债权人会议决议、资产评估报告(若涉及国有资产或需公证)等。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注销时因为“找不到2018年的采购合同”,税务机关无法核实存货的计税基础,最终按“可变现价值为零”认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补缴税款20万元。所以,提前准备资料、保留完整凭证,是清算申报的“保命符”。
## 增值税调整
经营期限变更涉及的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合同解除等行为,都会让增值税处理“变复杂”。正常经营时,增值税按“销售货物/服务”的常规流程申报;但变更时,可能涉及“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税率适用”等特殊情形,稍不注意就可能“多缴税”或“被罚款”。
### 资产处置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缩短或终止经营时,往往需要处置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在增值税处理上,区分“自用”和“销售”适用不同规则:自用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缴税(或放弃减按按3%缴税);销售存货则按适用税率(13%、9%、6%)缴纳增值税。这里的关键是“区分资产用途”——比如某企业处置一台生产设备(原值100万,已折旧40万),若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增值税=(100-40)÷(1+3%)×2%=1.17万元;但若错误按“销售货物”处理,增值税=60×13%=7.8万元,相差6.63万元。我见过一个案例:某服装厂终止经营,处置了一批存货(服装)和一台缝纫机(自用),财务人员把缝纫机也按“销售货物”13%税率申报,多缴了2.1万元增值税,后通过税务机关更正申报才挽回损失。
### 进项税额转出的“隐形陷阱”
提前终止经营时,企业可能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很多人以为“资产卖了就抵扣,没卖就不用转”,这是大错特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提前终止经营”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实务中存在争议,但税务机关通常认为:若终止经营是因“经营不善、主动决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但若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等“非正常原因”终止,则相关资产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比如某企业因“环保不达标”被责令停产,终止经营时,尚有10万元原材料未使用,税务机关要求转出进项税额1.3万元(假设税率13%),企业不服,最终通过行政复议才证明“环保不达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避免了损失。所以,进项税额转出要结合“终止原因”判断,不能一刀切。
### 合同解除的增值税处理
经营期限延长或缩短时,可能涉及已签订合同的解除或变更,比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销售合同等。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处理要区分“是否发生销售行为”:若合同解除已退还全部款项,且未发生货物/服务转移,属于“销售退回”,可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若已履行部分合同(如已交付部分货物),则按“销售折让”处理,按折让后的金额申报增值税。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某建筑企业延长经营期限,与业主协商解除未完工的工程合同,退还工程款500万元,但已发生材料成本2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虽未完工,但“已投入材料”属于“视同销售”,需按200万元×9%=18万元缴纳增值税,企业最终通过提供“材料未转移、业主未接受”的证据,才被认定为“销售退回”,避免了多缴税。
## 印花税重算
经营期限变更往往伴随“合同变更”或“产权转移”,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合同书立、产权转移书立”时,因此变更过程中极易出现“漏缴、少缴”印花税的情况。很多企业财务人员以为“合同改个日期不用缴税”,这种“想当然”往往让企业踩中印花税的“雷”。
### 租赁合同变更的印花税风险
企业经营期限延长时,常会与房东续签或修改租赁合同(如延长租期、调整租金)。根据《印花税法》,租赁合同按“租金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若修改了租期或租金,相当于“重新订立合同”,需按修改后的合同金额补缴印花税。比如某企业与原签订3年租赁合同(年租金100万,已按300万×0.1‰=300元缴税),现延长租期至5年,总租金变为500万,需补缴(500-300)×0.1‰=20元?不对,是“按修改后的合同全额计算”,即500万×0.1‰=500元,减去已缴300元,补缴200元。我见过一个案例:某商场租户延长经营期限,修改租赁合同时只改了租期,没改租金,财务人员以为“没增加金额不用缴税”,结果税务机关认为“合同已重新订立”,按新合同总租金补缴印花税1.2万元,并处以0.5倍罚款。
### 注册资本变更的印花税处理
经营期限延长可能伴随增资或减资,此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簿的印花税需要调整。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生产经营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贴花;若实收资本增加,按增加额贴花;若减少,不退已缴税款。比如某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已按1000万×0.025%=2500元缴税;现延长经营期限并增资至1500万,需补缴(1500-1000)×0.025%=1250元。这里的关键是“区分增资和减资”:减资时虽实收资本减少,但印花税不退,很多企业因不了解这一点,错误申请退税,导致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
### 产权转移书立的印花税义务
企业缩短经营期限时,可能涉及资产转让(如出售厂房、设备、商标权等),此时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比如某企业终止经营,将厂房转让给关联方,转让价格2000万元,需缴纳2000万×0.05%=10万元印花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因“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被税务机关核定税额:比如某企业以“100万元”低价转让厂房(市场价5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按市场价核定印花税25万元,企业最终多缴了15万元。所以,产权转移时“价格公允”不仅是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也是印花税的“合规底线”。
## 申报期限衔接
经营期限变更后,企业的纳税申报期限会发生“动态调整”,尤其是“终止经营”时,需完成清算申报、注销申报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逾期”都可能引发滞纳金或处罚。很多企业财务人员因“不熟悉变更后的申报流程”,导致“逾期申报”,最终“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 正常经营与清算申报的衔接
经营期限缩短时,企业需先完成“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终止经营前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再进行“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这两个申报的“衔接时间”只有60天,且不能重叠。比如某企业2023年6月30日终止经营,那么2023年1-6月的经营所得需在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预缴申报,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2022年度汇算清缴(若2022年度未完成),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清算申报(60日内)。这里的关键是“区分两个申报的所属期”:汇算清缴是“终止前最后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清算申报是“终止日至清算结束日”的独立纳税年度。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某企业2023年5月终止经营,财务人员先做了清算申报,才想起2022年度汇算清缴没做,结果税务机关认为“清算申报未完成汇算清缴,属于申报错误”,要求更正申报并缴纳滞纳金。
### 增值税申报的“终止节点”
终止经营后,增值税的“最后一次申报”需覆盖“实际经营截止日”。比如某企业2023年7月15日终止经营,那么2023年7月的增值税申报需在7月31日前完成,申报范围是“7月1日至7月15日”的销售收入。若企业错误申报了“7月全月”,多缴了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若少申报了“7月下半月”,则需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这里的关键是“确定经营截止日的凭证”:比如工商变更登记的“注销通知书”、股东会决议的“终止经营日期”等,需作为申报依据。我见过一个案例:某企业7月20日停止营业,但财务人员按7月全月申报增值税,多缴了5万元,后因无法提供“7月20日停止营业”的证据,税务机关不予退税,企业只能“认栽”。
### 跨期申报的“分拆逻辑”
经营期限延长时,若涉及“税率/征收率调整”(如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需将“延长期间的销售收入”按“不同税率/征收率”分拆申报。比如某小规模企业2023年延长经营期限,2023年4月前按3%征收率申报,2023年4月后按1%征收率申报,那么2023年4月的销售收入需分拆为“4月1日前”和“4月1日后”两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这里的关键是“政策变化的时点”:若因延长经营期限导致跨越政策调整时点,必须分拆申报,不能“一刀切”适用新政策。我曾协助一个客户处理类似问题,通过“按天分拆销售收入”,避免了多缴2万元增值税。
## 优惠资格存续
很多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这些优惠资格的“存续”往往与“经营期限”直接相关。经营期限变更时,若不注意资格复核,可能“被取消优惠”,导致“补税+罚款”的严重后果。
###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衔接”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经营期限延长若跨越资格到期日,需在“到期前15日内”提交复审申请;若经营期限缩短导致“无法满足复审条件”(如研发费用占比不足),资格将被自动取消。比如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计划2024年6月延长经营期限,但2023年研发费用占比降至4%(低于6%的要求),即使提交复审申请也会被驳回,资格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失效,企业需补缴2023年1-1月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5%税率减按25%计算的差额)。这里的关键是“资格有效期与经营期限的匹配”:若经营期限短于资格有效期,需在资格失效前完成清算或注销,避免“资格失效后仍享受优惠”。
###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年度判断”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的适用,以“年度”为单位判断。经营期限缩短时,若“终止经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仍可享受优惠;若超过,则全额适用25%税率。比如某企业2023年10月终止经营,2023年1-10月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11-10月无所得,那么2023年度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若2023年1-10月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则350万元全额按25%缴纳,无法享受优惠。这里的关键是“年度所得的计算”:终止经营年度的“所得”是“1月1日至终止日”的累计所得,不是“清算所得”。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终止节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适用,以“研发活动持续进行”为前提。经营期限缩短时,若“终止日”前研发活动已结束,可正常享受加计扣除;若终止日仍在进行研发活动,需将“未完成研发项目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不能“全额预估”。比如某企业2023年8月终止经营,某研发项目预计12月完成,截至8月已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项目后续费用无法完成,那么只能按100万元加计扣除(100×100%=100万),不能按预估总费用(如150万)加计扣除。这里的关键是“研发活动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会重点核查“终止经营后的研发费用”,若无法提供“研发活动停止”的证据(如项目终止报告、研发人员离职证明),可能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稽查风险提升
经营期限变更(尤其是缩短或终止)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企业可能通过“隐匿收入、转移资产、虚增亏损”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实务中,很多企业因“变更时税务处理不规范”,被税务机关纳入稽查范围,最终“补税+罚款+滞纳金”三重打击。
### 清算环节的“稽查重点”
税务机关对经营期限变更企业的稽查,主要集中在“清算所得的计算”和“资产处置的公允性”两个方面。比如:资产可变现价值是否“低估”(某企业将市场价100万的设备以50万转让给关联方,被税务机关按市场价核定清算所得);债务清偿损益是否“完整”(某企业未将“豁免债务”计入所得,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清算费用是否“真实”(某企业将股东个人消费计入清算费用,被不得税前扣除)。我曾协助一个客户应对稽查:某企业终止经营时,将存货以“成本价”转让给股东,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要求按市场价调整。我们提供了“股东承诺‘以成本价购买’且用于抵偿欠款”的协议,证明“有正当理由”,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可,避免了调增所得。
###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审查”
经营期限变更时,企业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利润,比如将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将债务转嫁给非关联方等。税务机关会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不符合,有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某企业终止经营时,将商标权以100万元转让给母公司(市场价500万元),税务机关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调增清算所得4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这里的关键是“关联交易的证据留存”:若能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双方说明”“行业价格数据”等证据,证明“价格公允”,可降低稽查风险。
### “非正常终止”的税务认定
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执照、逃废债务”等“非正常原因”终止经营,税务机关会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并追溯核查“过往3年的纳税情况”。比如某企业因“偷税”被吊销营业执照,终止经营时,税务机关不仅清算其当期税款,还追缴了过往2年的“少缴税款”,并处以1倍罚款。这里的关键是“终止原因的合规性”:企业应确保终止经营原因“合法、真实”,避免因“非正常终止”引发过往税务风险的“集中爆发”。
## 跨区域税务
对于跨省、跨市经营的企业(如设有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企业),经营期限变更会涉及“总分机构税务划分”“跨区域清税”等复杂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总机构被暂停发票供应”“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等连锁反应。
### 汇总纳税的“税款分配”
汇总纳税企业(如跨省经营的集团企业)的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比例分配给分支机构缴纳。经营期限缩短时,若某个分支机构注销,需先完成该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税申报”,并将“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统一申报。比如某集团总机构在北京,在上海、广州设有分支机构,现注销上海分支机构,上海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500万元需并入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由总机构统一缴纳125万元企业所得税(25%税率),再按“三因素比例”分配给上海分支机构(若分配额为100万元,则上海分支机构需补缴100万元)。这里的关键是“分支机构清算所得的归属”:不能直接由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必须并入总机构统一处理。
### 跨区域清税的“流程衔接”
跨省经营的企业终止分支机构时,需先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清税”,取得《清税证明》,才能办理工商注销。很多企业因“不熟悉跨区域清税流程”,导致“总机构发票被暂停”。比如某企业在浙江设有分支机构,终止经营时未办理浙江的跨区域清税,直接向浙江工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结果浙江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发现未清税,暂停了总机构的发票供应,企业无法开具发票,影响了正常经营。这里的关键是“清税顺序”:先办理税务清税,再办理工商注销,且“分支机构清税”需在“总机构注销”前完成。
### 跨区域资产的“税务转移”
经营期限延长时,若涉及分支机构资产调拨(如将上海分支机构的设备转移至广州分支机构),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资产转移”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上海分支机构将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已折旧40万)转移至广州分支机构,增值税=(100-40)÷(1+13%)×13%=6.9万元,企业所得税=(可变现价值-计税基础)=(假设可变现价值70万-60万)=10万元,由广州分支机构缴纳。这里的关键是“资产转移的税务确认”:不能因“内部调拨”而忽略纳税义务,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成本。
## 凭证管理延续
经营期限变更后,企业的会计凭证、税务资料需“保管10年”(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这是“税务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企业因“变更后凭证丢失、资料不全”,在后续税务检查中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导致“调增所得、补缴税款”。
### 清算期间的“凭证收集”
清算申报的核心依据是“资产处置、债务清偿、费用扣除”的相关凭证,比如:资产处置合同、评估报告、银行流水;债务清偿协议、债权人确认函;清算费用发票(如律师费、审计费)等。这些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直接影响清算所得的计算。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某企业终止经营时,因“找不到资产处置的评估报告”,税务机关按“账面净值”确认可变现价值,导致清算所得增加200万元,企业补缴50万元税款。所以,清算前应制定“凭证清单”,逐项收集、核对,确保“每一项资产处置、每一笔费用扣除”都有据可查。
### 注销后的“档案保管”
企业注销后,会计档案和税务资料需“继续保管10年”,若因“保管不善”导致资料丢失,可能面临“无法证明纳税义务已履行”的风险。比如某企业注销后被税务机关核查“2019年的销售收入”,因“2019年的销售合同丢失”,无法证明“收入已申报”,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这里的关键是“档案移交”:企业注销时,应将档案移交给“股东、母公司或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明确保管责任。
### 电子凭证的“合规性”
随着“电子发票”的普及,很多企业的凭证以“电子形式”存储。经营期限变更时,需确保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可读性”,比如电子发票的“签章是否完整”、电子会计档案的“存储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如PDF、OFD格式)。我曾遇到一个客户:某企业终止经营时,因“电子发票存储格式为JPG(可篡改)”,税务机关不认可其合规性,要求提供“原始纸质发票”,企业无法提供,只能补缴税款。所以,电子凭证需“定期备份、转换合规格式”,避免因“技术问题”导致资料失效。
## 总结
经营期限变更对税务的影响,远不止“工商登记变更”那么简单——它涉及所得税清算、增值税调整、印花税重算、申报期限衔接、优惠资格存续、稽查风险提升、跨区域税务、凭证管理延续8个核心维度,每一个维度都隐藏着“补税、罚款、滞纳金”的风险。从10年企业服务经验来看,80%的税务风险都源于“事前无筹划、事中无规范、事后无补救”。企业若想在经营期限变更时“税务无忧”,必须做到“三提前”:提前评估税务影响(如清算所得、资产处置税负)、提前准备申报资料(如合同、凭证、评估报告)、提前咨询专业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加喜财税)。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上线,税务部门对“经营期限变更”的监控将更加严密——通过“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发票数据”的交叉比对,企业“隐匿收入、转移资产”的行为将无所遁形。因此,企业需建立“动态税务管理机制”:在经营期限变更前,进行“税务健康检查”;变更中,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申报;变更后,做好档案保管和风险复盘。唯有如此,才能在“变更”中抓住机遇,在“合规”中行稳致远。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服务十年,深刻理解经营期限变更中的“税务痛点”与“合规盲区”。我们始终秉持“风险前置、全程跟踪”的服务理念,从变更前的政策解读与税务评估,到变更中的清算方案设计与申报表精准填报,再到变更后的档案合规管理,为企业构建“全流程税务安全屏障”。曾有一家制造企业因市场变化缩短经营期限,我们提前测算清算所得,协助优化资产处置顺序(先处置增值率低的资产,降低整体税负),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30余万元,并协调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清税”,避免了总机构发票供应风险。未来,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依托“大数据+专业团队”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更智能、更个性化的税务筹划服务,助力企业“变更无忧、发展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