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优惠政策?
## 引言:老将返聘的“税”事,你真的懂吗?
“王工,咱们车间这新设备调试,非您这‘老把式’不可,返聘您一年,月薪1.5万,您看行不?”某制造企业负责人握着退休返聘工程师的手,满脸诚意。王工摆摆手:“钱不钱的不重要,主要是放心不下这摊子事。”可签完协议,企业财务却犯了嘀咕:这1.5万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税?社保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能税前扣除吗?
类似场景,在当下劳动力市场并不少见。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银发经济”崛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返聘退休人员——他们经验丰富、人脉深厚,能快速填补关键岗位空缺。但“返聘”背后,税务处理往往是一笔“糊涂账”。不少企业简单认为“退休人员不用交社保,发钱就行”,结果在个税申报、税前扣除等环节踩坑,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可能引发税务稽查。
作为一名在加喜财税深耕12年、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因返聘税务问题“栽跟头”。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清楚: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到底有哪些税务优惠政策?又该如何合规操作?别急,咱们从政策依据到实操细节,一条条捋明白。
## 政策依据:返聘不是“拍脑袋”,法律红线要记牢
说到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问题,首先得搞清楚一个根本问题:退休人员和企业的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直接决定了后续的税务处理逻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一旦开始领取养老金,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返聘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6号)中也再次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说的是“再任职”,不是“劳务报酬”——这两个概念在税务处理上可是天差地别。
那“再任职”如何认定?可不是签个协议就算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6号)给出了三个硬性标准: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雇佣关系;二是受雇人员事用人单位的工作属于其主营业务范围;三是受雇人员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收入是连续性、稳定的,而不是一次性或临时性的。简单说,就是“长期雇佣、工作相关、收入稳定”三点缺一不可。举个例子,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会计,每月固定发放8000元,负责日常账务处理,签订了一年的劳务协议——这符合“再任职”标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但如果只是临时请一位退休专家做一次项目咨询,一次性支付5万元,那就得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税率完全不同。
除了个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讲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但这里的“工资薪金”是否包含退休返聘人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关键点在于“任职或受雇”——既然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关系”,严格来说,其报酬不属于“工资薪金”,而是“劳务费用”。但实务中,如果符合“再任职”标准,很多税务机关会允许企业将其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因为本质上这部分支出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成本。不过,为了避免争议,更稳妥的做法是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取得发票后作为“劳务费用”税前扣除——这点后面咱们细说。
总之,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处理,第一步就是明确“劳务关系”和“再任职”的认定。别小看这一步,我见过某企业因为把临时返聘的技术专家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又被税务局认定为“劳务报酬”,结果补税20多万,还罚了滞纳金。所以说,政策依据是“地基”,地基打不稳,后续全白搭。
## 个税处理:免税收入 vs 应税所得,别混淆!
退休人员的个税处理,可以说是返聘税务中最容易“踩坑”的部分。不少企业财务想当然地认为:“退休人员还交什么税?退休工资都免税!”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免税的是“退休工资”,返聘收入可不一定。咱们得先分清三个概念:“退休工资”“再任职收入”“劳务报酬收入”,它们的税务处理完全不同。
先说“退休工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退休工资”特指从原单位或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返聘时企业支付的报酬,不属于这个范畴,自然不能免税。比如某国企退休职工每月养老金5000元,返聘后企业每月额外支付8000元——这5000元免税,8000元必须缴税。
再说“再任职收入”。如果符合咱们前面说的“再任职”标准(长期雇佣、工作相关、收入稳定),这部分收入就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也很明确: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个人部分,如果有的话),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里有个关键点:退休人员通常没有“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所以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收入额-5000元”。举个例子,王工返聘月薪1.5万,没有三险一金,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1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每月应缴个税=10000×10%-210=790元。企业作为支付方,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要面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罚款。
那不符合“再任职”标准的临时返聘呢?比如请一位退休教授做一次行业讲座,一次性支付2万元。这种情况下,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规则和工资薪金不同: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比如2万元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预扣预缴税率20%,应缴个税=16000×20%=3200元。注意,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年度终了需要汇算清缴,如果预扣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退休人员个税起征点是8000元”(因为劳务报酬每次不超过800元免税),这是完全错误的。个税的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是所有纳税人(包括退休人员再任职)都享有的,劳务报酬只是有“每次800元或20%”的费用扣除,不是起征点。我见过某企业财务把退休返聘人员的1.2万月薪按“劳务报酬”申报,只扣了20%费用,结果少缴了个税,被税务局约谈——这种错误,完全是对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的。
另外,退休人员取得返聘收入,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吗?如果是企业代扣代缴,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但如果退休人员有多处返聘收入,或者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那就必须自行申报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或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点也得提醒企业,别以为“代扣了就万事大吉”,万一员工多处兼职,漏报了,风险可是员工的,也可能牵连企业。
## 社保缴纳:退休人员不用交,但“责任险”得买!
“返聘退休人员,社保是不是不用交了?”这是企业财务最常问的问题之一。答案是明确的:不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无需再参加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关键在于“职工”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不属于“职工”,因此不能参加工伤保险。
实务中,如果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答案是:需要,但不是工伤责任,而是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企业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见过一个案例:某餐厅返聘一位退休厨师,在工作中不慎被热油烫伤,花费医疗费5万元。由于企业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最终全额承担了赔偿款,还额外支付了2万元营养费——这笔钱,本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分摊风险。
既然社保不用交,但工伤风险存在,企业该怎么办?最稳妥的办法是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保障的是企业对员工(包括返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赔偿责任,而意外伤害险保障的是返聘人员自身的意外风险。这两类保险保费不高,但能有效转移企业风险。比如某建筑公司返聘一位退休安全总监,月薪1万元,每年花2000元购买雇主责任险,保额100万元。后来该总监在工地巡查时摔伤,保险公司赔付了80万元医疗费和伤残补助,企业仅承担了部分免赔额——这笔账,怎么算都划算。
另外,有些企业担心“不交社保会被税务局稽查”,这种担心多余。社保缴纳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关系”,本就不需要缴纳社保。但企业必须保留好《劳务协议》、返聘人员退休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我见过某企业因为无法提供返聘人员的退休证,被税务局怀疑“假返聘、真用工”,要求补缴社保——后来赶紧提供了退休证和劳务协议,才解决了问题。所以说,资料留存是关键,别让“善意”变成“麻烦”。
##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要合规,费用列支有讲究
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报酬,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能,需要什么凭证?这是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两个核心问题。咱们先说结论:能扣除,但必须取得合规凭证,并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原则。
前面提到,返聘人员的报酬属于“劳务费用”,而非“工资薪金”。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支付给外部个人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必须让对方开发票——要么是对方自行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么是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开具。
那发票类型和税率是多少?如果返聘人员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根据其行业确定(比如现代服务业6%,建筑业9%);如果是自然人,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通常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可能为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过30万)或3%(小规模纳税人正常征收率)。举个例子,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会计,月薪8000元,该会计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240元(8000×3%),附加税28.8元,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960元,企业取得发票后,这8000元就可以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企业认为“返聘人员是退休的,没有营业执照,不能开发票”。这种想法不对——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只要提供身份证、劳务协议等资料,就能代开。我见过某企业因为嫌麻烦,直接用现金支付返聘报酬,没有取得发票,结果在税务稽查时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25%(假设税率25%),还罚了滞纳金——这笔“省下的发票钱”,反而赔了更多。
那如果返聘人员是企业原退休员工,能不能“省事点”,按“工资薪金”扣除?理论上,如果符合“再任职”标准,税务机关可能允许,但风险较大。因为“工资薪金”强调“任职或受雇”,而返聘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容易引发争议。更稳妥的做法是: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条款,让对方开具发票,作为“劳务费用”税前扣除。这样既合规,又避免后续麻烦。
另外,如果返聘人员的报酬包含“差旅费”“办公费”等,能否单独扣除?可以,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凭证,比如机票、发票等。比如某企业返聘一位退休顾问,每月支付1万元,其中2000元是异地差旅费(提供机票和住宿发票),那么这2000元可以作为“差旅费”单独扣除,剩下的8000元作为“劳务费用”取得发票扣除。但要注意,这些费用必须与返聘工作直接相关,否则不能扣除——比如给返聘人员购买个人消费品的发票,肯定不行。
总之,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核心是“凭证合规”。别小看一张发票,它不仅是税前扣除的“通行证”,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防火墙”。作为财税人员,我常说:“宁可多花点时间取得合规凭证,也别为了省事留下税务隐患。”
## 发票管理:代开发票不麻烦,流程细节要记清
前面提到,企业支付给退休返聘人员的报酬,必须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很多企业财务一听“代开发票”就头大:流程复杂吗?要带什么资料?税率多少?今天咱们就来详细说说退休人员代开发票的那些事儿,让你一看就懂。
首先,得明确代开发票的渠道。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支持线上代开,比如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网站,自然人登录后就能申请代开;也可以选择线下,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线上代开方便快捷,一般1-3个工作日就能出票,线下则需要当场办理,但可能需要排队。建议优先选择线上,省时省力。
其次,代开发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根据各地税务局要求,通常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务协议》或《服务合同》(需明确工作内容、报酬金额、支付方式等);接受劳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异地代开,可能需要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这里特别提醒:《劳务协议》一定要规范,不能只写“劳务费”三个字,要详细描述服务内容(比如“技术指导”“财务咨询”)、服务期限、报酬计算方式等,否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业务不真实”,拒绝代开。
然后是发票的类型和税率。自然人代开发票,通常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专用发票(除非部分地区试点)。税率方面,如果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退休人员都属于这个范畴),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这个额度,征收率为3%(目前有减按1%征收的政策,具体以当地税务局为准)。比如某退休人员每月返聘收入1.5万元,月销售额超过10万,需要缴纳增值税=15000×1%=150元,附加税=150×(7%+3%+2%)=18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发票金额就是15000+150=15150元。企业取得这张发票,就能在税前扣除15000元(不含税金额)。
代开发票时,个税由谁缴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支付方(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但实务中,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前面例子,1.5万元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12000元,个人所得税=12000×20%=2400元(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税率)。自然人需要在代开发票时,向税务机关缴纳这2400元个税,企业就不用再代扣了——但企业必须确认对方已缴纳个税,否则可能面临代扣代缴风险。
还有个问题:代开发票需要本人去吗?目前大部分地区支持“刷脸认证”代办,即自然人通过手机APP完成实名认证后,可以委托企业财务代为申请代开,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照片和授权书即可。但线下代开通常需要本人到场,各地政策可能有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税务局。
最后,代开发票后,企业如何入账?很简单,凭发票、劳务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制造费用”等科目(根据返聘人员工作性质确定),借记相关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注意,入账时一定要附上完整的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说实话,我刚入行那会儿,也觉得代开发票“麻烦”,跑税务局排队、填表、盖章,一天下来办不了几件事。现在好了,线上代开普及了,坐在办公室就能搞定,效率高多了。所以别怕麻烦,流程熟悉了,其实很简单——毕竟,合规取得发票,是企业税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 风险防控:返聘不是“免死金牌”,这些坑要避开!
返聘退休人员,既能发挥“老将”价值,又能降低用工成本,但税务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火烧身”。结合我近20年的财税经验,总结了几个最常见的“坑”,企业一定要避开。
第一个坑:“假返聘、真用工”。有些企业为了少交社保,把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年轻员工,包装成“退休返聘人员”,甚至伪造退休证。这种行为风险极大:一旦被社保局或税务局查实,不仅要补缴社保,还可能面临罚款;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企业需要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税务上,如果被认定为“虚假劳务”,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我见过某企业为了省社保钱,招了20名“假退休人员”,结果被举报,补缴社保300多万,罚款50万——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第二个坑:“个税申报错误”。前面提到,返聘收入可能按“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很多企业财务分不清,导致少缴税。比如把“劳务报酬”按“工资薪金”申报,适用低税率,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申报不实”,补税、滞纳金一个不少。还有的企业忘记“再任职”的三个标准,把临时返聘按“工资薪金”申报,也容易出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先判断是否符合“再任职”标准,符合则按“工资薪金”申报(代扣代缴),不符合则按“劳务报酬”申报(代扣代缴或对方自行缴纳)。拿不准的时候,多问问税务机关,别想当然。
第三个坑:“扣除凭证不合规”。最常见的就是“白条抵账”——企业直接用现金支付返聘报酬,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只收了收据。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没有合规凭证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我见过某建筑公司返聘一位退休项目经理,每月支付2万元,三年共72万,全部用现金支付,没有发票。后来税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补税18万(假设税率25%),滞纳金10多万——这笔钱,足够企业给返聘人员发两年工资了。所以,记住一句话:“没有发票,就没有扣除;没有扣除,就要多缴税。”
第四个坑:“劳务协议不规范”。很多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只是口头约定,或者签一份简单的“劳务协议”,内容模糊不清,比如只写“劳务费1万元/月”,没有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这种协议在税务检查时,很容易被认定为“业务不真实”,导致发票无法开具,费用不能扣除。更严重的是,如果双方发生纠纷(比如返聘人员工作不达标,企业拒付报酬),没有协议,企业很难维权。所以,劳务协议一定要规范,最好参考《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
第五个坑:“忽视商业保险”。前面提到,返聘人员不能参加工伤保险,企业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很多企业为了省钱,不买任何保险,一旦发生意外,就得全额赔偿。我见过某工厂返聘一位退休技工,操作机器时受伤,导致残疾,企业赔偿了80万——如果当时花2000元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额100万,保险公司就能赔付大部分损失。所以,别小看商业保险的“杠杆效应”,每年几千块的保费,可能帮你避免几十万的损失。
除了这些“大坑”,还有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注意:比如返聘人员的年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限制退休人员返聘年龄,但有些特殊行业(如高压、高空作业)可能对年龄有要求;比如报酬支付方式,尽量通过银行转账,避免现金支付,留下资金流水痕迹;比如资料留存,劳务协议、发票、银行记录等至少保存5年,以备税务检查。
总之,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风险,本质上是“合规风险”。只要企业做到“关系认定准、个税申报对、扣除凭证全、协议规范细、保险买到位”,就能有效规避风险,让“老将”真正为企业发挥价值。
## 总结:合规返聘,让“银发力量”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从政策依据到实操细节,咱们把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优惠政策捋了一遍。简单说,核心要点有三:一是明确“劳务关系”和“再任职”认定,这是税务处理的前提;二是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退休工资”的税务差异,避免个税申报错误;三是合规取得发票、购买商业保险,确保企业所得税扣除和风险防控。
返聘退休人员,不是企业“退而求其次”的选择,而是“借力打力”的智慧——他们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快速融入企业,降低培训成本。但税务处理,就像“双刃剑”:合规操作,能为企业节省成本、规避风险;违规操作,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作为财税人员,我们的职责就是帮助企业“把好关”,既让政策红利落地,又让税务风险“止于未然”。
未来的趋势是,随着老龄化加剧,“银发经济”会越来越繁荣,返聘退休人员的现象也会越来越普遍。政策层面,可能会进一步细化“再任职”标准,简化代开发票流程,甚至出台更多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无论政策如何变化,“合规”始终是底线。企业应提前做好规划:规范劳务协议、完善发票管理、加强税务培训,让返聘人员真正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而非“风险点”。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专业机构,在处理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税务问题时,始终强调“合规优先、风险可控”。我们认为,返聘退休人员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关系定性”与“凭证合规”:通过规范的《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区分“再任职收入”与“劳务报酬”的个税申报,确保发票取得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同时,建议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转移用工风险,利用专业财税工具优化税务流程。我们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返聘税务解决方案,让企业在享受“银发力量”的同时,税务无忧,发展无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