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税率是多少? ## 引言 说实话,这事儿在咱们会计圈里太常见了——企业老板拿着退休返聘协议来问:“老王退休后被我们返聘,月薪1.2万,这工资个税咋算?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每到这时候,我都得先反问一句:“您跟老王签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协议?”毕竟,这俩字儿差之毫厘,个税处理可能就差之千里。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和“银发经济”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返聘退休人员。他们经验丰富、上手快,既能缓解企业用人压力,又能让退休人员发挥余热。但问题来了:退休人员已经不在社保体系内,和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那他们拿的“返聘工资”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个税税率又该咋定?是跟在职员工一样按3%-4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劳务报酬的20%-40%?要是企业没代扣代缴,会不会被追责? 这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不少“坑”。我见过有企业把返聘工资当成工资薪金申报,结果被税务局稽查补税加滞纳金;也见过退休人员自己以为“退休收入免税”,结果汇算清缴时才发现要补一大笔税。所以啊,今天咱们就把这事儿掰开揉碎了讲清楚,从身份界定到税率适用,从常见误区到实操案例,让你彻底搞明白“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税率到底是多少”。

返聘身份界定

要想搞清楚返聘工资的个税问题,第一步得先明确退休人员的“身份”。咱们常说的“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退休人员和企业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这点至关重要,直接决定了后续个税处理的逻辑。

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税率是多少?

实践中,有些企业会混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比如,某公司返聘了60岁的李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1.5万,还缴纳了“工伤保险”(其实退休人员不能缴纳社保)。后来企业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被税务局稽查时发现:退休人员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结果企业不仅要补税,还被罚款了。所以啊,企业返聘退休人员,千万别签《劳动合同》,一定要签《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是平等的劳务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还有个特殊情况:有些人员办理了“内退”,但还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情况下,内退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生活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从新返聘单位取得的收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内退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生活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而从新单位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劳务报酬”,就按劳务报酬计税。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某医院内退的刘医生,每月从原单位拿3000元生活费,又在新诊所坐诊月薪8000元。我们帮他申报个税时,生活费按工资薪金合并原单位收入计税,诊所收入单独按劳务报酬计税,这样既合规又省税。

总结一下:退休人员的身份判断核心是“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是否领取养老金”。已退休的,与企业是劳务关系;未退休内退的,从原单位收入是工资薪金,从新单位收入是劳务报酬。身份界定了,才能确定个税处理的方向——这可不是小事,一步错,步步错啊。

工资性质判定

明确了退休人员的身份,接下来就得判定“返聘工资”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把个人所得分为九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返聘工资最可能落入“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两个“筐”,但具体是哪个,得看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先说说“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所得。关键词是“任职或受雇”——也就是说,个人需要接受企业的管理、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比如考勤、服从工作安排、享受福利待遇等。但退休人员已经脱离了企业的管理体系,通常不需要遵守考勤制度,也不享受在职员工的福利(比如五险一金、带薪年假),所以返聘工资一般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我之前给一家制造企业做税务咨询,他们返聘了退休的质检员,每天工作8小时,周末加班还发加班费,签的《劳务协议》里还约定“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我当时就提醒他们:这种情况下,返聘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税率会更高,最好调整协议条款,明确“不纳入考勤管理”。

再说说“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比如设计、咨询、讲学、医疗、安装等。它的特点是“独立性”——个人不依附于企业,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和方式,企业只按成果或工作量支付报酬。退休人员返聘,通常都是提供技术、经验支持,比如返聘老会计做账、返聘老工程师搞研发,这种就属于典型的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属于“经营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应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个常见的误区:企业认为“返聘工资就是工资薪金”,因为都是“月固定发放”。其实不然!判断性质不看发放形式,看实质关系。比如某公司返聘退休的财务总监,每月固定发2万,但协议约定“每周只需到岗2天,负责审核财务报表,不参与日常管理”,这种就是劳务报酬;如果返聘人员需要全职到岗、服从公司考勤、享受节日福利,那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虽然这种情况很少见,但企业不能掉以轻心。

还有个特殊情况:退休人员从原单位返聘,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虽然政策不允许,但有些企业会“打擦边球”)。这种情况下,返聘收入会被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吗?根据《社会保险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能参加职工社保,所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是违规的,不影响返聘收入的性质判定——即使交了社保,只要退休人员身份不变,返聘收入仍按劳务报酬计税。不过啊,这种操作风险太大,咱们会计还是劝企业别干,补缴社保+罚款,得不偿失。

税率适用规则

判定完返聘工资的性质,就该看税率了——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部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税率可不一样,咱们分开说。

先说“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这里要注意,劳务报酬实行“按次预扣预缴”,年度终了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汇算清缴。举个例子:退休老王被返聘,每月劳务报酬12000元,每月预扣预缴个税=12000*(1-20%)*20%-0=1920元(因为12000*(1-20%)=9600元,不超过2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全年预扣=1920*12=23040元。如果老王年度综合所得只有这一项,汇算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1-20%)=115200元,适用25%的税率(30000元至60000元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3190),应纳税额=115200*25%-3190=25700元,已预扣23040元,需要补缴2660元。

再说“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虽然返聘工资很少属于这个,但万一被认定了呢)。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比如某内退人员从新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每月8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5000-(假设社保公积金0)-(假设专项附加扣除1000)=2000元,适用3%税率,每月个税60元。和劳务报酬比起来,工资薪金的税率看起来更低,但别忘了,工资薪金需要并入综合所得,按年度汇算,而劳务报酬在预扣时税率可能更高,汇算时可能退税也可能补税。

这里有个关键点:劳务报酬预扣预缴时,适用的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0%、30%、40%),但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这意味着什么?如果退休人员全年只有返聘这一项收入,且年收入不高(比如不超过96000元),预扣时可能按20%税率交了税,但汇算时按综合所得适用更低税率,可以退税;如果年收入较高(比如超过96000元),预扣时按20%税率,汇算时可能适用25%甚至更高税率,需要补税。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退休教授被返聘讲课,每月劳务报酬15000元,全年18万,预扣个税=15000*(1-20%)*30%-2000=1600元/月,全年19200元;汇算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8万*(1-20%)=14.4万,适用25%税率,应纳税额=14.4万*25%-3190=34000元,需要补缴14800元。教授当时就懵了:“我每月都交了税,怎么还要补这么多?”我给他解释了汇算清缴的规则,他才明白。

还有个“免税”的误区:有人认为“退休人员的收入都免税”。其实不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但“返聘工资”不属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是指个人办理退休后,从社保或原单位领取的固定养老金,而返聘工资是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属于应税所得。我见过不少退休人员,以为“退休了就不用交税”,结果汇算清缴时被通知补税,才追悔莫及。

总结一下:返聘工资属于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度汇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属于工资薪金的,直接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一定要提前帮退休人员算清楚这笔账,避免汇算时补税或退税麻烦。

常见误区解析

做会计这么多年,我发现企业在处理退休人员返聘个税时,总爱踩几个“坑”。今天就把这些误区列出来,大家引以为戒。

误区一:“返聘工资和在职员工工资一样,按工资薪金申报”。这可能是最常见的一个误区。很多企业觉得,返聘人员和在职员工一样“上班拿工资”,就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但前面说了,退休人员和企业是劳务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返聘工资属于劳务报酬,不是工资薪金。我之前给一家建筑企业做审计,他们返聘了退休的预算员,月薪1万,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每月扣5000元费用后按3%税率交150元。后来税务局稽查时指出,退休人员返聘收入应按劳务报酬计税,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8000元,适用20%税率,应交1600元。企业不仅要补缴全年个税(1600-150)*12=17400元,还被罚款5000元。所以啊,企业一定要分清“劳务”和“雇佣”,别想当然地按工资薪金申报。

误区二:“退休人员个税由自己申报,企业不用代扣代缴”。这也是个大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劳务报酬所得也不例外——企业支付返聘工资时,必须按规定预扣预缴个税,否则会被追责。我见过一个小微企业老板,觉得“返聘的是熟人,不好意思扣税”,就没代扣代缴。结果年底税务局查账,要求企业补扣补缴,还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老板当时就急了:“我都没发这么多钱,怎么补缴啊?”最后只能从企业利润里挤钱补税,还差点和返聘人员闹矛盾。所以啊,别觉得“熟人不好意思”,代扣代缴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做就是违法,到时候吃亏的还是自己。

误区三:“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就不用交税”。这是对“减除费用”的误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劳务报酬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也就是说,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确实不用交税;但如果每次收入是1000元,减除8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是200元,需要按20%税率交40元个税。很多企业以为“不超过800元免税”,结果每次收入1000元就没扣税,被税务局查到,要求补缴全年税款。我之前给一家培训机构做咨询,他们返聘退休教师讲课,每次课酬1200元,以为“不超过800元免税”,就没代扣代缴。后来税务局检查,要求补扣全年税款(每次1200-800=400元,400*20%=80元/次,全年40次,补税3200元),还罚款1000元。所以啊,劳务报酬的免税不是“收入不超过800元”,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0”,企业一定要算清楚这个账。

误区四:“返聘协议里写了‘税后工资’,企业就不用交税了”。有些企业为了吸引退休人员,会在协议里写“月薪1万元(税后)”,然后让退休人员自己去申报个税。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代扣代缴义务是企业的,不是个人的。就算协议写了“税后工资”,企业支付时仍需按规定预扣预缴个税,税后部分才是个人实际收到的钱。比如协议约定月薪1万元(税后),劳务报酬适用20%税率,那么企业支付时需要计算:税前收入=10000/(1-20%)=12500元,应纳税额=12500*(1-20%)*20%=2000元,企业实际支付12500元,代扣2000元,个人到手10000元。如果企业直接支付10000元,没代扣代缴,不仅企业会被追责,个人还得自己交税,最后实际到手还不到10000元。我之前遇到一个返聘人员,签协议时没注意“税后工资”,结果企业没代扣代缴,他汇算清缴时自己交了2000元个税,实际到手只有8000元,觉得被骗了,还和企业闹到了劳动仲裁局。所以啊,“税后工资”的约定一定要在合规的前提下操作,别因小失大。

实操案例拆解

纸上谈终觉浅,咱们通过两个真实案例,看看退休人员返聘工资的个税到底该怎么算。

案例一:某制造企业返聘退休技术顾问,月薪1.5万元,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每月工作10天,负责技术指导,不考勤。企业如何代扣代缴个税?退休人员年度汇算时需要补税吗?

首先,判定性质: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与企业是劳务关系,返聘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然后,计算预扣预缴个税:每月劳务报酬150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费用,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0%)=12000元,适用20%税率(不超过20000元),速算扣除数0,每月预扣预缴个税=12000*20%=2400元,全年预扣=2400*12=28800元。

年度汇算时,假设退休人员年度综合所得只有这一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12*(1-20%)=144000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144000元属于“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16920元,应纳税额=144000*20%-16920=16800元。已预扣28800元,需要申请退税28800-16800=12000元。

这个案例里,企业每月按劳务报酬预扣了2400元,但退休人员年度综合所得适用20%税率(预扣时也是20%,但速算扣除数不同),所以汇算时可以退税。如果退休人员还有其他综合所得(比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可能会影响汇算结果,需要合并计算。

案例二:某医院内退医生返聘到诊所坐诊,内退协议约定每月从医院领取生活费4000元,返聘协议约定月薪1万元,签订《劳务协议》。该医生全年无其他收入,如何申报个税?

首先,判定性质:内退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医院领取的生活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从诊所取得的返聘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然后,分别计算:

1. 医院生活费:每月4000元,假设无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5000=-1000元,无需缴纳个税;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12-5000*12=-12000元,无需缴纳个税。

2. 诊所返聘收入:每月10000元,劳务报酬,每月预扣预缴个税=10000*(1-20%)*20%=1600元,全年预扣=1600*12=19200元。

年度汇算时,合并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10000*12*(1-20%)]=-12000+96000=84000元。适用税率:84000元属于“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元,应纳税额=84000*10%-2520=5880元。已预扣19200元,需要申请退税19200-5880=13320元。

这个案例里,内退人员的生活费不足5000元,导致工资薪金部分为负数,抵减了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汇算时需要退税。所以啊,退休人员在返聘时,如果还有其他综合所得,一定要合并计算,看看是补税还是退税,别白白多交税。

合规申报要点

说了这么多,最后咱们总结一下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合规申报的要点,企业照着做,准没错。

第一,签订规范的《劳务协议》。这是前提!协议里要明确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条款;不要出现“任职”“受雇”“考勤”“福利待遇”等劳动关系的关键词。我之前给企业起草劳务协议时,都会加一条“乙方(返聘人员)不享受甲方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准确选择所得项目。支付返聘工资时,在个税申报系统里选择“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很多企业会计图省事,直接选了“工资薪金”,结果被税务局稽查。现在个税申报系统都有“所得项目”选项,一定要选对。

第三,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计算分两步:预扣预缴时,按“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不超过20000元税率20%,20000-50000元税率30%,超过50000元税率40%);年度汇算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会计一定要算清楚,别预扣错了,导致汇算时麻烦。

第四,及时足额代扣代缴。支付返聘工资的次月15日内,必须向税务局申报并缴纳代扣的个税,逾期未申报的,会被罚款。现在都是电子申报,企业会计记得在个税APP或税务局官网操作,别错过了申报期。我之前见过一个会计,因为忙忘了申报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结果被罚款500元,还影响了纳税信用等级,得不偿失啊。

第五,保存好相关凭证。《劳务协议》、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个税申报记录等,都要保存至少5年,以备税务局检查。万一被稽查,这些凭证就是企业合规的证据。我给企业做税务辅导时,都会建议他们把返聘协议和支付凭证单独归档,别和其他混在一起,查的时候方便找。

## 总结 说了这么多,咱们再回到最初的问题:退休人员返聘工资个税税率到底是多少?其实答案没那么简单——它取决于返聘工资的性质(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收入金额、年度综合所得情况等多个因素。但核心逻辑是:退休人员与企业是劳务关系,返聘工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度汇算并入综合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正确处理退休人员返聘工资的个税问题,对企业来说,是规避税务风险、避免罚款的关键;对退休人员来说,是确保收入合规、避免补税麻烦的保障。作为会计,我们不仅要懂政策,还要会用政策,帮企业算好“税账”,更帮个人算好“收入账”。未来,随着灵活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退休人员返聘可能会越来越普遍,个税政策也可能进一步细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抓住“身份界定”“性质判定”“税率适用”这三个核心,就能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专业机构,始终认为退休人员返聘工资的个税处理,核心在于“合规”与“精准”。我们建议企业:首先,务必签订《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从源头上明确劳务关系;其次,准确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避免因性质判定错误导致税负差异;最后,规范代扣代缴流程,及时申报,留存凭证。我们曾为多家制造、医疗企业解决过返聘人员个税问题,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帮助企业规避了稽查风险,还帮助退休人员实现了税负优化。未来,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政策动态,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财税解决方案,让“银发人才”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让企业的用工更合规、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