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部门对优先股发行有何监管要求? ## 引言:优先股背后的税务“密码” 优先股,这个在资本市场中兼具“权益”与“债权”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近年来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对于企业而言,它既能补充资本金、优化资本结构,又不像普通股那样稀释控制权;对于投资者来说,固定股息的“类债”特性提供了稳定回报。但在这看似双赢的“游戏”背后,税务部门的监管规则却如同一道无形的“密码门”——稍有不慎,企业就可能面临税务调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记得2019年,我曾协助一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处理优先股发行的税务问题。他们在发行时,财务团队将优先股股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近800万元。这个案例让我深刻意识到:**优先股的税务处理绝非简单的“会计分录”,而是融合了税法认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特性的复杂工程**。 那么,税务部门对优先股发行究竟有哪些监管要求?这些要求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企业又该如何在合规前提下优化税务成本?本文将从发行性质认定、股息税务处理、费用扣除规则、跨境税务协调、特殊条款处理、合规风险防控六个维度,结合政策法规与实操案例,为你一一解读优先股发行的“税务密码”。

发行性质认定:权益还是债务?这是关键第一步

税务部门对优先股监管的第一步,也是最核心的一步,就是**明确优先股的“身份”——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这直接决定了后续股息税务处理、发行费用扣除、计税基础等一系列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虽主要针对贷款,但其中对金融工具的分类逻辑可类比),优先股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①没有固定到期日;②没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③发行时没有约定未来按固定金额强制赎回**。若不符合任一条件,就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负债,按债务工具处理。

税务部门对优先股发行有何监管要求?

实践中,不少企业会因条款设计模糊而“踩坑”。比如某新能源企业在2020年发行优先股时,条款中约定“若公司连续三年未分红,发行人有权按面值105%赎回”。税务机关认为,该条款实质上构成了“强制赎回义务”,属于金融负债。因此,企业支付的“股息”不得税前扣除,需按利息支出调整补税。这个案例暴露出企业在发行条款设计时,往往更关注融资需求与投资者吸引力,却忽视了税务认定的“隐性门槛”——**条款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税务认定的“证据”**。

税务部门在认定时,会穿透表面形式,结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某房企发行的优先股,虽约定“无固定到期日”,但条款中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股价未达到15元/股,发行人需以年化8%的溢价赎回”。税务机关认为,该条款实质上是“变相到期日”,且赎回价格与市场表现挂钩,具有“保本保息”特征,应认定为金融负债。此外,**股息支付顺序**也是重要考量:若优先股股息在普通股之前支付,且累计未支付股息需补足,这种“类债”特征会增强被认定为金融负债的风险。

对企业而言,发行前必须联合财务、法务、税务团队对条款进行“税务健康检查”。我曾建议一家拟上市科技公司,将原条款中“若公司净利润未达10亿元,发行人可赎回”修改为“若公司净利润未达10亿元,发行人有权但无义务赎回”——通过增加“无义务”的表述,消除了强制赎回的嫌疑,最终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权益工具,避免了近千万元的税务风险。**记住:税务认定的“窗口期”只在发行前,一旦定性,后续很难调整**。

股息税政适用:免税与扣缴的“分水岭”

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是企业税务监管的“重头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①投资方是居民企业;②被投资方是居民企业,且股息来自其税后利润**。若不符合任一条件,股息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优先股股息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个人所得税税率。但上市公司优先股股息可享受差别化政策:根据财税〔2015〕101号文,个人持有上市公司优先股超过1个月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10%;持有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非上市公司优先股不享受该优惠**,需全额按20%缴纳个税。我曾遇到一位私募基金客户,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股息被税务机关要求按20%缴税,因事先未了解政策差异,导致多缴税款200余万元。

跨境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处理更为复杂。若发行方是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支付优先股股息,需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税收协定另有优惠的除外)。比如某香港公司通过QFII持有境内A股公司优先股,股息支付时需扣缴10%预提所得税;若香港公司能提供《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可降至5%。**但这里有个“陷阱”:若优先股被认定为金融负债,股息性质变为“利息”,则需按6%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可能调整为10%(利息所得一般无协定优惠)**。

税务部门对股息真实性的监管也日益严格。比如某企业为“美化”利润,虚构优先股股息支出,通过“资金循环”(企业将资金打给关联方,再以“股息”名义回流)套取税前扣除。税务机关通过核查资金流水、股东大会决议、工商登记信息,很快发现了异常,最终对企业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股息支付必须“有迹可循”:股东大会决议、投资协议、资金支付凭证、股东名册缺一不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支出”。

费用扣除规则:发行成本的“税前博弈”

优先股发行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包括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等。这些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取决于优先股的“身份”——若被认定为权益工具,发行费用需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得税前扣除;若被认定为金融负债,发行费用可计入“财务费用”,在发行期间分期摊销或当期税前扣除。

实践中,不少企业会“想当然”地将发行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结果引发税务风险。比如某2021年发行优先股的制造企业,因被认定为权益工具,其500万元承销费被税务机关要求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这里的关键逻辑是:权益工具的发行费用属于“资本投入”,与未来收益相关,不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金融负债的发行费用属于“融资成本”,与使用资金相关,可当期或分期扣除**。

若优先股发行涉及跨境交易,费用扣除还需考虑“常设机构”风险。比如某境内企业通过香港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支付了300万港元承销费给香港投行。税务机关会核查该香港投行是否构成境内企业的“常设机构”——若投行为该笔发行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如尽职调查、路演组织、条款设计),则其服务收入需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的承销费可能因“未取得合规发票”被纳税调增。**建议企业在跨境发行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实质”进行预判,避免因常设机构认定导致费用无法税前扣除**。

对于已计入“资本公积”的发行费用,企业也并非“永远无法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通过发行权益性融资取得的资金,所对应的发行费用,可在未来该权益工具被赎回或转让时,一次性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2018年发行优先股时发生200万元发行费用,计入资本公积,2025年赎回优先股时,这200万元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但企业需保留完整的发行协议、赎回协议、费用支付凭证等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

跨境税务协调:避免“双重征税”的“安全网”

随着企业跨境融资需求的增加,优先股跨境发行已成为常态,但随之而来的跨境税务问题也日益突出。税务部门的核心监管目标是:**避免双重征税,同时防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这要求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内税法,还需熟悉税收协定、反避税规则及国际税务合作机制。

税收协定是跨境优先股发行的“安全网”。比如中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居民企业从对方取得的股息所得,若持股比例超过25%,税率可从10%降至5%。某江苏企业通过新加坡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支付股息时若能提供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及《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即可按5%缴纳预提所得税,较法定税率节省50%。**但需注意:税收协定优惠并非“自动适用”,企业需主动申请并承担“真实性”举证责任**,比如提供投资协议、资金流水、股东名册等,证明投资关系真实存在。

BEPS行动计划对跨境优先股发行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比如“利息扣除限制规则”(BEPS第4项行动计划)要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若企业通过优先股形式向关联方融资,但实质上是“变相借贷”(如约定固定回报、强制赎回),税务机关可能穿透认定为债权性投资,超出比例的“股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我曾协助一家集团企业调整优先股发行结构,将关联方持股比例从30%降至25%,既满足了税收协定优惠条件,又避免了利息扣除限制。

信息交换机制让跨境税务监管“无处遁形”。根据《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中国税务机关能获取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优先股信息;反之,境外税务机关也能获取中国金融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优先股信息。比如某中国居民企业在开曼群岛发行优先股,被认定为金融负债,支付“股息”时未扣缴预提所得税。后因CRS信息交换,税务机关发现了该笔跨境支付,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对境外投资者追缴税款。**跨境发行优先股时,企业需主动进行税务申报,切勿心存“信息不对称”的侥幸**。

特殊条款处理:转股、赎回的“税务连锁反应”

现代优先股条款往往设计得较为复杂,包括可转换条款(可转换为普通股)、可赎回条款(发行人或投资者有权赎回)、累积股息条款(未支付股息需累计补足)等。这些特殊条款会触发“税务连锁反应”,需企业提前规划,避免因条款变动导致税务风险。

可转换条款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计税基础转移”。根据财税〔2015〕98号文,若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优先股的计税基础(发行价格+相关税费)需一并转入普通股,转换时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比如某企业以100元/股发行优先股,支付发行费用2元/股,计税基础为102元/股;若转换时普通股市价为120元/股,普通股的计税基础为102元/股,未来转让普通股时,所得为120-102=18元/股,而非120-100=20元/股。**很多企业会忽略“计税基础转移”,导致后续转让普通股时多缴税款**。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未正确转移计税基础,导致转让普通股时多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可赎回条款需区分“发行人赎回”和“投资者赎回”。若发行人赎回优先股,赎回价与发行价的差额,若优先股被认定为金融负债,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可在税前扣除;若被认定为权益工具,差额视为“资本公积变动”,不确认损益。比如某企业发行优先股时价格为100元/股,赎回价为110元/股,若被认定为金融负债,10元/股的差额可税前扣除;若为权益工具,则10元/股需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涉及税务处理。**投资者赎回优先股的税务处理类似:赎回价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累积股息条款的税务风险在于“未支付股息是否形成负债”。若优先股条款约定“未支付股息需累计至次年补足”,且企业有“支付义务”,该未支付股息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负债”,需在当年确认“营业外支出”税前扣除。但需注意:**该支出需同时满足“真实性”“相关性”原则**,即企业必须有足够利润支付,且股东大会已通过分配决议。比如某企业2022年应支付优先股股息500万元,但因亏损未支付,2023年盈利后补付。税务机关认为,2022年未支付股息不满足“当期支付”条件,不得在2022年税前扣除,只能在2023年实际支付时扣除。

合规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管理”

税务部门对优先股的监管已从“事后稽查”转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企业需建立“主动管理”的税务合规体系,避免“亡羊补牢”。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需对优先股发行的全流程税务资料进行“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税务健康检查”是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在发行前应聘请专业税务团队,对发行条款、会计处理、税务影响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①优先股性质认定是否清晰;②股息税政适用是否准确;③发行费用扣除是否符合规定;④跨境交易是否涉及税收协定优惠或BEPS风险。比如某企业在2022年发行优先股前,通过税务健康检查发现,其条款中“若公司连续三年未分红,发行人需赎回”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负债,遂修改为“发行人有权赎回”,最终被认定为权益工具,避免了600万元的税务风险。

“动态税务跟踪”是应对政策变化的关键。近年来,税务部门对金融工具的监管政策不断更新,比如财税〔2021〕12号文《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虽主要针对小微企业,但其中对“权益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可能影响优先股处理;此外,金税四期系统的上线,让税务数据比对更加便捷,企业需实时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案。**我曾建议客户建立“税务政策监测机制”,每月跟踪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政策文件,并邀请税务专家解读对优先股发行的影响**。

“税务争议解决”能力是企业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若企业与税务机关在优先股税务处理上存在分歧,可通过“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比如某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优先股性质认定产生争议,企业通过提供《法律意见书》《发行条款修订说明》等证据,最终在行政复议中被认定为权益工具,避免了补税风险。**记住:税务争议解决的核心是“证据链完整”,企业需保留从发行条款到资金支付的全套资料**。

## 总结与前瞻:合规是底线,规划是智慧 优先股发行的税务监管,本质上是税法对“金融创新”的回应与规范。从发行性质认定到股息税务处理,从跨境协调到特殊条款处理,每一个环节都考验着企业的专业能力与合规意识。正如我常说的一句话:“**税务不是‘成本中心’,而是‘价值创造中心’**”——合规的税务处理能帮助企业规避风险,而科学的税务规划则能为企业创造实实在在的收益。 展望未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优先股的条款设计将更加复杂,税务监管也将更加精细化。企业需打破“重会计、轻税务”的传统思维,将税务规划纳入优先股发行的全流程管理,实现“融资—税务—法律”的协同优化。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加强政策解读与案例指引,帮助企业准确理解监管要求,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企业财税服务近20年,深刻理解优先股发行税务监管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我们认为,企业应从“发行前规划—发行中执行—存续期管理”三个阶段构建税务合规体系:发行前联合财务、法务、税务团队对条款进行“税务体检”,避免性质认定错误;发行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确保股息、费用税务处理准确;存续期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应对政策变化与税务稽查。通过“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应对”的全流程管理,帮助企业既守住合规底线,又优化税务成本,实现融资效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