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局如何认定关联方关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关联方关系如同隐藏在企业网络中的“毛细血管”,既可能成为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的“润滑剂”,也可能成为利益输送、操纵市场、逃避监管的“暗箱”。近年来,随着企业集团化、跨行业经营趋势加剧,关联方交易日益复杂,市场监管部门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已成为反垄断审查、反不正当竞争、财务造假查处等工作的核心环节。作为在财税领域深耕近20年的从业者,我见过太多因关联方关系认定不清引发的合规风险——有的企业因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被处以高额罚款,有的因通过关联方转移利润陷入税务稽查,还有的因利用关联方达成垄断协议被市场禁入。那么,市场监管部门究竟如何从纷繁复杂的企业关系中“抽丝剥茧”,准确锁定关联方?本文将从法律依据、股权穿透、控制权判断、交易特征、人员财务交叉等五个维度,结合实务案例,详细解读市场监管局认定关联方关系的逻辑与方法。 ##

法律依据辨析

市场监管局认定关联方关系,绝非凭空判断,而是严格以法律法规为“标尺”。目前,我国关于关联方认定的法律体系已形成“核心+补充”的双层结构:核心层是《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基础性法律,补充层是《反垄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领域的特别规定。这种多维度立法体系,既保证了认定的统一性,又兼顾了不同监管场景的特殊需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将关联方定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一规定奠定了关联方认定的“控制权+利益转移”双重标准。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关联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并强调“仅与企业存在国家控制、与其他投资者之间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视为关联方”。这两者的差异在于:《公司法》侧重“控制与被控制”的法律关系,而会计准则更关注“财务影响与决策能力”。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时,往往需要交叉适用这两类规定——例如在查处关联交易不正当竞争时,会参考《公司法》的“控制权”判断;在核查财务数据真实性时,则会结合会计准则的“重大影响”标准。

市场监管局如何认定关联方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法律法规对关联方的认定并非完全一致,而是存在“场景化差异”。以《反垄断法》为例,其第二十四条将“经营者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作为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之一,这里的“控制”不仅包括股权控制,还包括“能够对其他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能力”。这种“能力导向”的认定标准,比《公司法》的“股权导向”更为宽泛。例如,某A企业虽仅持有B企业30%股权,但通过协议约定拥有B企业董事会多数席位、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权及重大经营决策否决权,市场监管局在审查A、B企业是否构成横向价格垄断时,仍会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这种差异源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公司法》旨在规范公司治理,防止控股股东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反垄断法》则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关联方利用协同行为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市场监管人员在认定时,会根据具体案件类型(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等)选择适用最契合立法目的的法律依据,避免“一刀切”式的机械套用。

实务中,法律依据的适用还面临“动态调整”的挑战。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兴起,传统关联方认定标准面临冲击。例如,某电商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与入驻商家形成“数据控制”关系——平台虽未持有商家股权,但通过用户数据、流量分配、定价规则等手段,实质上主导了商家的经营决策。这种“算法控制”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控制关系”,现有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在《禁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创新性地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可推定其具有控制关系”,这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补充规定,正是对新业态下关联方认定的法律回应。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深刻体会到:法律依据是静态的,但市场实践是动态的,只有理解立法背后的“监管逻辑”,才能在复杂案例中准确适用法律,避免陷入“条文主义”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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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穿透法则

股权结构是判断关联方关系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市场监管局最直观的认定依据。所谓“股权穿透”,是指通过层层追溯,最终确定企业股权的实际控制人,而非仅仅停留在表面持股关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列为关联方,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50%但依其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股东大会的决议的人”,实际控制人则是“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市场监管局在股权穿透中,通常采用“五步法”:第一步,核查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的股东名册;第二步,追溯股东的股权来源(是否为代持、信托、资管计划等);第三步,分析股东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安排(是否有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等);第四步,穿透至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主体;第五步,判断最终控制人是否对其他企业形成“控制链”。

股权穿透的核心难点在于“代持”与“一致行动”的识别。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隐藏关联关系,通过“股权代持”规避监管——例如,A企业实际控制人张某为避免关联交易披露,让朋友王某代持B企业60%股权,B企业在工商登记中显示股东为王某,但实际由张某控制。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如何穿透代持关系?关键在于审查“代持协议”及实际控制证据。我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某食品加工企业C被举报通过关联企业D虚增成本,C与D的工商登记股东完全不同,但我们在核查中发现,C的财务总监与D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D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显示,其收款主要来自C的关联交易,同时C的董事会决议中有多名董事兼任D的高管。这些“蛛丝马迹”最终证明,C通过代持和人员交叉实际控制D,二者构成关联方。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C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股权穿透不能只看“工商登记”,更要深入“实质证据链”,包括资金流水、人员任职、决策文件等,才能打破代持的“表面隔离”。

多层持股结构的穿透,更是对监管人员专业能力的“大考”。随着企业集团化扩张,“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多层持股结构屡见不鲜,股权关系如同“俄罗斯套娃”,若仅停留在第一层持股,极易遗漏隐性关联方。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4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0%股权,表面看A与C无直接持股关系,但若A对B有控制权,B对C有重大影响,A与C仍可能构成关联方。市场监管局在穿透多层持股时,会结合“表决权比例”“董事会席位”“财务依赖度”等综合判断。例如,某汽车集团E持有零部件企业F 51%股权(绝对控股),F持有G企业20%股权,且E通过协议约定,G企业的董事长由E委派,重大采购需经E审批。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会认定E对G有“实质性控制”,二者构成关联方。在财税实务中,我们经常建议企业:建立“股权结构图谱”,明确各层级持股比例、控制关系及潜在关联方,这不仅是为了应对监管,更是为了防范关联交易带来的税务风险——例如,关联方之间的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可能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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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实质判断

股权是控制权的“表象”,实质控制才是关联方认定的“灵魂”。市场监管局在认定关联方时,从不简单以“持股比例”论英雄,而是深入考察“控制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企业会计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在确定关联方关系时,应当注重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这种“实质控制”可能体现在多个维度:经营决策权(如董事会席位、战略规划审批权)、财务决策权(如资金调度、融资担保)、人事任免权(如高管任命、绩效考核),以及关键资源控制(如核心技术、销售渠道)。例如,某A企业虽仅持有B企业35%股权,但通过协议约定,B企业的总经理由A企业委派,年度预算需经A企业批准,且B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全部从A采购,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会认定A对B有“实质性控制”,二者构成关联方。

“协议控制”是实质控制中常见的隐蔽形式,尤其在VIE(可变利益实体)架构中表现突出。所谓VIE架构,是指境外上市主体通过协议而非股权控制境内运营实体,境内运营实体虽在法律上独立,但通过“独家咨询协议”“股权质押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等,实质上受境外主体控制。例如,某互联网企业C为在境外上市,在开曼群岛设立控股公司D,D与境内运营公司E签订《独家服务协议》,约定E的全部收入需支付给D,E的董事会成员由D任命,重大决策需D审批。这种架构下,E虽在工商登记中无D的股权,但市场监管局在审查其关联交易时,仍会认定D与E构成关联方,因为D通过协议实际控制了E的经营和财务。我曾参与过一个VIE架构企业的合规咨询项目,当时企业负责人认为“没有股权就不是关联方”,但在我们解释了“协议控制”的实质认定标准后,企业主动调整了关联交易披露,避免了后续监管风险。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实质控制判断需要跳出“股权思维”,从“谁在真正决定企业的命运”这一本质出发。

控制权的“动态变化”也是市场监管的关注重点。企业的控制权并非一成不变,可能因股权转让、协议变更、人事调整等因素发生转移。例如,某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权(绝对控股),后A公司将30%股权转让给C公司,持股比例降至21%,但A与C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B公司董事会中投票保持一致。这种情况下,市场监管局仍会认定A对B有“实际控制”,因为A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维持了控制权。反之,若A公司虽持有B公司51%股权,但章程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其他股东(如C公司)联合否决了A的多个提案,此时A的控制权可能被“稀释”,市场监管局需重新评估A与B的关联关系。在实务中,我们建议企业定期梳理控制权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关联方清单,确保监管信息的“动态匹配”——毕竟,控制权变了,关联方关系自然也可能跟着变,这可不是“一劳永逸”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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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特征识别

关联方关系的最终体现,往往在于“关联交易”。市场监管局通过分析交易特征,反推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从结果倒推原因”的重要认定方法。关联交易具有几个典型特征: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如高价采购、低价销售)、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如更长的账期、更低的违约金)、交易缺乏商业合理性(如交易标的与企业主营业务无关)、交易频率与规模异常(如突然大幅增加或减少)。这些特征并非孤立存在,市场监管局通常会结合多个特征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单一指标误判”。例如,某A企业向B企业采购原材料,价格比市场均价高20%,且B企业是A企业成立不到一年的新客户,这种“高价+新客户”的组合,就极有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非关联化”交易是关联方识别中的“高难度动作”,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会刻意将关联交易伪装成非关联交易。常见手法包括:通过第三方“过桥”交易(如A将商品高价卖给C,C再卖给B,实际由B承担成本)、拆分交易金额(将单笔大额关联交易拆分为多笔小额交易)、模糊交易背景(如不披露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例如,某食品企业D被举报通过关联企业E转移利润,D与E的工商登记股东不同,但我们在核查中发现,D的供应商名单中突然出现一家F公司,F公司成立时间仅1个月,注册资本10万元,却向D销售了价值500万元的农产品,而F公司的收款账户最终流向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过桥交易”虽然披着“非关联”的外衣,但通过“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商业合理性”的三重验证,市场监管局仍能识别出D与E的关联关系。在财税实务中,我们经常提醒企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看似“聪明”,实则“埋雷”——一旦被查处,不仅要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影响后续经营。

“隐性关联交易”的识别,考验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业洞察力”。有些关联交易并不直接发生在企业之间,而是通过“隐性渠道”实现,如共同投资、资产重组、债务担保等。例如,某A企业与B企业无直接股权关系,但A企业的子公司C与B企业的子公司D共同投资设立E公司,且A与B对E的利润分配有特殊约定(如A获得E利润的80%),这种“共同投资+利润倾斜”的交易,实质上是A与B通过E进行利益输送,市场监管局会认定A与B构成关联方。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房地产企业G通过其控股的H公司,与另一房企I的子公司J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G与I按3:7分配利润,但G实际承担了70%的开发成本。这种“成本收益不匹配”的联合开发,最终被市场监管局认定为关联交易,G因“虚假陈述”被处罚。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隐性关联交易的识别,需要跳出“直接交易”的思维定式,从“商业实质”出发,分析交易背后的利益流向和风险承担,才能发现“藏在水面下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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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财务交叉验证

“人”是企业的核心,人员重叠往往是关联方关系最直接的“信号”。市场监管局在认定关联方时,高度重视“人员交叉”这一硬指标,包括关键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财务人员重叠、核心技术人员共享等。《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列为关联方,而《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将“与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纳入关联方范围。这种“人员导向”的认定标准,抓住了关联方关系的“人性纽带”——因为关键管理人员往往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行为,其兼任的企业自然存在利益转移的风险。

“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关联方认定,是人员交叉验证中的“敏感地带”。这里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等。例如,某A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其配偶李某是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尽管A与B无股权关系,但市场监管局仍可能认定A与B构成关联方,因为王某作为A的核心决策者,李某作为B的财务负责人,二人存在“利益协同”的可能。我曾参与过一个税务稽查项目:某C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其妹妹是D公司的监事,C与D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且D的经营范围与C完全一致。税务机关通过“人员关系+资金流向”的交叉验证,认定C与D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对C进行了特别纳税调整。这个案例说明:人员关系不能仅看“表面任职”,还要结合“家庭关系”综合判断,毕竟“亲兄弟明算账”,但在企业利益面前,“亲兄弟”也可能成为“利益共同体”。

财务数据交叉验证,是人员关联方认定的“技术支撑”。即使人员没有直接交叉,但如果两家企业的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关联,市场监管局仍可能推断其存在隐性关联关系。例如,某A企业与B企业无股权和人员关系,但A的银行账户与B的银行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拆借”,且B的应收账款中,A占比高达60%,而A的应付账款中,B占比仅10%。这种“资金流向与业务规模不匹配”的情况,市场监管局会重点关注——因为正常商业交易中,两家企业的资金往来和业务占比通常保持相对稳定,异常波动往往暗示关联交易的存在。在实务中,我们经常利用“财务比率分析法”辅助判断:计算两家企业的“毛利率差异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差异”“资产负债率相关性”等指标,若差异显著且无合理解释,则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例如,某A企业与B企业的毛利率分别为15%和25%,但A的主要原材料全部从B采购,这种“采购端低价、销售端高价”的反常毛利率,就是关联交易的典型特征。财务交叉验证虽然技术性强,但只要抓住“数据背后的商业逻辑”,就能让隐性关联方“现原形”。

## 总结与前瞻 市场监管局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是一项“法律+商业+技术”的综合工程,既需要精准适用法律条文,也需要深入洞察商业实质,更需要运用专业工具分析数据。从法律依据的辨析,到股权穿透的层层追溯,从控制权的实质判断,到交易特征的识别,再到人员财务的交叉验证,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逻辑,也反映了市场经济对公平竞争的内在要求。作为财税从业者,我们深刻认识到:关联方关系不是“灰色地带”,而是企业合规经营的“红线”——无论是为了应对监管,还是防范税务风险,企业都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方管理制度,定期梳理关联关系,规范关联交易定价,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有理可依”。 未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市场监管局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将更加智能化。例如,通过建立企业股权关系数据库,实现股权穿透的“一键查询”;通过分析企业资金流水、交易数据,自动识别异常关联交易模式;通过AI算法模拟“控制权”行使情况,判断实质关联关系。这些技术手段将大大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但也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需要主动拥抱数字化,建立动态关联方监测机制,才能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中行稳致远。 加喜财税在为企业提供财税服务时,始终将“关联方关系管理”作为核心服务内容之一。我们认为,关联方关系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协同效率的“工具”,关键在于如何“阳光化”“规范化”。我们帮助企业建立关联方清单,梳理关联交易流程,设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机制,既满足了监管要求,又帮助企业降低了合规风险。在数字经济时代,加喜财税将持续关注关联方认定的最新趋势,结合大数据与专业经验,为企业提供更精准、更前瞻的合规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