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战争,这个人类历史上最残酷的词汇,一旦降临,不仅意味着硝烟与炮火,更会撕裂正常的经济秩序,让无数企业陷入生存危机。厂房被毁、供应链中断、人员撤离、资产冻结……这些直观的冲击背后,还有一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税务清算。当企业被迫在战时或战后终止经营时,税务清算该依据哪些法律进行?税款如何计算?资产损失如何认定?债务清偿顺序如何确定?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不仅可能让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引发跨境法律纠纷。作为在加喜财税深耕12年、从事财税工作近20年的中级会计师,我见过太多企业在战时因税务合规问题“雪上加霜”——有的因未及时申报被认定为“偷税”,有的因资产损失证据不足无法税前扣除,有的因跨境税务协调不当被双重征税。今天,我想结合国际法、各国税法实务以及真实案例,系统梳理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的法律依据,希望能为身处困境的企业提供一些思路。

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战时税法适用

战争背景下,税法适用的首要问题是:平时适用的税法是否依然有效?答案是“部分有效,但需特殊调整”。各国税法通常以“和平时期”为默认前提,但多数国家也在法律中设置了“紧急状态条款”,明确在战争、骚乱等特殊时期,税法可依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以我国为例,《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在3年内追征;但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可在3年内追征,特殊情况(如战争)可延长至5年。这里的“特殊情况”就是战时税法适用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战时不能简单套用平时3年的追征期,需考虑企业实际经营困难。

国际法层面,《日内瓦第四公约》(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第64条明确规定,占领当局可在占领区征税,但“不得征收占领国本国或其盟国所征收的税种,且不得高于占领区原有税负”。这意味着,若企业在战区被占领,其税务清算需同时遵守占领国税法和国际人道法。例如,2022年俄乌冲突爆发后,乌克兰东部地区被俄军控制,当地中资企业的税务清算就面临两难:若按乌克兰税法申报,可能因战时交通中断无法提交材料;若按占领国税法申报,又可能违反乌克兰法律。此时,企业需依据《日内瓦公约》第64条,主张“税负不高于原有水平”,并通过中国使领馆与两国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延期申报。

战时税法适用的另一核心是“不可抗力条款”。我国《民法典》第590条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税法虽未直接规定“不可抗力免责”,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条允许企业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在叙利亚内战中,我们曾协助一家建材企业处理税务清算:其在大马士革的仓库被炮火炸毁,损失达2000万美元。当地税务机关起初拒绝税前扣除,认为“企业未及时转移资产”。我们援引《民法典》不可抗力条款及税法“损失扣除”规定,提交了战区新闻报道、中国商会出具的《战地证明》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损失报告,最终说服税务机关认可了资产损失,避免了企业因“虚增所得”多缴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战时税法适用还需警惕“法律冲突”。例如,某企业在A国注册,B国设有分支机构,B国爆发战争。此时,A国母公司要求清算分支机构,但B国占领国禁止资金汇出。这种情况下,企业需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79条(“不可抗力免责”)及两国双边税收协定,主张“资金冻结属不可抗力”,同时申请“税务递延”——即暂不就清算所得缴税,待局势稳定后再处理。实务中,这种跨国协调难度极大,往往需要企业聘请两国律师,并通过外交途径介入。

清算主体认定

企业税务清算的第一步,是明确“谁来清算”——即清算主体的认定。平时,清算主体通常是股东、董事会或指定的清算组;但在战时,股东可能失联、董事会无法召集,甚至企业实际控制权已被政府接管,此时清算主体的认定就变得异常复杂。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这里的“解散事由”就包括“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被迫解散”。但问题在于:战时“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几乎不可能实现——股东可能被困在战区,银行账户被冻结,连召开会议的渠道都没有。

针对这种情况,部分国家税法设置了“战时清算主体推定规则”。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第751条允许,若企业因战争无法正常清算,税务机关可指定“临时管理人”作为清算主体,负责申报税款、分配资产。在伊拉克战争期间,我们协助一家中资石油公司处理清算:其巴格达分公司因战乱停业,股东方(中方与伊方)均无法返回现场。伊拉克税务机关要求必须由原股东指定清算组,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清算权利”。我们援引IRC第751条,向美国财政部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同时通过中国驻伊使馆向伊拉克政府出具照会,最终由两国税务机关共同指定了一名第三方会计师作为清算主体,完成了税务申报与资产分配。

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认定更需谨慎。若企业在战东道国是“分支机构”,而非子公司,其清算主体通常是总公司;但若总公司所在国与战东道国无外交关系,或总公司也陷入经营困境,就会出现“清算主体真空”。例如,2011年利比亚战争期间,某中资建筑公司的利比亚分公司被迫清算,其总公司因国内业务重组无法抽调人员,利比亚当地员工成立“临时管理小组”,但税务机关不认可其清算资格。我们最终通过国内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依据《公司法》第184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不仅具备法律效力,还能协调利比亚政府部门,确保税务清算顺利进行。

战时清算主体认定的另一难点是“政府接管”情况。若战东道国因“战争状态”对企业实施“国有化”或“军管”,企业实际控制权已转移至政府,此时清算主体可能是政府指定的机构。例如,叙利亚内战期间,政府曾接管多家外资企业,要求其“配合清算”。这种情况下,企业需明确:政府接管是否合法?依据国际法“征收补偿原则”,政府接管企业需给予“公正补偿”,且不得随意改变企业清算程序。企业应保留政府接管文件,并通过外交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被动清算”导致资产被贱卖、税款被多征。

资产损税务处理

战争对企业最直接的冲击就是资产损毁——厂房、设备、存货可能被炸毁,应收账款可能成为坏账,这些损失如何在税务处理?核心原则是:**真实、合法、合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损失”就包括资产损失,但战时资产损失的“证明难度”远高于平时。

资产损失的税务认定,关键在于“证据链”。平时,资产损失需提供盘点表、报废说明、保险公司理赔单等;但在战区,这些材料可能已毁于战火。例如,我们在乌克兰处理的一家机械制造企业,其哈尔科夫工厂的数控机床被炮弹击中,损失价值500万美元。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设备原值证明、毁损照片、评估报告”,但工厂档案室已被炸毁,设备残骸也因战乱无法回收。我们采取了“替代证据策略”:一是提供企业购买设备的进口报关单、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资产原值;二是援引乌克兰《税法典》第138条(“战区资产损失可凭第三方证言认定”),收集当地员工、客户的书面证言,描述设备毁损过程;三是通过卫星影像对比战前战后工厂状况,证明资产确实存在且已损毁。最终,税务机关认可了这笔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残值收入”是资产损税务处理的另一重点。资产损毁后若有残值(如废钢、零部件),需就残值收入申报缴税。但战时残值可能被军方、当地居民“抢走”,企业无法实际取得收入。这种情况下,能否“视同销售”缴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九)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战争抢夺”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实务中,我们建议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战区资产失联说明》,附当地警方报案记录、使领馆证明,申请“暂不就残值收入缴税”,待未来能收回残值时再申报。

跨境资产的税务处理更复杂。若企业在战东道国的资产涉及两国或多国,需考虑“税收抵免”问题。例如,某企业在A国(非战区)设有总部,B国(战区)设有分公司,分公司清算时产生资产损失500万美元。根据A国税法,境外损失不能直接税前扣除,但可通过“税收饶让”或“分国不分项”抵免已缴税款。我们曾处理过类似案例:一家德国企业在叙利亚的分公司清算损失,德国税法允许“将境外损失计入当期亏损”,抵减全球所得。但前提是,企业需提供B国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算证明》和《损失认定书》,且证明文件需经德国使领馆认证。因此,战时跨境资产损失处理,关键是“及时获取并认证东道国税务文件”,这往往需要外交机构的协助。

债务清偿顺序

企业清算的核心是“还债”,但战时债务结构更复杂——既有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又有银行贷款、税款,甚至可能涉及战争赔款。此时,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也决定了企业税务清算的合规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明确规定了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但战时“破产程序”可能无法启动,需适用“特殊清算顺序”。

“税款优先权”是战时债务清偿中的特殊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这意味着,若企业在战前已以设备抵押向银行贷款,战时设备损毁,银行贷款就属于“有担保债权,其清偿顺序优先于税款”。但若贷款发生在战时,且银行明知企业处于战乱状态仍放贷,此时税款是否仍优先?实务中存在争议。我们在阿富汗处理的一家矿业公司案例中,企业战前向某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以矿山设备抵押;战争爆发后矿山被炸毁,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税务机关则主张“税款优先”。最终,我们援引《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权优先受偿”),证明银行抵押权合法有效,税款只能就剩余财产(若有)清偿。这一案例提醒企业:战时融资需明确“债务发生时间”,这对税务清偿顺序至关重要。

“员工工资与税款”的清偿顺序也需特殊关注。平时,职工工资优先于税款;但战时,若企业资产已不足以支付全部工资和税款,该如何处理?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但战时“经济损失”往往是系统性风险,非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例如,我们在也门处理的一家纺织企业,战时被迫清算,资产仅够支付50%的员工工资和30%的税款。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战时员工工资清偿说明》,附当地政府发布的“战争紧急状态令”,主张“员工工资虽优先,但战时资产不足时,可按比例清偿”,最终税务机关同意了“工资70%、税款30%”的分配方案,避免了群体性纠纷。

“跨境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战时税务清算的难点。若企业既有国内债务,又有国外债务,且资产位于战东道国,需考虑“外汇管制”和“国际私法”问题。例如,某企业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清算,资产为1000万美元尼日利亚奈拉,但尼日利亚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奈拉无法自由兑换成美元。此时,国内银行贷款(美元债务)和国外供应商货款(美元债务)的清偿顺序就需依据“债务发生时间”和“抵押担保情况”确定。我们曾建议客户:一是与国内债权人协商,以“奈拉债权”抵偿美元债务,避免外汇损失;二是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向国外供应商说明“不可抗力”,申请延期付款或债务减免。这种“协商清偿”比法定清偿更灵活,也更能减少企业损失。

税收优惠衔接

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可能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如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但战争导致企业停业清算,这些优惠如何衔接?能否继续享受?是否需要“退回”已减免的税款?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让企业陷入“补税+滞纳金+罚款”的困境。

“优惠资格延续”是战时税收优惠衔接的首要问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9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内需重新认定。但战时企业无法提交“重新认定材料”,资格是否会失效?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纾困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虽针对疫情,但其“因不可抗力无法办理事项可延期”的原则可适用于战时。例如,我们在叙利亚处理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证书2023年3月到期,但当地战乱导致无法重新认定。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战区延期申请说明》,附中国驻叙利亚使馆出具的《战地证明》,申请“资格延续至局势稳定后”,最终税务机关同意了延期,企业清算时仍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衔接需区分“未完成研发项目”和“已完成研发项目”。对于未完成项目,战时研发中断,已发生的研发费用能否加计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但“研发中断”是否属于“合理原因”?我们在也门处理的一家电子科技企业,其2022年启动的芯片研发项目因战争中断,已投入研发费用500万美元。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研发项目中断说明》,附战区新闻报道、研发人员撤离记录,证明“中断属不可抗力”,最终税务机关允许这500万美元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即1000万元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清算所得。

“区域性税收优惠”的退回风险需警惕。若企业享受的是“西部大开发”“自贸区”等区域性优惠,战时若企业不再符合区域条件(如工厂被毁、员工撤离),是否需要补缴已减免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的少缴税款,可在3年内追征;但“政策变化”导致的少缴税款,一般无追征期限。战时“区域条件丧失”属于“客观情况变化”,非企业主观原因,我们建议企业:一是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区域条件丧失说明》,附资产损毁证明、员工名册变更记录;二是申请“优惠追溯终止”,即从区域条件丧失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优惠,而非从清算之日起倒追。例如,我们在阿富汗处理的一家自贸区企业,战时工厂被毁,已不符合“自贸区内注册”条件,我们向税务机关申请“优惠追溯终止至2023年1月”(工厂损毁月份),而非从清算日(2023年12月)倒追,避免了大额补税。

跨境税务协调

战争背景下,企业若涉及跨境投资(如外资企业在战东道国清算、内资企业从战区撤资),必然面临跨境税务协调问题。不同国家的税法差异、税收协定的适用、常设机构的认定、预提所得税的处理……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跨境税务协调的核心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重复征税,同时确保税务合规

“常设机构认定”是跨境税务协调的第一步。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战时,若企业在战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如办公室、工厂)被毁,是否仍构成“常设机构”?例如,我们在乌克兰处理的一家德国贸易公司,其基辅办公室被炸毁,但仍在通过线上渠道销售乌克兰产品。乌克兰税务机关认为“线上销售仍构成常设机构”,要求就清算所得缴税。我们援引《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第3款(“常设机构必须是‘固定’营业场所”),主张“物理场所已不存在,线上销售不构成常设机构”,最终德国税务机关认可了这一观点,避免了双重征税。

“预提所得税处理”是跨境税务协调的另一难点。若企业在战东道国清算时向境外股东分配股息、向境外债权人支付利息,可能涉及预提所得税(如乌克兰股息预提税为5%,中国为10%)。但战时,战东道国可能暂停预提所得税的征收,或要求企业提供“完税证明”才能汇出资金。我们在利比亚处理的一家中资企业,清算时向国内股东分配股息1200万美元,利比亚税务机关要求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60万美元),但企业账户被冻结,无法缴税。我们通过中国驻利比亚使馆与利比亚财政部沟通,援引《中利税收协定》第10条(“股息预提税率不超过5%”),申请“延期缴纳预提所得税”,待企业国内账户解冻后补缴,最终获得了批准。

“相互协商程序”(MAP)是解决跨境税务争议的重要工具。根据《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5条,当纳税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不符合协定时,可启动MAP,请求缔约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战时,企业往往难以通过国内途径解决税务争议,MAP就成了“救命稻草”。我们在叙利亚处理的一家法国企业,清算时叙利亚税务机关认定其“转移定价不合理”,要求补缴税款200万欧元。法国企业启动MAP,请求中法两国主管当局协商。经过18个月的谈判,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按“独立交易原则”重新调整利润,法国企业只需补缴50万欧元税款。这一案例表明,战时跨境税务争议,企业要“敢于用、善于用”MAP,这不仅能减少税款损失,还能避免国际法律纠纷。

争议解决机制

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争议高发——税务机关可能因“战时管理混乱”而随意征税,企业可能因“证据缺失”而无法主张权利。此时,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成了企业维护税务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争议解决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际仲裁、协商谈判等,但战时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

“行政复议”是税务争议的“前置程序”,但战时“申请难”是普遍问题。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战区,企业可能无法“先缴税再复议”——账户被冻结、资金无法汇出。例如,我们在伊拉克处理的一家中资企业,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100万美元,但企业资金被军方冻结,无法缴税。我们向税务机关提交了《战区资金冻结证明》,申请“暂缓缴纳税款,同步启动复议”,最终税务机关同意了“复议与缴税分离”的处理方式,避免了企业因“无力缴税”而丧失复议权。

“行政诉讼”是税务争议的“最终途径”,但战时“立案难、执行难”是现实挑战。若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战东道国,法院可能因“战时状态”而暂停受理民事案件;在国内,法院可能因“管辖权问题”而拒绝受理。我们在阿富汗处理的一家美国企业,其税务复议被驳回后,想向阿富汗法院提起诉讼,但喀布尔法院因“安全形势”暂停受理涉外案件。我们建议企业改用“国际仲裁”——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庭裁决阿富汗税务机关退还多征税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这一案例表明,战时税务争议,企业要“跳出国内诉讼思维”,考虑国际仲裁等替代性解决方式。

“协商谈判”是战时税务争议最“务实”的解决方式。战争背景下,法律程序往往耗时耗力,而税务机关与企业“同处困境”,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我们在也门处理的一家土耳其企业,税务机关要求其清算时补缴“过去3年的增值税”,但企业账簿已毁,无法核实销售额。我们主动与税务机关协商,提出“按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销售额,分期补缴税款”的方案,并提供了当地同行业企业的财务数据作为参考。经过10轮谈判,税务机关同意了“按80%行业平均利润率估算,分6个月补缴”的方案,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战时税务争议,企业要“放下对抗心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寻求“双赢”解决方案。

总结与展望

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它不仅涉及国内税法、国际法,还需结合战时特殊情况灵活处理。从战时税法适用到清算主体认定,从资产损税务处理到债务清偿顺序,从税收优惠衔接到跨境税务协调,再到争议解决机制,每一个环节都有其法律依据,也都需要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审慎应对。作为财税从业者,我深刻体会到:战时税务清算的核心是“合规”与“灵活”的平衡——既要遵守法律底线,又要考虑战时实际困难;既要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又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国际局势复杂化,战争风险可能长期存在,企业需将“战时税务风险”纳入跨境投资风险评估体系,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一是建立“战时税务档案”,同步保存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与战区当地税务部门的政策文件;二是与当地专业机构、中国使领馆建立“紧急联络机制”,确保战时能及时获取政策支持和法律援助;三是定期开展“战时税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风险应对能力。唯有未雨绸缪,才能在危机来临时从容应对。

加喜财税企业见解总结

加喜财税深耕跨境财税服务近20年,深刻体会到战争背景下企业税务清算的复杂性与法律依据的关键作用。我们建议企业:一是建立“战时税务风险清单”,明确各国税法中关于战争、不可抗力的特殊条款,提前评估潜在税务风险;二是与当地专业机构、中国使领馆保持紧密沟通,及时获取政策动态,争取延期申报、损失认定等特殊处理;三是善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避免双重征税和争议升级。未来,随着国际局势复杂化,企业需将战时税务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企业海外资产安全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