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读懂优惠红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质上是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杠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目前普遍为75%,制造业企业可按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意味着,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最多可少缴25万元(制造业企业少缴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项政策自1996年试点以来,历经多次调整优化,覆盖范围从最初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至“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外的其他企业”,优惠力度也从最初的50%提升至当前的100%,堪称国家激励企业创新“含金量”最高的政策之一。
作为深耕财税领域近20年的老会计,我经常遇到企业负责人问:“我们搞的小改小算,算不算研发?”这其实触及了政策的核心——研发活动的界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简单说,就是“从0到1”的创新,或“从1到1.1”的改进。比如,一家食品企业研发低糖配方饼干(技术改进),一家软件企业开发新的算法(创新知识),都属于研发活动;但只是简单复制现有产品、或常规的质量检测,就不算。我曾遇到一家机械制造企业,把日常设备维修费都算作研发费用,结果在税务稽查时被全额调增,白白损失了优惠——这就是对政策理解不到位的代价。
政策适用范围方面,需要特别注意“负面清单”行业。财税〔2015〕119号明确,烟草制造、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娱乐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无论发生多少研发费用,均不能享受加计扣除。这并非歧视,而是因为这些行业属于“传统消费或服务行业”,创新属性较弱。但这里有个“例外”:如果企业同时从事负面清单行业和其他允许加计扣除行业,需要将研发活动与其他经营活动分开核算,无法分开的,则全部不得享受。比如某集团既有房地产开发业务,又有智能制造研发,必须单独设立研发账套,否则整个集团的研发费用都不能加计扣除。我曾帮一家集团企业梳理业务,发现他们因为混核算,导致上亿元研发费用“白忙活”,后来通过分账核算,才顺利享受了优惠——可见,政策理解越精准,企业才能把红利真正“揣进兜里”。
费用归集:精准划分边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难点,在于“费用归集”——哪些钱能算研发费用?怎么算?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分为七大类: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每一类都有明确的归集范围,比如“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这里的关键是“研发人员”的界定——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我曾遇到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把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也计入研发费用,理由是“他们偶尔参与试验”,结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人员与研发活动无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多万元。所以,企业必须建立研发人员名册,明确岗位职责,最好通过劳动合同、工时记录等佐证“直接从事研发”。
“直接投入费用”是企业的“重灾区”,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这类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试制费用;研发成果的检验、测试费用等。关键在于“直接关联性”——比如,一家汽车企业研发新能源汽车电池,购买的原材料必须专门用于电池研发,不能混用于生产。如果材料是共用的,需要采用合理方法(比如工时比例、产量比例)分摊,并保留分摊依据。我曾帮一家电子企业梳理直接投入费用,发现他们把生产线上所有领料都算作研发领料,后来通过ERP系统追溯物料流向,才把真正用于研发的3万元材料费剥离出来——可见,没有精细化的成本核算,研发费用归集就是“空中楼阁”。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管理,是企业容易忽略的“红线”。这类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但有个“上限”: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即“10%限额”)。比如,某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100万元,那么其他相关费用最多只能列支10万元,超过部分不能加计扣除。我曾遇到一家医药企业,因为会议费超标(占研发费用15%),导致50万元费用无法享受优惠,后来通过调整会议规模、合并同类会议,才把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所以,企业必须定期测算其他相关费用占比,避免“因小失大”。
“委托研发”的费用归集,也是常见的“痛点”。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研发费用支出合同,且合同需经所在地科技部门登记(部分地区已取消登记要求,需关注当地政策);二是受托方为研发活动提供研发服务;三是委托方实际支付费用。这里的关键是“费用归集方式”:委托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但受托方不得再重复加计扣除。比如,企业支付100万元委托高校研发,可加计扣除80万元(100万×80%),高校不能再对这100万元加计扣除。我曾帮一家制造企业处理委托研发业务,因为合同没有明确“研发内容”,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服务合同”而非“研发合同”,导致无法享受优惠——所以,合同条款必须清晰界定“研发目标、范围、成果”,避免“一字之差,谬以千里”。
资料准备:夯实申报基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本质是“用资料说话”。税务机关审核时,不会只看企业申报的数字,而是会追溯每一笔费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因此,资料准备是申报工作的“生命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立项决议文件、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研发项目成果报告或结论、集中研发项目的费用分配表等。这些资料需要形成“证据链”,证明研发活动的“存在性、必要性、相关性”。我曾遇到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因为研发项目没有立项决议,只有一份内部会议纪要,被税务机关质疑“研发活动真实性”,最终无法享受优惠——所以,资料必须“正式、规范”,避免“临时抱佛脚”。
“研发项目资料”的完整性,是资料准备的核心。每个研发项目都需要有独立的“身份档案”:从项目立项(为什么研发?目标是什么?)到项目实施(研发过程如何?参与人员是谁?)再到项目结题(取得了什么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比如,一家软件企业研发“智能客服系统”,需要提供:市场调研报告(说明研发必要性)、立项决议(管理层签字)、研发计划书(技术路线、时间节点)、人员名单(研发团队及分工)、代码记录(研发过程)、测试报告(成果验证)、结题报告(结论)。这些资料需要按项目归档,最好电子化存储(如用ERP系统或研发管理软件),方便税务机关随时核查。我曾帮一家物联网企业建立研发项目档案,从项目启动到结题,共整理了12盒纸质资料,后来税务检查时,我们只用10分钟就调出了所有资料,检查人员当场表示“非常规范”——可见,资料准备“平时下功夫,申报时才能不慌”。
“费用凭证”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申报结果。研发费用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人员工资需提供工资表、劳动合同、个税申报记录;材料采购需提供发票、入库单、领料单;设备折旧需提供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卡片、折旧计算表;委托研发需提供合同、付款凭证、受托方发票等。这里的关键是“凭证与费用一一对应”,避免“张冠李戴”。比如,研发人员出差参加学术会议,需要提供会议通知、机票/车票、发票、差旅报销单,且报销单上需注明“参加XX研发项目会议”。我曾遇到一家化工企业,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混入研发费用,因为报销单没有注明“研发用途”,被税务机关全额调增——所以,每一笔研发费用的凭证,都必须“事由清晰、手续齐全、证据链完整”。
“留存备查”的时限管理,是企业容易忽视的“细节”。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方式,企业需要将资料留存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里有个“误区”:很多企业以为“申报完就没事了”,其实资料保存比申报更重要。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为保存资料不足(丢失了研发项目结题报告),在税务检查3年后无法提供,被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500万元——所以,企业必须建立“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整理归档,最好用档案柜或电子云盘存储,避免“资料丢失,优惠泡汤”。
申报流程:线上线下双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流程分为“线上申报”和“线下备案”两种方式,目前大部分地区已实现“全程网办”,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即可完成申报。具体来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次年5月31日前),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模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表)。这张表是核心,需要分项目填报研发费用金额、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等数据。填报完成后,系统会自动校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即可提交申报。我曾帮一家制造业企业申报,因为把“人员人工费用”和“直接投入费用”填反了,系统直接提示“数据异常”,后来核对原始资料才修正过来——所以,线上申报时,一定要“仔细核对,确保数据准确”。
“线下备案”的适用场景,主要是“特殊情况”或“电子税务局无法操作”的情况。比如,企业研发项目涉及跨境委托研发,需要提供境外受托方的研发费用分摊明细;或者企业因为系统故障无法线上申报,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线下备案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明细账、加计扣除计算表、委托研发合同等,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我曾遇到一家老国企,因为信息化程度低,坚持线下备案,结果因为资料准备不齐全,来回跑了3趟税务局才办完——所以,如果企业选择线下备案,一定要“提前沟通,资料齐全”,避免“来回折腾,浪费时间”。
“申报时机”的选择,影响企业资金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也可以自主选择就上半年研发费用不足扣除的部分,按规定在当年10月(按月预缴)或第4季度(按季预缴)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统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提前享受”优惠,缓解资金压力。我曾帮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预缴时申报加计扣除,提前享受了200万元退税,直接用于支付研发人员工资——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灵活选择申报时机,让“优惠红利”尽早落地。
“申报后的沟通”环节,不可或缺。申报完成后,税务机关可能会进行“风险核查”,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研发费用异常增长(比如某年研发费用突然翻倍),或者随机抽查企业资料。这时,企业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解释研发活动的合理性。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为研发费用占比过高(占销售收入30%),被系统标记为“高风险企业”,后来我们提供了详细的项目计划书、成果报告,并邀请税务人员到企业实地考察,最终解除了风险——所以,申报后不要“高枕无忧”,要做好“应对核查”的准备,用“真实、规范”的资料证明优惠的合规性。
优惠备案:留存备查关键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备案方式,经历了“备案制”到“留存备查制”的变革,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深化。2016年以前,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优惠;2016年起,改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企业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备案,只需将资料留存10年即可。这种变化,减轻了企业的事前负担,但对“事后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必须明白:“留存备查”不是“不查”,而是“随时可能查”。我曾遇到一家企业,认为“留存备查”就是“不用管”,结果资料丢失,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所以,企业必须转变观念,从“被动备案”转向“主动合规”,把“留存备查”作为“自我保护”的重要手段。
“留存备查资料”的核心要求,是“完整、规范、可追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账;年中研发费用调整、核销、报废等变动情况的说明;委托研发的合同、受托方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集中研发的合理费用分摊方法和说明;研发项目成果报告、结题报告等。这些资料需要形成“闭环”,从项目立项到结题,从费用发生到归集,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我曾帮一家医疗器械企业整理留存备查资料,按项目分类,每个项目一个档案袋,标注“项目名称、立项时间、结题时间”,共整理了20个档案袋,后来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评价“比我们还规范”——可见,留存备查资料“越规范,越安全”。
“跨年度资料管理”的技巧,企业需要掌握。研发项目往往跨年度实施,资料管理需要“连续性”。比如,一个2023年立项的研发项目,2024年结题,那么2023年的研发费用凭证、项目计划书,2024年的研发费用凭证、结题报告,都需要归档在同一项目档案中,避免“年度割裂”。我曾遇到一家企业,因为2023年和2024年的研发资料分开存放,税务检查时无法对应,导致部分费用无法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必须建立“跨年度资料索引”,比如用“项目编号+年份”的方式命名文件,确保“跨年度资料可追溯”。
“资料更新与补充”的机制,必不可少。研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项目调整、费用变更等情况,比如研发目标调整、预算增加、参与人员变动等,这些都需要及时更新资料。比如,某企业研发项目中途调整技术路线,需要补充“项目变更决议”,说明变更原因、新目标等;研发费用超预算,需要提供“费用超支说明”,解释合理性。我曾帮一家新能源企业处理项目变更情况,及时补充了变更决议和费用说明,避免了税务风险——所以,企业不能“一备了之”,要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确保资料与研发活动“同步变化”。
风险防范:合规底线思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风险,主要来自“政策理解偏差”、“费用归集错误”、“资料虚假”等,轻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重则可能面临“偷税”处罚,影响企业信用。作为老会计,我常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薅羊毛’,而是‘种树’——只有合规,才能长久享受优惠。”企业必须建立“风险防范意识”,把“合规”作为底线。我曾遇到一家企业,为了多享受优惠,虚构研发项目、虚报研发人员,结果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缴税款500万元,罚款250万元,法定代表人还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所以,企业必须明白:“虚假申报”是“高压线”,碰不得。
“政策理解风险”的防范,关键是“吃透政策”。企业需要定期关注政策更新,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并允许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财税〔2021〕13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些政策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优惠额度,企业必须及时调整申报策略。我曾帮一家制造业企业,因为没及时了解“100%加计扣除”政策,只按75%申报,导致少享受优惠100万元——所以,企业可以通过“税务局官网、专业财税机构、政策培训”等渠道,及时获取政策信息,避免“政策滞后”带来的风险。
“费用归集风险”的防范,核心是“精准核算”。企业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按照研发项目、费用类型设置明细科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比如,用“研发支出——XX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科目核算研发人员工资,用“研发支出——XX项目——直接投入费用”核算研发材料消耗,避免“混账核算”。我曾帮一家电子企业,通过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把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完全分开,不仅顺利享受了优惠,还优化了成本管理——所以,企业必须“舍得投入”在核算上,用“精细化核算”防范风险。
“资料虚假风险”的防范,关键是“真实可靠”。企业必须杜绝“虚构资料、伪造凭证、编造理由”等行为,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比如,研发人员名单必须是真实参与研发的人员,不能把生产人员“包装”成研发人员;研发项目成果必须是真实取得的,不能“无中生有”。我曾遇到一家企业,为了满足“研发项目结题要求”,伪造了“成果检测报告”,结果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补缴税款,还被处以罚款——所以,企业必须“坚守底线”,用“真实资料”说话,避免“弄虚作假”带来的严重后果。
案例解析:实战经验分享
案例一:制造业企业的“100%加计扣除”实战。某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属于制造业),2023年研发“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底盘”项目,发生研发费用500万元,其中人员人工费用20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150万元,折旧费用8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100%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可加计扣除500万元(500万×100%),减少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25%)。在申报过程中,我们重点做了三件事:一是建立研发项目档案,包括立项决议、研发计划书、人员名单、费用凭证、结题报告;二是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按项目归集费用,确保“费用与项目一一对应”;三是测算其他相关费用占比(70万÷500万=14%),虽然超过10%限额,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其他相关费用)×10%,即(500万-70万)×10%=43万元,因此其他相关费用只能列支43万元,超过的27万元需调增。最终,企业顺利享受了500万元加计扣除,节税125万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制造业企业要充分利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同时要注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避免“超额归集”。
案例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失败”仍可享受优惠。某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2023年研发“AI图像识别算法”项目,投入研发费用300万元,但最终因技术瓶颈未能成功。企业负责人很担心:“研发失败了,还能加计扣除吗?”根据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无论成功与否,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加计扣除。因此,该企业仍可享受300万元×100%=300万元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减少企业所得税75万元。在申报时,我们提供了“研发失败报告”,说明失败原因(技术瓶颈)、已采取的改进措施(如调整技术路线),以及研发过程中的费用凭证(人员工资、材料费、测试费等)。税务机关核查后,认可了研发活动的“存在性”和“必要性”,顺利通过了申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研发失败不是“白花钱”,只要符合条件,研发费用仍可享受优惠,企业要“敢于投入,不怕失败”。
案例三:委托研发的“80%限额”与“分摊协议”。某生物制药企业,2023年委托某高校研发“新型抗体药物”项目,支付研发费用200万元,合同约定研发成果归企业所有,且经科技部门登记。根据财税〔2015〕119号,委托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即200万×80%=160万元。但问题来了:如果高校也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会不会重复?根据政策,受托方(高校)不得再对这200万元加计扣除,因为委托方已经享受了80%的优惠。在申报时,我们提供了“委托研发合同”(经科技部门登记)、“高校开具的发票”、“付款凭证”,以及“研发成果报告”。税务机关核查后,认可了委托研发的“真实性”,企业顺利享受了160万元加计扣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委托研发时,一定要签订规范的合同,并经科技部门登记(部分地区已取消,需关注当地政策),同时要注意“80%限额”,避免“重复加计扣除”。
未来趋势:政策演进方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未来仍将向“扩围、提效、简化”方向发展。从“扩围”来看,可能会进一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比如将“负面清单行业”中的部分行业(如租赁商务业)纳入优惠范围,或者对“小微企业”给予更优惠的政策。从“提效”来看,可能会提高加计扣除比例,比如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从100%提高到120%,或者对“重点研发领域”(如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给予更高的加计扣除比例。从“简化”来看,可能会进一步优化申报流程,比如实现“一键申报”(自动归集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或者取消“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更方便享受优惠。作为老会计,我认为:政策越优化,企业越要“主动适应”,只有及时了解政策变化,才能把“红利”最大化。
“数字化监管”将成为未来趋势。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税四期”系统,实时监控企业的研发活动、费用归集、申报数据,实现“精准监管”。比如,系统可以通过比对企业的“研发项目立项数”与“研发费用金额”,判断费用是否异常;通过比对“研发人员数量”与“研发人员工资”,判断人员归集是否准确。这意味着,企业必须“提升信息化水平”,用“研发管理系统”记录研发过程,用“财务软件”归集研发费用,确保“数据真实、逻辑一致”。我曾帮一家企业搭建“研发费用管理系统”,实现了“项目-人员-费用”的实时关联,后来税务检查时,系统直接生成了“研发费用分析报告”,检查人员非常满意——所以,企业要“拥抱数字化”,用“技术手段”防范风险。
“跨部门协同”将进一步加强。未来,税务机关、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将更加顺畅,比如科技部门提供“研发项目登记信息”,财政部门提供“企业行业信息”,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这种“跨部门协同”,将减少企业的“证明负担”,比如企业可能不需要再提供“科技部门登记证明”,系统自动调取数据即可。同时,税务机关可能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共同审核“委托研发”的真实性,避免“虚假委托”。我曾参与税务局的“跨部门协同”试点,发现数据共享后,企业的申报时间缩短了50%,审核效率提高了60%——所以,企业要“适应协同”,用“数据共享”提升效率。
总结与前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政策,也是企业“减税降费”的重要途径。通过“政策解读、费用归集、资料准备、申报流程、优惠备案、风险防范”六个环节的精细化管理,企业可以顺利享受政策红利,提升创新能力。作为老会计,我常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而是‘系统的管理工程’——只有‘合规、精准、规范’,才能‘长久享受优惠’。”未来,随着政策的不断优化和数字化监管的加强,企业需要“主动适应变化”,用“精细化管理”和“数字化手段”,防范风险,提升效率。同时,企业要“树立长远眼光”,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创新驱动”的重要工具,而不是“短期逐利”的手段——只有“持续创新”,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加喜财税作为深耕财税领域12年的专业机构,始终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最新动态,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账务处理、申报辅导、风险防范”全流程服务。我们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心是“真实、合规、相关”,企业必须建立“研发项目管理体系”和“研发费用核算体系”,确保“资料完整、数据准确、逻辑一致”。同时,企业要“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应对风险核查。未来,加喜财税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助力企业创新发展,为国家创新驱动战略贡献力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创新的“助推器”,也是财税服务的“试金石”。只有“合规”才能“长久”,只有“精准”才能“高效”,只有“创新”才能“发展”。希望企业能够通过本文的解读,掌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实操技巧”,享受政策红利,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创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