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认定先行
保健品备案完成后,第一件事不是急着开发票、报税,而是搞清楚“企业到底要交哪些税”。很多老板以为“报税就是报增值税”,其实不然——保健品企业作为特殊行业,涉及的税种远不止增值税一种,税种认定错了,后续申报全盘皆输。税种认定的核心依据,一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规模),二是保健品备案信息(产品类型、生产许可),三是实际经营业务模式(生产、批发、零售还是兼营)。以最常见的“保健品生产企业”为例,备案后通常需要认定四大核心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以及印花税。增值税是“流转税”,针对商品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所得税”,针对企业利润征收;附加税是“附加税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印花税是“行为税”,针对特定合同、证照征收。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重头戏”,直接影响企业税负。比如,同样是销售保健品,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可抵扣进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可抵扣,但可能有免税优惠),企业规模不同,税负可能差一大截。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备案后默认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结果年销售额超过500万未转登记,不仅补缴了13%的增值税,还按日加收了0.05%的滞纳金——这“账”算下来,比请个专业会计还贵。
税种认定还要特别注意“行业特殊规定”。保健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答案是“一般情况下不用”。根据现行消费税政策,消费税主要针对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等14类商品,普通保健品(如维生素、矿物质补充剂)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但如果是“药食同源”类保健品(如保健酒、阿胶制品),且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就需要额外关注消费税申报了。去年有个客户生产保健酒,备案时忽略了消费税认定,结果年底被税务局追缴了消费税及滞纳金,教训深刻。另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也直接影响申报方式——如果企业财务制度健全,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就适用查账征收(按利润25%缴税);如果核算不健全,可能被核定征收(按收入或核定率缴税)。保健品行业因为原料成本、研发费用核算复杂,很多企业初期会被核定征收,但随着经营规模扩大,一定要主动申请转为查账征收,否则核定率往往高于实际利润率,税负反而更重。
税种认定的流程其实并不复杂,但“细节决定成败”。首先,要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税务信息确认”模块核对税种鉴定信息——系统会根据工商信息自动带出初始税种,但备案信息(如新增保健品生产许可)可能未同步更新,需要手动调整。比如,某企业备案前只销售保健品(增值税税率13%),备案后新增了健康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6%),就需要在税种认定中增加“现代服务业-咨询服务”税目,否则按13%申报就错了。其次,要关注“税种认定的时效性”。企业成立后30日内必须办理税种认定,备案后如果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如从批发转为生产),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我见过有企业备案后新增了进口业务,却未及时认定“关税”税种,结果进口保健品时漏缴关税,被海关处罚,真是“因小失大”。最后,税种认定不是“一劳永逸”的,政策变化也会影响税种——比如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企业如果未及时更新征收率,申报时就会多缴税款。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养成“定期查政策”的习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官网发布的最新公告,或者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别让“信息差”变成“损失差”。
收入确认有据
税种认定搞清楚了,接下来就是“收入申报”——这是税务申报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保健品企业的收入类型多样:直接销售保健品的收入、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的收入、代销收入、样品赠送收入……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式、税务处理都可能不同。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收入不就是收到的钱吗?开票就申报”,这种想法大错特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收入确认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而不是“收到款项时确认”。举个例子:某保健品企业在5月10日发出一批货,合同约定6月10日付款,6月5日购货方收到货并验收入库——那么收入确认时点是5月10日(发货时),而不是6月10日(收款时)或6月5日(收货时)。如果企业等到6月10日收款时才申报收入,5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就会少计收入,属于“延迟申报”,可能面临罚款。
保健品收入的“税务确认”和“会计确认”可能存在差异,需要特别注意。会计上遵循“权责发生制”,但增值税上更强调“发票开具”和“收款情况”。比如,企业发出保健品时会计确认收入,但购货方暂未付款也未取得发票,增值税是否需要申报?答案是“需要”。根据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货物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即使购货方还没付款,只要发货了,增值税就要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申报。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保健品企业2022年12月发出一批货,合同约定2023年1月付款,会计在2022年12月确认了收入,但财务觉得“钱没收到,增值税可以2023年1月报”,结果2022年12月的增值税申报表未申报这笔收入,被税务局系统预警,要求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这种“会计与税务脱节”的情况,在保健品行业很常见,尤其是跨年度的业务,一定要盯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特殊收入的税务处理更是“陷阱重重”。比如“样品赠送”,很多企业觉得“样品没卖钱,不用申报收入”,这种想法完全错误!根据增值税政策,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去年有个客户参加展会,向参展观众赠送了价值5万元的保健品样品,财务未申报视同销售收入,被税务局稽查后补缴了增值税6500元(13%税率),还加了滞纳金。再比如“促销收入”,买一赠一、满减折扣、捆绑销售等,如何确认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属于“捐赠行为”,赠送的商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销售商品的收入总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总额。举个例子:卖一盒保健品(售价100元)送一盒面膜(成本20元,公允价50元),那么收入确认总额是100元(保健品)+50元(面膜)=150元,成本是保健品的成本+面膜的成本。很多企业只确认100元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极大。
保健品收入申报还要注意“发票管理”这个“硬约束”。增值税发票是收入申报的核心凭证,不仅要“如实开”,还要“及时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保健品销售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开票、虚开发票、延迟开票都属于违法行为。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为了“少缴税”,让购货方把“保健品”开成“办公用品”,结果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补税,还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账”算下来,真是得不偿失。另外,收入申报时要确保“发票金额、申报金额、账面金额”三一致,系统会自动比对,差异过大就会触发预警。比如,企业账面收入100万,但申报收入只有80万,发票金额却开出了100万,系统会立刻提示“申报不实”,企业需要提交情况说明,解释差异原因,否则可能被约谈核查。
成本归集精准
收入是“开源”,成本是“节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保健品企业的成本构成比一般行业更复杂:既有直接成本(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也有间接成本(人工、制造费用、研发费用),还有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成本就是买原料的钱”,其实不然——比如生产车间工人的工资、设备的折旧费、车间的水电费,这些“制造费用”也需要分摊到产品成本中。成本归集的核心原则是“配比原则”,即“收入与成本要匹配”,本期确认的收入,对应的成本也必须在本期结转,不能“本期收入、下期成本”,也不能“下期收入、本期成本”。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为了“降低利润”,把12月的大量原材料采购计入“存货”,但12月并未生产,导致12月成本偏低,利润虚高,次年1月生产时又结转成本,利润又偏低——这种“人为调节成本”的做法,税务稽查时很容易被发现,因为系统会分析“成本率”波动,异常波动就会触发预警。
保健品原材料成本的归集是“重头戏”,也是“难点”。保健品的原材料种类繁多,既有植物提取物(如人参、灵芝)、维生素(如VC、VE),也有功能性成分(如益生菌、胶原蛋白),还有辅料(如淀粉、硬脂酸镁)。不同原材料的采购渠道、价格差异大,如何准确归集成本?首先,要建立“原材料台账”,详细记录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单价、金额、供应商、入库时间等信息,确保“账实相符”。比如,某企业采购了一批人参提取物,单价1000元/公斤,采购了100公斤,那么原材料成本就是10万元。如果这批原材料用于生产A保健品(共生产1000盒),那么每盒A保健品的原材料成本就是100元(10万元/1000盒)。其次,要关注“原材料发出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企业一旦选定一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比如,某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材料发出成本,1月购入人参提取物100公斤(单价1000元),2月购入50公斤(单价1200元),3月发出120公斤,那么加权平均单价=(100×1000+50×1200)/150=1066.67元/公斤,发出成本=120×1066.67=12.8万元。如果企业随意改为“先进先出法”,少计成本、多计利润,就会被税务局调整补税。
研发费用是保健品企业“成本归集”的特殊环节,也是税收优惠的重点。很多保健品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新产品(如新配方、新剂型),这些研发费用如何归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归集的关键是“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研发人员的工资、研发领用的原材料、研发设备的折旧,都要单独归集到“研发费用”科目,不能混入“生产成本”。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研发部门领用了原材料,财务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导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少了20万元,白白损失了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加计扣除比例25%)。另外,研发费用还要注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人员名单、研发成果报告等,这些资料要保存10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去年有个客户被税务局抽查研发费用,因为无法提供“临床试验费”的发票,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真是“得不偿失”。
成本核算还要关注“期间费用”与“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能计入产品成本,只能在税前据实扣除(但有扣除限额)。比如,销售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计入“销售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银行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些费用不能分摊到产品成本中。很多企业为了“增加成本”,把销售人员的差旅费计入“制造费用”,这是错误的——一旦被税务局发现,不仅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还会面临罚款。另外,保健品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扣除限额(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赞助支出”(如赞助展会、赞助体育赛事)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我之前处理过一个客户,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广告费支出2000万元,超过了1500万元的限额,超出的50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客户财务没有做纳税调增,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125万元(500万×25%),被税务局稽查后补税加罚款,教训深刻。
进项抵扣合规
增值税的核心是“抵扣机制”,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税负。保健品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来源于原材料采购、设备购置、服务接受(如运输、研发、咨询)等环节,只有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有专票就能抵扣”,其实不然——进项抵扣要同时满足“凭证合规”、“用途合规”、“税率合规”三个条件,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抵扣。比如,企业采购了一批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上税率是6%(税率错误),或者发票上货物名称是“办公用品”(与实际业务不符),或者原材料用于了集体福利(用途不合规),这些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抵扣了就是“虚抵”,属于违法行为。
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合规性”是进项抵扣的前提。常见的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完税凭证等。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必须同时满足“票面信息完整、印章清晰、未变造、未失控”等条件。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必须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齐全,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抵扣;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要与实际业务一致,不能开“保健品”却开“办公用品”;发票上“税率或征收率”要正确,一般纳税人销售保健品适用13%税率,不能开成6%。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从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那里采购了原材料,对方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财务误以为可以抵扣13%,结果申报时被系统拦截,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多缴了增值税,真是“好心办坏事”。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是农产品采购的特殊凭证,保健品企业如果从农户手中采购植物提取物,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但需要提供“收购清单、付款凭证、农户身份证明”等资料,确保业务真实,否则会被认定为“虚开收购发票”,面临重罚。
进项税额的“用途合规”是抵扣的关键。根据增值税政策,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保健品企业常见的“不得抵扣”情形包括:购进的用于员工福利的保健品(如节日发放的礼品)、购进的用于免税项目的原材料(如某些“药食同源”的免税保健品)、购进的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设备(如某个生产车间的简易计税项目)。比如,某企业同时生产“应税保健品”(税率13%)和“免税保健品”(如某些特殊配方产品),购进了一批原材料,如果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的部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能准确划分(如通过生产领料记录、库存台账),则可以按比例抵扣。我之前处理过一个客户,生产车间同时生产应税和免税保健品,财务没有划分原材料用途,导致全部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一年下来多缴了几十万元增值税,损失惨重。另外,购进的“不动产”或“无形资产”,进项税额需要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比如企业购置了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一次性全额抵扣,必须按月分摊抵扣,否则也会被税务局调整。
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要及时,还要注意“异常凭证”的处理。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海关缴款书是180天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逾期不得抵扣。比如,企业2023年1月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晚要在2024年1月前确认抵扣,逾期确认了就不能抵扣了。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财务人员因“工作忙”错过了抵扣期限,导致10万元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只能计入成本,真是“马虎不得”。另外,如果取得的是“异常凭证”(如走逃(失联)发票、虚开发票),企业要及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公告》(2019年第38号),异常凭证要先“抵扣但不得申报抵扣”,等税务机关核实后,如果是虚开,要进项税额转出补税;如果是业务真实,可以继续抵扣。比如,企业从一家“走逃”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会将其列为“异常凭证”,企业需要先做“进项税额转出”,等提供业务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如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后,才能申请抵扣。如果企业无法证明业务真实,不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还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连带责任人,风险极大。
优惠备案及时
保健品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微企业”,往往能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不是“自动享受”的,需要“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很多企业财务人员觉得“符合条件就能享受”,其实不然——如果不及时备案、不按规定留存资料,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享受优惠,白白“多缴税”。比如,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但企业需要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明细表》,否则无法享受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是保健品企业的“大蛋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保健品企业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如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等),一定要及时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向科技部门提交“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收入”等资料,认定通过后有效期为3年,3年后需要重新认定。我曾遇到过一个客户,2020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未及时重新认定,结果2023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从15%恢复到25%,多缴了几十万元税款,真是“得不偿失”。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还要注意“年度备案”,每年5月底前要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未提交的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能再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保健品企业“降本增效”的重要手段。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保健品企业研发投入大,加计扣除的金额往往不少——比如,企业当年研发费用100万元,加计扣除75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可少缴18.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关键是“研发费用归集”和“资料留存”,前面已经讲过研发费用的归集,这里重点讲“资料留存”。企业需要留存“研发项目立项决议、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人员考勤记录、研发成果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10年。去年有个客户被税务局抽查研发费用,因为无法提供“研发项目立项决议”,被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真是“因小失大”。另外,加计扣除有“负面清单”,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娱乐业”等行业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保健品企业属于“制造业”,不在负面清单内,可以放心享受优惠。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是“小而美”的保健品企业的“福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某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100万元部分税负=100万×12.5%×20%=2.5万元,100万元部分税负=100万×50%×20%=10万元,合计税负12.5万元,如果按2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00万×25%=50万元,优惠力度可见一斑。小微企业优惠的“认定标准”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保健品企业如果符合这些条件,需要在预缴申报时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行次,无需另行备案。但要注意,“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是全年季度平均值,不是年末数,计算时要准确,否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
风险应对周全
保健品税务申报的风险无处不在,从收入确认到成本核算,从进项抵扣到优惠适用,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可能引发税务风险。企业财务人员不能“等风险来了再应对”,而要“提前识别、主动防控”,建立“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风险防控的核心是“资料留存”和“定期自查”,资料是应对税务核查的“武器”,自查是发现问题的“镜子”。比如,企业要保存好“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发票、物流单、付款凭证”等资料,确保“四流一致”(合同流、发票流、物流、资金流),这是税务核查的重点;定期要自查“收入是否全额申报、成本是否真实归集、进项是否合规抵扣、优惠是否正确享受”,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避免“小问题变成大麻烦”。
税务核查是保健品企业“最不想遇到”的风险,但“躲不掉”就要“积极应对”。税务核查通常分为“日常核查”和“专项稽查”,日常核查是税务局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常规检查,专项稽查是针对特定行业(如保健品)、特定问题(如虚开发票)的深入检查。企业被核查时,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慌张,更不要“找关系、走后门”,这只会让问题更严重;其次要“积极配合”,准备好“账簿、凭证、合同、资料”,按时提交给税务局;最后要“专业应对”,如果问题复杂,可以咨询专业财税机构(如加喜财税),让专业人士帮忙沟通解释。我曾处理过一个案例,某保健品企业被税务局专项稽查,怀疑“隐匿收入”,财务人员一开始很慌,后来在加喜财税的协助下,提供了“销售合同、物流单、银行流水”等资料,证明收入确认无误,最终税务局撤销了稽查,企业避免了损失。所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遇到复杂问题,不要自己硬扛。
税务风险防控还要关注“政策变化”,保健品行业的税收政策更新快,比如增值税税率调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变化、小微企业优惠标准调整等,企业财务人员要及时学习政策,避免“用旧政策处理新业务”。比如,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如果企业财务人员不知道这个政策,还按3%申报,就会多缴税款;再比如,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企业如果未及时调整,就会少享受优惠。学习政策的渠道有很多: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地方税务局公众号、财税培训课程、专业财税机构等,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多看、多学、多问”,别让“政策滞后”变成“风险隐患”。
最后,税务风险防控要“建立内控制度”,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人员方面,要配备“专业、负责”的财务人员,定期进行税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财务方面,要建立“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确保“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避免“糊涂账”;物(资料)方面,要建立“资料归档制度”,确保“资料完整、保存有序”,方便应对核查。我之前服务过一个客户,建立了“税务风险防控手册”,明确了“收入确认、成本核算、进项抵扣、优惠适用”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点,财务人员按手册操作,几年下来从未出现过税务问题,老板也特别放心。所以,“制度比人更可靠”,建立内控制度是防控税务风险的“长效机制”。
## 结论 保健品备案后的税务申报,看似是“财务部门的事”,实则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从税种认定到收入确认,从成本归集到进项抵扣,从优惠备案到风险应对,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精准、合规、细致”。作为在加喜财税工作12年的老会计,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申报不规范”而付出惨痛代价,也见过太多企业因为“税务合规”而健康发展——税务申报不是“负担”,而是“保障”,保障企业“行稳致远”。 未来,随着金税四期的全面上线和税务大数据的广泛应用,税务监管会越来越“精准”,保健品企业的“税务合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企业财务人员不能再“凭经验、凭感觉”申报,而要“懂政策、懂业务、懂风险”,借助“数字化工具”(如智能财税系统)提高申报效率,借助“专业机构”防控风险。毕竟,保健品行业的竞争已经从“产品竞争”转向“全链路竞争”,税务合规是“全链路竞争”中的重要一环,做好了,就能“降本增效、提升竞争力”;做不好,就可能“补税罚款、失去市场”。